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政府救助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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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政府救助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民生保障力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7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九府发〔201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更好地发挥商业保险在保障基本民生、参与灾害救援、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百姓受益的普惠金融体系。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部署要求,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建立健全政府救助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多层次社会风险分散机制,进一步提高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及其他公共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强化政府组织推动,引导保险机构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发挥风险顾问、损失评估、防灾防损、承保理赔等作用。二是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针对我区气候和自然特点,选择多发性自然灾害加强风险保障;着眼社会管理重点领域,将关系公共安全的重大风险点纳入责任保险范围。三是保障适度,循序推进。从民生基础性保障需求出发,坚持低保额、广覆盖,先易后难,积极探索,分步推进,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拓宽保障范围,加大保障力度。四是统筹规划,精准用力。统筹推进政府救助保险与保险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商业性保险主力作用,注重与政策性保险的互补协同,积极与社会救助体系相配合,在民生薄弱环节上精准用力,提高社会资源综合使用效率。五是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科学设计保险方案,做到手续简单、责任清晰、勘察理赔方便,提高政府救助保险的经济性、效用性和可持续性。二、保险内容(一)救助范围1、自然灾害救助保障范围(1)因暴风、暴雨、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暴雪、低温冷冻、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造成的人身伤亡。(2)参与抢险救灾人员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出现的人身伤亡。2、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救助保障范围(1)因发生火灾、爆炸、燃气、毒气泄漏、拥挤踩踏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2)政府紧急处置恐怖活动、重大恶性伤害案件,需给予救助的人身伤亡。(3)市政非营利性质公共设施(包括:市政井盖、路灯、交通指示灯牌、绿化植物、公益广告牌等五类,正处于建筑、维修、搬迁等状态中的除外)因为缺失、沉降、坠落、倒塌造成的人身伤亡。3、见义勇为救助保障范围在保险期间内,自然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XX区行政区域内因见义勇为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救助金给付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上述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或约定救助义务,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见义勇为的确认,应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二)保费标准按每个保险周期为1年核定保费标准,保险费1.5元/(人、年),以公安局核准的户籍人口数为基数,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三)保障对象1、XX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人口,包括XX区户籍人口,临时来XX区出差、旅游、务工等各类外来流动人口,抢险救灾人员。2、户籍所在地不在XX区辖区但在XX辖区工作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四)赔付标准1、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救助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30万,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3万。见义勇为救助责任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70万,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3万。2、医疗费用理赔标准自然人因保险责任致伤进行急诊、抢救、住院治疗,对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自然人,经上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保险机构对其不足部分进行赔偿,最高赔付医疗费限额为3万元。对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自然人,保险机构对符合XX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据实赔偿,最高赔付为3万元。伤残理赔标准:自然人因保险责任导致伤残的,保险机构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国家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其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按10%-100%的伤残赔偿比例进行赔偿,最高为50万元,具体标准比例如下:一级伤残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伤残赔偿金额=保险限额*伤残等级比例。三、运行机制(一)投保资金政府救助保险由XX区政府出资购买。(二)承保机构确定由有经营资质、服务能力优、取得政策性保险业务经营权的保险机构承办。(三)投保主体由区应急局代表区政府作为投保人,与保险机构签订政府救助保险合同。(四)保险理赔保险机构严格执行全天候报案制度,支持居民以便捷的方式报案。灾害发生时,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做好勘察理赔工作。政府救助保险的被保险人同时投保商业保险的,先由商业保险赔付,不足补偿实际损失的部分由政府救助保险赔付。一般情况下,保险机构核损后直接赔付受害人。特殊情况下,保险赔款归集后统筹使用。保险机构赔付后,可依法代位追偿。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政府救助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成立政府救助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委政法委、XX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金融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政府救助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负责政府救助保险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保险理赔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矛盾纠纷,要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二)强化责任落实。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政府救助保险制度实施。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政府救助保险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各项政策落实,督促承保、理赔以及防灾防损工作开展,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完善保险运行机制,建立保险机构评价考核体系,严格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政府救助保险保费,监督保险资金规范高效使用。区委政法委负责辖区内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工作。XX公安分局负责核定全区的户籍人口数。区委宣传部负责对政府救助保险进行宣传。承保保险机构应加大保险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在每年收取的政府救助保险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防灾防损,开展灾害风险研究、风险隐患排查、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不断积累灾害风险数据,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为全区灾害风险管理决策提供支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提供信息及数据、协助做好投保、核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三)完善风险分散体系。积极探索扩大政府救助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对特殊贫困群体的保障能力。大力发展商业保险以及面对特定领域的责任保险,加大发展巨灾保险制度,全面提高保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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