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党的青年工作的重要力量。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推优”),是党建带团建的重要内容,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共青团“推优”工作,着眼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根据《某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某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某大学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推优”工作应在党委组织部、学院党委和共青团某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各级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第三条28周岁以下青年学生入党,须通过“推优”工作开展。第二章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第四条推荐对象为年龄在18至28周岁,自愿申请入党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某大学团员。第五条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在上一学期学生共青团员星级教育评议结果中获得“五星”等级者优先(本科、研究生一年级上学期除外)。累计“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所在团支部团员人数的某%,具体须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第六条“推优”的具体条件是:(一)在“德”上先进。积极加强品德修养,深学笃用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踊跃参与“青年大学习”主题团课,参加团校学习并结业,能够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二)在“智”上先进。积极增长知识见识,学习刻苦,最近一学年无挂科,踊跃参与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和比赛,敢闯会创、砥砺奋斗。(三)在“体”上先进。积极增强身体素质,踊跃参与各类群众锻炼性活动或体育竞技类比赛,自觉磨砺意志品质,塑造健康人格。(四)在“美”上先进。积极塑造美好心灵,踊跃参与各类校园文化艺术活动,不断提升人文素养,在审美中成长、在成长中育美。(五)在“劳”上先进。积极践行知行合一,踊跃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实习实训等,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近一年内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48小时,能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第七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团员,可以优先推荐。(一)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校级标兵(十佳)和“阳光团员”表彰的团员。(二)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校级标兵(十佳)表彰的先进集体主要骨干团员。(三)在见义勇为、创新创业、体育锻炼、文化艺术、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具有突出事迹的团员。(四)入选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的团员。第八条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校纪校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列为“推优”对象。第三章“推优”工作程序第九条校团委下发“推优”工作指导意见,明确时间安排及工作内容。二级团组织应根据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有关规定,依据党组织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推优”工作计划。团支部根据“推优”条件,拟定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名单。第十条团支部提出召开“推优”大会申请,经二级团组织批准同意后,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二级团组织负责“推优”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第十一条“推优”大会的流程是:(一)清点参加“推优”大会的团员人数,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二)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候选人的产生应满足“推优”条件。(三)候选人从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四)参会人员通过“背靠背”测评形式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候选人,进入考察环节。(五)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团支部书记填写《某大学优秀团员青年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中团支部考察意见。(六)“推优”情况在团支部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公示无异议后,团支部书记填写《推荐表》中公示情况,并将《推荐表》及其他材料上报二级团组织审核。第十三条二级团组织审核团支部“推优”材料,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在《推荐表》中填写推荐意见,定期汇总“推优”情况说明以及考察材料报校团委。第十四条校团委综合考虑二级团组织意见、团支部委员会意见和学生实际表现,审定推荐团员名单并送达所属单位党组织。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在“推优”工作过程中,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六条各二级团组织要严格按照本细则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团员的监督,团员有权利和义务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第十七条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职工和年龄在28周岁以上学生入党,须听取所在单位团组织意见。第十八条学校将“推优”工作纳入党建考核。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校团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