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破产企业财产拍卖引子和人一样,企业也有自己的生老病死。企业之破产,就像人之死亡。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民经济市场化的进程速度加快,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法人,在竞争中优胜劣汰,依法破产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由此而产生的破产企业财产拍卖也越来越多。国内轴承行业龙头企业——上海红星轴承厂宣告破产,其全部财产由上海某拍卖公司大胆采用拆零拍卖的方式进行了处置;2000年,甘肃省依法拍卖了破产的甘肃白银棉纺织厂的整体资产,首开甘肃破产企业资产拍卖先河;2003年9月,广东物资拍卖行以1.093亿元的价格拍卖了破产的恩平广联泰纺织企业公司整体资产;2006年5月,北京第一汽车制造厂破产,其资产以1.16亿元拍卖成交;三鹿集团破产财产被拍卖,三元“联合竞拍体”以总价61650万元成功竞得三鹿三鹿集团破产财产拍卖会现场图1三鹿集团破产财产拍卖会现场图2北京三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竞拍体代表在“三鹿集团”破产首次拍卖会上举牌竞拍图3北京三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竞拍体的代表在竞拍成功后办理相关手续图2010年10月20日,成都太子奶破产资产拍卖,最终,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2.1亿元竞拍成功第一节破产企业的概念及特点一、破产的概念“破产”一词源于拉丁语,意思为失败,我国古代汉语释义为“倾家荡产”。非法律意义上的“破产”,即事实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算能力”的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主要概括为两类:一类是债务人丧失了继续经营的能力;另一类是债务人发生了债务清偿不能的财务危机。法律意义上的“破产”,在这里有其特定的内涵。随着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演进,以破产重整程序与破产和解程序为代表的一种旨在挽救濒临破产企业的重整程序被吸收到破产法律制度中来,从而扩展了破产的含义。不仅仅指清算分配,而且还指企业重建。本章所讲“破产”是指在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二、破产的法律依据和特征(一)破产的法律依据1986年12月20日制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使我国的国有企业破产迈上了法制化的轨道;1991年4月9日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了除国有企业外各类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2002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规范破产企业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完善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2007年6月1日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有效规范了企业破产程序,充分保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二)破产的法律特征1、破产的前提是债务人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2、破产的目的是清偿债务并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3、破产的原则是债权人公平受偿债权人公平受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由于破产发生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彻底清偿,使债权人在最大限度内得到满足。(2)在破产情况下,往往存在多个债权人,如果按个案强制执行的办法对债权进行清偿,必然使得一部分债权人得以清偿,而另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有悖公平受偿的原则。《企业破产法》的宗旨就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3)破产的公平清偿并非使全体债权人都得到同样的受偿,而是根据各种债权性质的不同而设定不同的清偿顺序,并对同一清偿顺序的债权确定相同的清偿比例,以此体现清偿的公平与合理。(4)破产应当由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还债程序认定。破产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状态,需要人民法院运用国家赋予的审判权予以认定和宣告。三、破产程序及特征(一)破产程序的主要内容破产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破产程序指的是为了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而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所进行的一种特别程序,它包括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狭义的破产程序即破产清算程序,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而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程序。破产清算程序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并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的程序。和解程序是指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重整程序是指对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以避免破产的积极程序。重整原因也包括两种情况: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就要求企业法人必须具备破产原因才能进行重整。2、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二)破产程序的特征1、破产程序是因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引起的总括债务清偿程序。对这种总括的债务清偿作出专门的程序规定,是将债务人所有可以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清偿债务人所承担的所有债务,这就解决了所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清偿关系,具有清算程序的性质。所谓重整方案与和解方案,是针对所有债权债务而设计实施的“一揽子”解决方法,不允许个别清偿。2、破产程序以公平清偿债务为宗旨。即保证同一顺序的债权人地位平等、受偿机会均等。3、破产程序以债务人全部财产为执行客体。破产清算程序作为一种执行程序,属于司法程序。4、破产程序具有诉讼和执行的双重性质。(三)破产的主要程序1、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2、破产申请的提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有两种:一是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二是债务人自行申请宣告破产。3、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破产案件的审查与受理只要满足了“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两项标准,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予以立案受理。5、指定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了管理人应履行九项职责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破产企业债权、委托拍卖企业拍卖破产财产等。管理人在结束破产清理和估价后,应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处理和分配提出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6、宣告与公告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对于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依法审理并予以裁定,并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予以公告的一种司法裁判行为。破产宣告的裁定标志着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采取的是受理开始主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程序就开始。但是这时人民法院并不一定马上就宣告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还有可能通过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程序,使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避免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1、债务人被申请破产,而且债务人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2、债务人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但在重整期间出现了法定事由,而由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3、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没有通过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宣告,标志着通过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从而最终导致债务人消亡程序的开始。人民法院将破产宣告的事实公告于众,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的:一是对人民法院已经知道的债权人,应当直接通知。二是对于人民法院不知道的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等,通知以公告的形式进行。破产宣告的通知和公告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作出。这一法定时间是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之日起十日内。7、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1)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11项(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3)债权人委员会8、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的变价是指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的过程。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还债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破产宣告的必然结局。破产财产在按法定程序清偿之前,应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保证破产程序的进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管理人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管理破产财产所发生的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的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案例:2006年5月,杨某11岁的儿子在某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且已经进入破产宣告程序)宿舍楼楼顶上玩耍时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杨某找到该厂和供电公司要求赔偿。供电公司与杨某达成协议,赔偿其6万元。而该厂清算组与杨某未达成协议,杨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该厂破产清算组承担赔偿杨某儿子死亡损失费用5万余元。同年,杨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中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认为该笔赔偿款应作为清算组在破产清算期间应支付的合理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并裁定该笔赔偿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本案在新法未实施以前存在争议,与法院判决的相反意见认为该笔赔偿应当属于一般破产债权,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程序,待该厂破产终结以后按照一般债权赔偿。造成这种争议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破产法(试行)》没有规定共益债务的概念和类型,也没有规定这种债务是否属于破产费用。显然,按照新法的规定上述案例的赔偿款属于第六项规定的法定共益债务范围,应优先且随时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来界定的他们之间存在如下的联系和区别:两种费用的联系在于①产生的时间都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②产生的目的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为了更好的管理债务人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利益。③依据新法的规定两种费用的支付来源都是债务人的财产,支付方式都是随时支付的(当管理人发现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时候,管理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两种费用的区别在于①两者所指的范围存在区别,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支出的常规性、程序性费用。而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不确定费用(例如本案中的赔偿款)。②清偿顺序不同,当债务人的财产能够完全支付这两种费用的时候,不存在支付顺序问题;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完全支付所有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时候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时候,各破产费用按照比例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只够清偿破产费用的,共益债务将不予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完破产费用后所剩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益债务时,各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