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华东政法大学伍坚老师商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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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与证券法概述一、证券二、证券法《证券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一)股票(二)债券(三)证券投资基金1.特征:(1)须集合分散资金用于投资;(2)利用信托关系组织证券投资;(3)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2.和股票、债券相比的区别:所反映的关系不同资金投向不同风险和收益不同证券投资基金信托关系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其收益有可能高于债券,投资风险又可能小于股票股票股权关系实业或不动产取决于公司的经营收益,投资股票有较大的风险债券债权关系实业或不动产一般是事前确定的,其投资风险较小3.分类(1)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成的基金,基金的投资者是股东,基金是法人。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实际上是一个专事于有价证券投资的投资公司。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基于一定的信托契约组织起来的由信托机构代理证券投资的基金。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的组织形式就是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2)开放型投资基金与封闭型投资基金开放型证券投资基金发行的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总数是不固定的,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追加发行,投资者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增加持有或要求基金回购而减少持有。封闭型证券投资基金发行的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总数是固定的。完成发行计划后,不再追加发行。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投资者不得要求基金回购,但可将持有的股票或受益凭证通过证券市场转让。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采取的就是这种分类方法。4.设立和募集设立基金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只能采取公募方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法定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5.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的条件(1)基金的筹集符合法律规定;(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3)基金筹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1)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须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2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有两项:一是管理基金,二是发起设立基金。(2)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限于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审查批准。按照规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不得相互出资或持有股份。7.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1)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目前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2)投资限制《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承销证券;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四)权证1.定义:投资者在支付相应的对价(权证发行价格)后,有权在一定时间以一定价格向发行人买进或出售一定数量的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2.分类(1)基于发行人的不同,分为股本权证和备兑权证。股本权证涉及公司库藏股、新股发行等多种法律问题,股本权证的行权可能会导致标的股票总股本的增加。备兑权证是由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方(通常为信誉好的券商、投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发行的权证,它的行权不会引起标的股票总股本的变化。(2)基于内容的不同,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3)基于履约时间不同,分为欧式权证和美式权证。前者只能在到期日请求履约,后者在权证到期日前的任何交易时间均可行使权利。介于两者中间的还有百慕大式权证。3.权证的功能对投资者来说,避险功能。A公司股价8元,权证发行价格0.8元,行权价格9元。如果判断失误,行权时标的证券市场价格低于行权价格,投资者仅仅损失取得权证的价款。当股价涨到12元时,投资股票的收益率为50%,投资权证的收益率为275%。证券公司一、证券公司的概念新《证券法》第123条规定,“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一些国家,法律允许以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形式经营证券业务。二、证券公司的设立体制(一)设立体制1.注册制:以美国为代表,只要资本金、专业人员的组成等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可注册成为证券公司。2.许可制:实行许可制的主要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一些亚洲国家,证券公司的设立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还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主管机关审核批准。(二)设立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三、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一)资产负债管理新《证券法》第130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3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三)交易风险准备金新《证券法》第135条:“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交易风险准备金是专门用来弥补证券交易损失的资金。证券交易准备金的提取可以很好地化解证券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三)风险隔离制度新《证券法》第136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四)客户资金管理新《证券法》第139条:“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五)投资者保护基金2005年6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正式成立。依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由国务院独资设立。其职责主要包括:筹集、管理和运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证券公司被撤消、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组织、参与被撤消、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等。四、证券公司的业务管理(一)业务范围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经营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二)业务规则1.分业经营2.信用交易第142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3.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第143条:“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4.禁止向客户作出不当承诺第144条:“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证券发行与承销一、证券发行的概念证券发行是指证券的发行者为筹集资金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招募和出售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它证券的活动4二、证券发行的分类(一)公募和私募证券私募:发行人通过非公开的直接洽商方式,向少数以投资而非转售为目的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为。证券私募制度的主要特点:(1)发行人向投资者发行证券以及投资者之间转售证券仅针对特定对象。(2)证券发行及转售采取非公开方式,不得采取一般性广告或公开劝诱行为。(3)通过直接洽商方式买卖证券;(4)特定对象购买证券的目的是投资而非转售。目的判断标准:证券持有时间的长短。在投资者人数、投资者专业程度、投资者获取信息能力方面,私募明显不同于公募,由此造成两者受监管程度的不同,进而导致两种方式的筹资速度和复杂程度不同。《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二)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根据《证券法》第12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法定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第13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三)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证券法》第28条: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四)平价发行、折价发行和溢价发行《证券法》第34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三、证券发行审核(一)注册制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股票发行分为三个阶段:(1)文件提交阶段;(2)注册生效等待阶段。SEC审核申报文件,如果没有异议,申请于提交20日后或SEC决定的更早的日期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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