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实务实训九证券交易监管与自律一、实训目的和要求通过实训,使学生理解证券交易监管与自律的内容。要求学生:能区分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证券交易行为;能自觉抵制非法和违规的证券交易行为。二、实训课时:2课时任务一:熟悉证券交易监管任务二:熟悉证券交易自律管理三、实践条件实践场所:证券投资实训室所需资料及设备:教材、实训作业本、电脑网络、证券行情软件等四、实训操作步骤1、分组,4-5人一组。2、结合老师的讲解,每位学生完成实训内容,并把过程记录在实训作业本上。3、每组对各组员完成的实训内容和实训体会做成PPT,进行展示交流。每位学生完成各自的实训作业,写好实训体会和总结,进行自评和互评;每组完成一个PPT。[学习目标]应知:证券监管的概念、原则、手段。监管对象和机构。证券交易禁止性规定。证券自律管理的概念。自律管理机构和自律管理的内容。应会:能区分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证券交易行为。能自觉抵制非法和违规的证券交易行为。任务一:熟悉证券交易监管目的要求:掌握基本内容;内幕交易辨析;操纵市场行为辨析;虚假陈述行为辨析;欺诈客户行为辨析;其他禁止性交易行为辨析;防范非法证券活动风险——投资者教育典型案例辨析;乐山电力违规交易及相关人员处罚;了解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发展和完善。[案例导入]案例:官员内幕交易第一案2009年6月,中国证监会在调查高淳陶瓷股价异动过程中发现,南京市经委原主任刘宝春于2009年2月至4月间,代表南京市经委参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四研究所及其下属企业国睿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淳县人民政府洽谈重组高淳陶瓷过程,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将该信息告知其妻子陈巧玲。刘宝春、陈巧玲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以出售所持其他股票、向他人借款400万元所得资金,并使用其家庭控制的股票账户,由陈巧玲在其办公室通过网上委托交易方式先后买入614022股高淳陶瓷股票,并于股票复牌后至6月24日期间全部卖出,非法获利749.9万余元。证监会认为上述两人的行为涉嫌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罪,将该案于当年9月移送司法机关。2010年12月3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刘宝春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5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749.9万余元。这是全国首起国家公职人员涉嫌内幕交易被追究刑责的案件。刘宝春堪称“官员内幕交易第一人”。点评:此案是全国首例国家公职人员因内幕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刘宝春堪称“官员内幕交易第一人”,相比一般主体的内幕交易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因为刘宝春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且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在代表政府部门参与上市公司重组谈判过程中,理应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但刘宝春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内幕交易谋取巨额私利,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社会影响恶劣,其受到法律惩处,完全是咎由自取。[知识探索]证券监管是指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矫正和改善证券市场的内在问题(市场失灵)为目的,政府及其监管部门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参与证券市场各类活动的各类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引导、干预和管制。证券监管之明确目标在于严厉打击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违规交易,以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维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长期信心。一、证券监管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五)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证券监管手段(一)法律手段(二)经济手段1、金融信贷手段2、税收政策(三)行政手段三、证券监管的对象(一)工商企业(二)基金(三)个人(四)证券金融中介机构(五)证券交易所或其他集中交易场所(六)证券市场的其他中介机构四、证券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授权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它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负责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负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中介机构的行为等依法实施全面监管,维持公平而有序的证券市场。五、证券交易禁止行为(一)禁止内幕交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禁止操纵市场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禁止虚假陈述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四)禁止欺诈客户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其他禁止性交易行为我国证券法还明确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技能训练]一、内幕交易辨析2006年11月,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开始接触洽谈安哥拉公房项目由混凝土结构改成钢结构事宜。2007年2月17日,经过多轮谈判,双方签订了相关合同,该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300多亿元人民币。2007年1月底至2月,时任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在工作中,获悉公司正在洽谈“安哥拉项目”的有关信息。2007年2月份,罗高峰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向原杭萧钢构证券办主任陈玉兴透露了自己知悉的相关信息。陈玉兴指令合作炒股票的王向东分多次买入杭萧钢构股票共计6961896股,并在3月15日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余元。训练要点:法院认为,罗高峰身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故意泄露内幕信息给知情人员以外的人,造成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陈玉兴、王兴东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二、操纵市场行为辨析1.分析师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2006年1月,叶志刚进入海通证券研究所工作。2008年4月,叶志刚被聘任为海通证券研究所首席分析师五级,职责是从事机械行业研究,撰写研究报告。根据海通证券研究所的工作流程,分析师完成研究报告并经审核后,由海通证券研究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研究报告发送给客户。发送对象包括海通证券内部人员、国内所有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和有关个人客户。2006年9月至2009年4月期间,在海通证券研究所将叶志刚所撰写的研究报告发送前,叶志刚利用本人及所控制的刘某、任某某证券账户,多次买入研究报告所推荐的“G机电”、“厦工股份”、“中联重科”、“华仪电气”、“云内动力”、“ST中鼎”、“鑫茂科技”、“中鼎股份”、“宗申动力”、“上海机电”、“科达机电”、“山推股份”等多支股票,并在研究报告发送后卖出该种股票,从中获利。训练要点:中国证监会认为,叶志刚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没收叶志刚违法所得325,787.19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2.七类操纵市场的违法交易行为近年来,证监会查处并公布了多起操纵市场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分析,发现以下七类行为极易成为被证监会处罚的违法行为,希望投资者高度重视,远离操纵行为,切勿违法越线。(1)虚假申报(2)拉抬打压(3)涨停堆单(4)尾市拉抬打压(5)连续交易(6)约定交易(7)自买自卖3.虚假陈述行为辨析2007年11月8日,《中国证券报》首次公开揭露了上市公司航天通信实施“会计造假、虚增利润”的违法行为,航天通信也于同日发布公告称“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针对公司虚增利润等问题,于2007年5月21日对公司下发了《关于200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这一重大利空消息一经披露,航天通信股票价格应声回落,在短短三个交易日内最大跌幅超过28%,致使投资者损失惨重,该案在证券市场上掀起了不小的波澜。受损投资者遂委托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启动维权工作。训练要点:上市公司虚增利润是最为典型的虚假陈述类型之一,最易诱使投资者产生错误判断和认识。航天通信在2003年至2005年合并报表的税前利润总额约为1.05亿元,其虚增利润数额就高达3110万元,可见其虚假陈述之“雷人”,更为“雷人”的是航天通信在2007年就收到了处罚决定,却直到2008年才披露,而且披露的信息也是“犹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