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机构反洗钱培训讲稿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原永中一、通过证券审查进行洗钱活动几个案例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或者金融衍生工具会不会被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洗钱活动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请看以下案例。(一)广西北海住房公积金中心两任主任挪用8500万元资金炒股案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两任负责人杜儒增、劳振强18日被检察机关起诉,他们涉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先后将8500万元住房公积金转入证券公司购买国债,被转存到私人账户炒股,共造成4358万多元重大损失。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0年10月,时任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的杜儒增在没有经过住房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将5500万元投入“君安证券”,委托客户部经理罗某代办国债买卖;2002年4月,劳振强接任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同样在没有经批准的情况下,将3000万元转入“君安证券”,继续委托罗某代理。此外,担任中心主任助理、国债小组组长的陈筱苹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所购国债没有认真监管;主要负责国债交易工作的谭兴文没有具体监控单位资金运作情2况,不注意对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保密的定期更换,未能及时发现中心在“君安证券”的资金及所购国债出现的异常情况。检察机关查明,“君安证券”客户部经理罗某2001年1月将中心主账户户名“北海房资”变更为“王智春”,随后分别将997万多元和1000万元转到周某、殷某的私人证券账户炒股;2002年4月至2003年11月,“北海房资”的资金被下挂60个个人账号进行炒股。而从2001年1月至2004年8月,“北海房资”账户曾12次修改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多次变动账户户名和资金账号,上述被告人均没有发现,致使罗某2004年8月28日携款潜逃国外。检察机关同时还指控杜儒增、陈筱苹、谭兴文等3人犯贪污罪:1998年9月至1999年2月,3人在中心委托“北海国信”投资理财过程中,将对方支付的360多万元“借券费”不入账,通过他人公司转账进行土地买卖,3人用这笔款项购买汽车、手提电脑和进行个人炒股。(2007年06月18日新华网,华网南宁6月18日电)(二)上海银行经理周裕明挪亿元炒股案原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路支行营业部经理周裕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1.1亿元用于个人炒股,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闵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责令其退赔2000万余元。2004年4月12日,周裕明利用账户管理、对账的职务便利,伪造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虚构本单位资金,私自填制贷记凭证,将3300万元划到其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2004年6月14日至2006年1月9日,周裕明又先后7次利用其负责复核票据交换场交换提出报告单的职务便利,虚增提出贷方金额,并将虚增的款项私自填制贷记凭证划出,将本单位资金1.07亿元划转至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北青网北京青年报陈轶珺2006年10月27日)(三)体育基金管理中心挪用2787万体彩资金炒股2000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用2787.4万元彩票公益金在体育基金管理中心建立奥运争光和全民健身专项基金,基金的使用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当年,该中心未经批准,将上述资金用于股票投资,截至2005年底尚未收回。1999年至2006年2月,该中心用本单位5名工作人员的名字,在4家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了13个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截至2005年底,尚有两个个人账户仍在使用。(日)(四)信用社员工岑国良挪用亿元资金炒股案岑国良,33岁,顺德容桂人,高中毕业后进入顺德农信社,2006年5月被抓之前,在下属的容桂信用社工作已达13年。他挪用顺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亿元存款炒股、做生意、包二奶,30多岁的岑国良作案6年方被发现,佛山市中级法院终审结案,岑国良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刑10年。(CCTV.com2008年02月21日03:57源:中国网)4(五)公司老总挪用资金23.5万元炒股案王某挪用单位资金用来炒股,被和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某是辽宁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4年4月,他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代为管理的23.51万元资金转到其在申银万国沈阳中山路营业部个人开设的股票账户上用于炒股,至2006年4月一直未归还公司。期间,王某还于2005年10月17日起先后分5次从其股票账户内总计提出8万元他用,直至2006年4月17日存回该股票账户。2006年6月该公司决定将王某股票账户内的股票清仓,此款归还该公司。因王某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沈阳日报2007年11月16日记者周贤忠通讯员王艳锋)(六)保险公司理财顾问刘某挪用客户资金50万炒股案刘某一名保险公司理财顾问,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客户的资金炒股,被福田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06年10月至2007年2月15日期间,刘某利用自己在深圳市某保险公司任理财顾问的身份,挪用客户林某某、朱某某的资金共计50多万元。2005年7月,被害人林某某在某保险公司买了人民币200多万元的投连险。2006年12月,刘某在与客户林某某频繁接触并相互熟识后,便以按照自己的方式购买其公司的投连险产品能帮助客户降低投资风险和赚更多的钱为由,骗得客户林某某在一些空白的《部分领取个人账5户资金申请表》、《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等合同上签了名,并私自用客户林某某存放在其处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客户林某某的招商银行卡。后刘某将林某某签名的四张空白《部分领取个人账户资金申请表》填好后交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按规定扣除了一定的费用后将人民币29.44万元打进了刘某提供的其私自所办客户林某某的招商银行卡中。在收到钱后,刘某并没有告知客户林某某此事,也未将钱交给客户林某某,而是在客户林某某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钱转入自己的账号后买了股票。2007年2月13日,刘某以转账汇款的方式将29.44万元资金归还给客户林某某。