XX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利,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字〔2018〕59号)和《XX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秦政字〔2019〕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建机制、全覆盖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着力提升救助能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二、实施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残联组织和财政、扶贫、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水平;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能力。(二)坚持制度衔接、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救治;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三)坚持保障基本、突出重点、应救尽救、自主自愿。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坚持“救小、救早”,积极开展低龄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优先救助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加强各级统筹,全力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四、救助对象及标准(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XX市XX区户籍(居住证)的0—8周岁残疾儿童。2、持有残疾人证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3、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或经定点康复评估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监护人有康复意愿、有陪护能力、确保规定时限内接受康复救助。4、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二)救助内容根据残疾儿童自身的不同情况,结合评估结果及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基本康复训练等康复救助服务。(三)救助标准1.人工耳蜗植入。符合植入人工耳蜗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为其免费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手术费按平均每人不超过12000元的标准补助;术后一学年的康复训练按平均每人不超过14000元的标准补助,主要用于术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及康复教材等。2.肢体矫治手术。符合矫治手术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按平均每人不超过17200元的标准补助,其中手术费用不超过10000元,术后康复训练费不超过6000元,矫形器装配不超过1200元。3.助视器适配。符合配戴助视器条件的低视力残疾儿童,按平均每人不超过1200元的标准补助,其中助视器适配补助不超过1000元,视功能训练补助不超过200元。4.康复训练。首次配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按平均每人不超过15600元的标准补助,其中购置双耳助听器补助不超过2400元,助听器验配补助不超过1200元,配戴后一学年的康复训练费补助不超过12000元;已经配戴助听器或植入人工耳蜗的听力残疾儿童,按平均每人康复训练费不超过12000元的标准补助;脑瘫残疾儿童按平均每人不超过13200元的标准补助,其中康复训练费补助不超过12000元,矫形器装配补助不超过1200元;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按平均每人康复训练费不超过12000元的标准补助。其他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补助标准参照《XX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补贴标准(2017年)》实施。康复救助原则上为残疾儿童提供1年康复服务补助,经定点残疾儿童康复评估机构评估,确认有康复潜力的残疾儿童可延长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同一救助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同类救助项目补助。同等条件下优先救助新收训儿童。今后根据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以及上级的意见,逐步提高适时调整康复救助补助标准。五、工作流程(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XX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及《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并提供残疾儿童户口簿(居住证)、监护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代为申请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二)审核区残联根据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要当面告知具体原因。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申请,由区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认定,优先给予救助。(三)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市、区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按照服务协议和相关服务规范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由区残联按照省、市残联相关要求组织实施,人工耳蜗植入由市残联初筛后报省残联审核确定,统一安排定点医院实施手术。(四)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区残联审核后商同区财政部门确定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结算周期由区残联商同区财政部门确定。经区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区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五)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六、服务机构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在全区范围内筛选确定康复机构,并做好试点推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参照《XX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机构标准及认定办法(试行)》,由区残联组织会同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实施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必要时,可到市残联、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康复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质量;加强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提高康复服务人员能力素质。制定、完善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严格按规定使用康复救助资金。七、经费保障根据应救尽救和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同时统筹利用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并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康复救助资金用于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产生的直接费用,不包括食宿、交通等非康复费用。救助资金可以统筹使用,结余救助资金,可用于延长救助时间和扩大同类别残疾儿童的救助范围。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所做康复项目应依据医疗保险报销规定先行报销,不足部分由救助资金予以资助。八、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X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救助制度建设工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残联组织和财政、扶贫、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分工协作,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二)加强综合监管。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同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按照各单位工作职能,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残联组织要会同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追究制度,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违规使用救助资金的康复机构,要及时纠正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机构资格,依法进行处理。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加强宣传动员。区残联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