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存款与贷款管理法第一节存款管理法第二节贷款管理法2第一节存款管理法一、存款管理法概述(一)存款与存款合同存款是商业银行等具有存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并在存款人支取存款时支付存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它是银行最主要最基本的负债业务,在存款关系中,存款人是债权人,依法享有存款资金本息的请求权;银行是债务人,负有依法按期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存款人和银行之间的存款关系是通过存款合同确定的。存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其形式为银行发给的存单(存折)、进账单、银行卡等。3第一节存款管理法一、存款管理法概述(二)存款的分类存款根据不同标准可作多种分类:1、按存款主体不同,可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2、按存期的不同,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3、按存款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存款(本币存款)和外币存款。3、按支取存款的方式不同,分为支票存款、存(折)单存款、银行卡存款、通知存款、透支存款、存贷合一存款、特种存款(如协议存款、教育储蓄存款)等。4第一节存款管理法一、存款管理法概述(三)存款管理法及其基本原则我国存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原则。2、存款机构须依法缴存存款准备金原则。3、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原则。54、财政性存款和存款准备金由人民银行专营原则,任何金融机构不得占用。5、以正当、合法、公平竞争的方式吸收存款的原则。6、存款实名制原则。7、依法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原则。包括保证存款本息支付,为存款人保密等。6第一节存款管理法二、储蓄存款法律制度(一)储蓄的概念及其基本法规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等作为凭证,个人凭以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动。目前,在我国规范储蓄存款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商业银行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发布,1993年3月1日起施行)7第一节存款管理法二、储蓄存款法律制度(二)储蓄原则《商业银行法》第29条、《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了储蓄机构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应遵循的原则,即“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原则,以保护个人存款的所有权,鼓励个人参加储蓄。8第一节存款管理法二、储蓄存款法律制度(三)储蓄机构的设立及业务范围设立储蓄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现为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具有储蓄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及邮政企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设立储蓄机构必须经银监会批准,并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储蓄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设置必须具有三个条件。9储蓄机构的业务范围根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机构可办理下列人民币业务:(1)活期储蓄存款;(2)定期储蓄存款,含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四种;(3)定活两便储蓄存款;(4)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5)其他存款,如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储蓄机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办理活期储蓄、整存整取等外币储蓄业务。10另外,在金融实践中,储蓄机构经批准或备案,还可以办理自动转存业务,住房储蓄业务,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代理发售、兑换有价证券,代发工资,代收房租、水电费等代理业务。11第一节存款管理法二、储蓄存款法律制度(四)储蓄业务基本规则储蓄机构开展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规则:1、储蓄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则。2、提前支取规则。3、挂失规则。4、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5、存款过户与支取规则。6、储蓄业务禁止规则。包括禁止公款私存、禁止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等。12第一节存款管理法二、储蓄存款法律制度(五)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1、储蓄机构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公款私存的,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可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13其他违法行为的责任有前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银监会、或人民银行、或其派出(分支)机构依据职能分工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第一节存款管理法三、单位存款法律制度(一)单位存款的概念及其分类单位存款,也称机构存款,是指个人储蓄存款以外的所有存款。具体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我国一般称其为“对公存款”。15单位存款,按不同标准可作以下分类:1、根据单位存款的主体不同,单位存款分为企业存款和财政性存款。2、根据存款期限和支取方式的不同,单位存款可分为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16第一节存款管理法三、单位存款法律制度(二)单位存款管理法及其基本原则单位存款管理法是指调整单位存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通知存款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于1997年11月15日发布实施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17上述法律、法规确定了我国单位存款应遵循的原则:1、财政性存款由人民银行专营原则。2、强制存入原则。3、存款实名原则。4、限制支出原则。5、监督使用原则。18第一节存款管理法三、单位存款法律制度(三)单位定期存款规则单位定期存款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2、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l万元,多存不限。193、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4、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5、金融机构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按照《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执行。