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创建绿色矿山示范区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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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创建绿色矿山示范区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X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分局《关于印发XX市建设绿色矿山实施方案的通知》(本自然资〔2020〕8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十四五”规划期间全区绿色矿山建设,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尽职尽责保护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工作定位。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资源环境特点,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创新机制、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激发活力,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我区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矿业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二)基本原则1.生态优先、协调发展。注重矿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统筹全区矿业发展布局,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增加资源有效供给,减少生态破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矿业勘查开发利用与环境生态保护协调发展。2.政府引导、政策激励。落实对绿色矿山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做好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充分调动矿山企业积极性,不断提高发展水平,营造有利于促进绿色矿山建设的政策、经济、社会等外部环境,切实推动绿色矿山建设。3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应建立绿色矿山建设协同推进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定期沟通、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二、建设目标拟将铁矿石资源相对集中的卧龙地区、石灰石矿产资源相对集中的牛心台地区和高台子地区打造成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区域内新建矿山100%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到要求。通过绿色矿山建设,矿业勘查开发布局和规模结构进一步优化,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矿区基本形成集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各部门应积极推进辖区内创建绿色矿山示范区建设,做好第三方评估保障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及时总结绿色矿山建设的经验与模式,努力形成可推广的制度性成果。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已有矿山积极推动升级改造,逐步建成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地关系和谐化的绿色矿山。(二)绿色矿山建设考评标准体系遵照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结合我区矿产勘查开发现状,统一执行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考评标准体系。考评标准包括约束条件和评分标准。约束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绿色矿山。评分标准包括:规范管理、绿色开发、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矿地和谐和企业文化七个基本考评指标,建立绿色矿山建设考评评分标准,作为全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主要验收依据。各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落实用矿、用地、财税、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不断提高矿业发展水平。(一)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国家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对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二)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政策一是在编制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二是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用地者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实现弹性出让,并可按规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三是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三)财税支持政策XX区政府应设立“绿色矿山”发展扶持资金,列入年度预算。2.扶持资金额应按照企业当年上缴税费形成的区级财力为标准计算。当年形成区级财力收入500万—1000万以下的企业,应按照10%标准予以补助;当年形成区级财力收入1000万—5000万以下的企业,应按照12%标准予以补助;当年形成区级财力收入5000万以上的企业,应按照15%标准予以补助;奖励期限3年,总计不超过2000万元。对企业成功创建“国家级绿色矿山”给予的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四)支持认定及兑现1.在“十四五”规划期间,企业创建“国家级绿色矿山”成功后即可凭相关资质向区政府提交扶持申请。2.经区政府相关部门对其享受扶持政策条件及补助资金标准进行认定。3.补助资金应于当年完成财务决算后进行补助支出。(一)高度重视,确保任务完成各部门应深刻认识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应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同、政策扶持、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积极推进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确保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强化监督,保证建设质量区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已纳入省级名录库的矿山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区财政局、林业局、环保局应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企业,责令整改,暂停优惠政策,待整改验收合格后予以恢复。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其从名录库中除名,不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三)加强组织,明确任务分工按照XX区政府的总体部署,国土分局负责全区绿色矿业发展工作的组织推进,按照省级绿色矿山考评标准,组织做好示范项目推荐工作,财政局负责严格落实财税支持政策,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林业局负责生态修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全面推进绿色矿山示范区建设。注重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矿业绿色发展理念和绿色矿山建设的重大意义,积极报导绿色矿山建设企业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提高全民认识,使社会民众了解绿色矿山、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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