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提高本区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XX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x政办发〔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区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区安全生产综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立足实际、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依法依规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社会共治,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城市运行和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较大以上事故和社会影响大的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第六条考核工作采取被考核单位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日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动态考核。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内容,每季度通过信息化手段逐项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二)年底自评。年终考核以自查自评为基础,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规定的内容,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并于当年12月上旬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三)抽查核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定期开展现场抽查核查,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相关工作。(四)专项考核。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生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专项考核。专项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五)综合评议。区安全生产综合考核领导小组汇总专项考核成绩,开展综合评议,以百分制计算,按照生产安全专项考核占50%、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考核占25%、消防安全专项考核占25%的权重计入综合考核成绩。第七条生产安全专项考核设立加分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给予加分:(一)安全生产工作创新举措被省部级单位(含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经验推广的;(二)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三)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因加分导致生产安全专项考核成绩高于100分的,超出分数不计入综合成绩,但在同等得分情况下,超出分数决定考核名次。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为优秀;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九条强化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监管(管理)责任单位一律按不合格评定。第十条考核过程中注重加强痕迹化管理,被考核单位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要有相应材料(包括文件、制度、方案、计划、总结、纪要、清单、记录或工作总结等)作为支撑。第十一条考核结果经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并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各被考核单位通报。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区政府绩效办、区综治办、区精神文明办,纳入相关考核评价体系。第十二条推荐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参与评定全国、XX市安全生产表彰和奖励,对考核结果连续三年排名靠前的单位优先推荐,具体方式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第十三条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在全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要向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约谈不合格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其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以及取消优秀、良好等级资格评定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五条参与考核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被考核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工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第十六条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别拟定年度生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专项考核细则,报区安全生产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对被考核单位实施差异化考核。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