20第一节存款管理法三、单位存款法律制度(四)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的规则1、活期存款规则金融机构对单位活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金融机构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的单位必须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212、通知存款规则金融机构开办单位通知存款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经人民银行核准的通知存款章程。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息。3、金融机构开办协定存款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协定存款章程。协定存款利率由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22第一节存款管理法三、单位存款法律制度(五)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规则1、变更规则。2、挂失规则存款单位的密码失密或印鉴遗失、损毁,必须持单位公函,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申请挂失。金融机构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如存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规定手续支取,金融机构不负赔偿责任。233、查询规定金融机构应对存款单位的存款保密,有权拒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有权拒绝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冻结、扣划。24第一节存款管理法三、单位存款法律制度(六)法律责任规定违反《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规定: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单位存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商业银行法》)第81条予以处罚。2、商业银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或者超范围吸收单位存款的,按照《商业银行法》第74条、第78条及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253、商业银行违反定期定期存款管理规定,为存款单位支付现金的,或办理活期存款业务时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4、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泄漏存款单位的存款情况或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按照《商业银行法》第73条予以处罚。5、非银行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管理规定予以处罚。26第二节贷款管理法一、贷款管理法概述(一)贷款的概念及法律性质1、概念贷款有静态和动态两种涵义,静态的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动态的贷款则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约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偿还本息的一种信用活动。贷款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资金收益的最主要来源,因而是商业银行的业务核心。272、法律性质贷款作为资产业务,反映的是贷款人(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贷款之债是合同之债,贷款人是债权人,借款人是债务人。28第二节贷款管理法一、贷款管理法概述(二)贷款管理法贷款管理法是调整贷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定贷款双方的主体资格和条件,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贷款程序,贷款债权的保全与清偿,贷款管理制度,借款合同管理及其担保等方面的内容。在我国,目前调整贷款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非常多,但总体看内容比较陈旧,而且各法律规范间衔接配合不够好,体系性很差。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29前述法律、法规、规章中,《商业银行法》第四章就贷款的基本规则作了规定,《合同法》第十二章就借款合同作了原则规定,《贷款通则》则是1996年6月人民银行依法发布的有关贷款业务的专门性金融规章,是中资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的基本依据。30第二节贷款管理法二、贷款主体规则贷款主体,即借款合同主体,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贷款主体规则,即规定借贷双方的资格、条件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则。包括:(一)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三)对借款人的限制(四)贷款人的资格、条件(五)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六)对贷款人的限制31第二节贷款管理法三、贷款种类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按不同标准可作多种分类:1、按贷款人自己是否承担贷款风险,划分为:(1)自营贷款;(2)委托贷款;(3)特定贷款。2、按贷款期限长短,划分为:(1)短期贷款;(2)中期贷款;(3)长期贷款。3、按有无担保及担保的形式,划分为:(1)信用贷款;(2)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3)票据贴现。32第二节贷款管理法四、贷款期限规则(一)贷款期限确定规则(二)贷款展期规则33第二节贷款管理法五、贷款利率规则1.贷款利率的确定。2.贷款利息的计收。3.贷款的贴息。4.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34第二节贷款管理法六、贷款程序规则《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等8个程序:1.贷款申请。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3.贷款调查。4.贷款审批。5.签订借款合同。6.贷款发放。7.贷后检查。8.贷款归还。35第二节贷款管理法七、不良贷款的监管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不良贷款包括:呆账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呆滞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36不良贷款在《贷款通则》中主要是按照贷款逾期的期限长短为标准划分的,包括“一逾两呆”即逾期与呆滞、呆账贷款。而按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4月20日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我国的信贷资产开始试行新的分类方法,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37第二节贷款管理法八、贷款管理责任制规定(一)贷款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负责制(二)贷款审贷分离制(三)贷款分级审批制(四)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五)驻厂信贷员制度(六)离职审计制38第二节贷款管理法九、贷款债权保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