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二、构成要件•1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指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等各领域管理而形成的有序状态,此种秩序是通过制定和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而实现的,具体有产品质量管理、对外贸易和进出口物品的管理、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对税收的管理、对金融的管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对市场的管理秩序。传统经济犯罪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多数是法定犯,•2.客观要件:违反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在经济领域从事非法经济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一般体现在犯罪数额或获利数额大、或后果严重。•绝大多数只能是作为才构成。与传统经济犯罪行为区别,一是发生领域不同,二是直接取财还是间接取财不同。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3主体•大多单位、自然人都可以构成。少数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传统经济犯罪由自然人构成。•逃汇罪、妨害清算罪只能由单位构成。•4主观要件•绝大多数只能故意才构成。•个别罪规定了要有特定目的才构成犯罪。如高利转贷罪要求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个别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员失职罪由过失构成。•但有的罪主观属故意还是过失有争议。传统经济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点)•(一)概念:•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简单而言“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消费者权益”•不包括建筑工程、军工产品•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销售金额=未扣除成本、税款等的违法收入•销售金额与获利数额、违法所得不同,也不完全等同于经营数额。行为人将产品全部卖掉的情况下,经营数额就是销售金额,但行为人生产了大量的伪劣产品而未能销售的情形下,行为人没有销售金额但有经营数额,两者对社会的实际危害程度是不同的。因此,高法的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即查处额为15万元。•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对“销售金额”的理解(二)构成特征•3、主体•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生产者”既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也包括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既包括批发商,也包括零售者,还包括产品生产的直接销售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了有关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本罪实际上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虽然行为人通常具有牟利的目的,但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三)认定•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其界限是:①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销售额);•或者②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即查处额)。•2、本罪与141-148条的法条竞合关系。(T149)•(1)140条的外延涵盖了141-148条的规定,形成竞合•(2)如果生产、销售141-148条的产品,不构成所定犯罪,但金额在5万以上,按本罪处理;构成141-148条犯罪,同时构成本罪的,本是法规竞合,但刑法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处理。(三)认定•3、本罪与141-148条各罪的区别•第一百四十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数量为要件,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特殊伪劣商品罪不以上述数量标准为要件,而是以危险或者严重结果为要件。•其中,以危险为要件的有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以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结果为要件的有第一百四十二条的生产、销售劣药罪,第一百四十六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一百四十七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此外,构成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不要求危险也不要求结果,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这是由于这种行为本身的危害性较大。(四)罪数形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能有3种情况•1.只构成第一百四十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达到第一百四十条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构成第一百四十条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例如,生产、销售劣药,卖了5万元,但是没有造成人体损害的结果,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因为生产、销售劣药罪要求造成损害人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2.只构成某一特殊的伪劣产品罪•行为人生产、销售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之伪劣产品,发生危险或者结果但未达到第一百四十条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只能按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之罪定罪处罚。例如,生产、销售假药,卖了2万元,但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构成该罪需要达到特定的数量标准,即销售额5万元以上。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能有3种情况•3.行为同时构成第一百四十条条之罪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之罪•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既达到第一百四十条之罪的数量标准,又发生了危险或者结果,具备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之罪构成的,出现一行为触犯数法条的情况。•【事例】•例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且又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同时触犯第一百四十条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一百四十一条之生产、销售假药罪。•再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且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结果的,同时触犯第一百四十条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一百四十二条之生产、销售劣药罪。•对此种情形,行为同时构成第一百四十条条之罪和第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之罪的定罪处罚,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二、生产、销售假药罪(抽象危险犯)•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刑八修正之前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修改之后本罪是行为犯或者是抽象的危险犯。•三、生产、销售劣药罪(实害犯)•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司考真题衔接(2010年卷二15题)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构成犯罪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假药罪和劣药罪的区别就是是否对人体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D第二节走私罪•一、走私罪概述•走私罪不是具体罪名,不是概括性罪名,不是一般罪,而是类罪名。•走私对象:•1、特殊禁止品——禁止品包括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2、普通货物物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概念•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所谓普通货物、物品,是指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毒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主要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后续走私和准走私:根据刑法第154条和第155条的规定,以下4种行为也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①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根据2000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