2006年10月,刘某利用客户林某某向保险公司追加了人民币10万元投资连结险为机,将10万元打入其用朋友身份证办理的招商银行卡中后,刘某又将10万元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中买了股票。2007年4月5日,刘某委托他人以转账汇款的方式将10.55万元资金归还给客户林某某。2006年7月,刘某以同样的方法将客户朱某某在保险公司买了一份16.32万元的投资连结险资金挪用炒股。2007年4月5日,刘某委托他人以转账汇款的方式将19.85万元资金归还给客户朱某某。尽管刘某后来都将资金归还了客户,但是公诉机关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深圳在线szol.net)(七)青海桥头电铝公司一职工冯某挪用133万元资金炒股6案28岁的女青年冯某,挪用公司133万元资金炒股,被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冯某是青海桥头铝电公司电解铝分公司的干事,掌管着公司废旧物资回收款。2007年5月,她看到股市升温,周围不少人都投资炒股赚了不少钱。禁不住诱惑的她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自己掌管的单位资金用于炒股,先后高达133万元。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法院审理认为,冯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赢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她挪用资金全部用于炒股,案发后没有分文退还单位,给单位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但考虑其主动投案,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新华网2008年03月09日)(八)兰州铁路局原总会计师张宁巨额公款买卖股票案张宁,兰州铁路局原总会计师(副局级),利用职务之便,与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等机构的相关人员勾结起来,挪用92.3亿元公款投入证券市场,用于国债回购、购买股票牟利,2005年4月张宁等人涉嫌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调查,2006年5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宁因受贿、贪污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死刑,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及八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认定张宁先后单独或分别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00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张宁提出上诉。2006年12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7据了解,兰州铁路局从1998年开始投资国债,然后变现投入股市。兰铁主要委托了两家理财公司操作,一家是甘肃泰兴投资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晓东;另一家是上海唯亚公司,控制人名叫魏武。1999年,兰铁曾将4亿元交给上海唯亚公司进行理财。1999年到2000年股票上涨,兰铁回报丰厚。尝到甜头的兰铁此后数度追加投资。但2001年7月,A股熊市开始。2004年4、5月间,上海唯亚公司操作的股票崩盘。魏武卷款逃跑,牵涉其中的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也因欠库问题面临倒闭,兰铁资金面临巨额亏损。于是张宁、杨晓东与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于定卫等人商量由泰兴投资接盘,并期望能翻本挽回损失。随后,兰铁向泰兴投资22.5亿元。签订协议给兰铁的收益是6%。该笔资金以投资国债的名义委托理财。很明显,购买国债无法达到上述收益,投资股票才是真正目的。泰兴公司将其中的17.5亿元用于帮助兰铁挽回上海唯亚公司在股市中的损失,但在短期内并没有扭转上述局面。2004年年底,兰铁巨额违规资金流失的情况被监管层获知并介入调查。张宁挪用公款案东窗事发。(2007年11月30日新华网来源:检察日报)以上案件说明,资本市场不是净土,它不仅会被洗钱者利用,而且还往往伴随着其他刑事犯罪,目前大多集中在三方面:一是贿赂犯罪。一些领导干部假借委托炒股等方式收受贿赂,并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在其他方面牟利。8二是贪污、挪用公款类犯罪,包括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牛市的财富神话更容易让他们下手。三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类等渎职犯罪,擅自将国家、集体资金投到股市,一旦股市下跌或者操作失策,损失的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这类职务犯罪的案发往往有一定滞后性,也给案件查处带来困难,尤其是后两方面的犯罪,因为股市的繁荣暂时掩盖了问题的暴露,只有等到股市调整后,才有可能水落石出。二、反洗钱及打击恐怖融资的国际公约序号签订日期公约名称我国签署我国批准11988.12.19《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简称《维也纳公约》1988.12.201989.10.2522000.11.15《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简称《巴勒莫公约》2000.12.122003.9.2332003.10.3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12.102005.10.2741999.12.9《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国际公约》2001.11.132006.2.28(一)洗钱行为的刑事定罪《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0)第6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依据本国法律基本原则采取必要的立法及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a)(一)明知财产为犯罪所得,为隐瞒和掩饰该财产的非法来源,或为协助任何参与实施上游犯罪者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9果而转换或转让财产;(二)明知财产为犯罪所得而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所有权或有关权利;(b)在符合本国法律制度基本概念的情况下:(一)在得到财产时,明知其为犯罪所得而仍获取、占有或使用;(二)参与、合伙或共谋实施、实施未遂,以及协助、教唆、便利或参谋实施本条所确立的任何犯罪。作为犯罪要素的明知、故意或目的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推定。财产指各种资产,不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以及证明这种资产的产权或者权益的法律文件或者文书。(二)预防洗钱的措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第14条预防洗钱的措施1.各缔约国均应当:(1)在其权力范围内,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对办理资金或者价值转移正规或非正规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对特别易于涉及洗钱的其他机构,建立全面的国内管理和监督制度,以便遏制并监视各种形式的洗钱,这种制度应当着重就验证客户身份和视情况验证实际受益人身份,保持记录和报告可疑交易作出规定;(2)在不影响本公约第四十六条的情况下,确保行政、管10理、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