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证券法概述•一、证券与证券市场•二、证券法的定位和基本原则•三、西方国家证券立法体制•四、中国证券法制建设的沿革与发展•五、证券法律关系一、证券与证券市场•(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由于各国的证券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其证券立法对证券的含义和范围的拟定存在差异。•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1)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2)证券是一种要式凭证。•(3)证券是一种流通凭证。•(4)证券是一种占有凭证。•(二)证券的种类•一般将证券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两类。证券法调整的主要是有价证券。•最主要的分类——按照经济功能不同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1)商品证券是指证明持有人对某项商品享有一定数量请求权和处置权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等。•(2)货币证券是替代货币履行支付和结算职能的有价证券,其典型形式为汇票、本票、支票等商业票据。•(3)资本证券是证明证券特有人对其投资享有收益分配请求权的有价证券。资本证券具有融资和获取收益的双重职能。通常所说的证券即狭义的证券仅指有价证券,尤其是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我国学术界一般将证券法上的证券分为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和认股权证等四大类:•(1)股票。它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额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投资者通过购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其股东,股东凭股票行使股东权。•(2)债券。它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按期向持有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有价证券,债券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凭证。•(3)投资基金券。它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表明持有人按照所持基金单位数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书面凭证。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投资基金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进行流通。•(4)认股权证。它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授与特有人在限定期限内以一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该公司增资发行股票的选择权凭证。认股权证是购买股票的权利凭证,它本身不是股份证明书,凭证持有人不具有股东资格,不享有股东权利。凭证持有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认购股票。认股权证是一种特殊的期权。同一般的期权相比认股权证的期限特长。一般为1到2年,有的甚至是永久性的。此外,一般的期权可由多种机构发行,而认股权证必须由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三)证券市场•1.证券市场的结构•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与流通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组织与管理方式的总称。•它由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两部分组成。•2.证券市场的特点•3.证券市场的作用•4.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与法律调控二、证券法的定位和基本原则•(一)证券法的概念•证券法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切与证券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公法上和私法上的法律规范,前者如刑法中有关证券犯罪的规定,后者如民法、商法中有关证券的规定,狭义的证券法指专门调整证券关系的法律即专指调整和规范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监督管理关系及其他与证券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意义上的证券法多指狭义的证券法。•(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要促进、限制或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证券关系。所谓证券关系是指因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及其他相关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证券发行关系•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行为。证券发行关系是指证券发行人、证券主管机关、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人等证券法律关系主体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2.证券交易关系•证券交易关系是指证券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转让证券或采取其它方式处置证券而与其他投资者发生的交易关系。•证券交易关系以证券买卖关系为主要形式,还包括证券质押关系、赠与关系、继承关系及其它以证券为标的的交易关系。在证券市场活动中,最频繁最活跃和风险最集中的是证券交易行为,故而证券交易关系是证券法的主要调整对象。•3.证券监督管理关系•证券监督管理关系是指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自律管理组织对证券和证券活动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是确保其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条件,也是维护良好的证券市场秩序的主要手段。•因而各国证券法律均对证券监管问题作出不同程度的规定,确立了各自适合本国国情的证券监管体制,我国实行以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管理为主,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为辅的证券管理体制。•4.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其它经济关系•证券市场是有众多主体参与的综合性市场。在证券市场上除了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证券商、证券交易所之间、投资者相互之间发生各种经济关系以外,发行者、投资者与承销商、证券保管、清算等机构之间还存在着因证券承销、保管过户等而发生的经济关系。•这些关系是建立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的,对这些经济关系也由证券法加以调整。•(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国家统一监督管理和证券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西方国家证券立法体制•(一)美国证券立法模式——国家证券立法主导型•(二)英国证券立法模式——以证券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为核心•(三)欧陆证券立法模式四、中国证券法制建设的沿革与发展•(一)中国证券市场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1.初创时期(1981-1990)•2.高速发展时期(1991-1998)•3.巩固和深化时期(1999至今)•(二)我国《证券法》出台的意义及《证券法》的修订•1998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对《证券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5年对《证券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五、证券法律关系•(一)证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证券法律关系是指证券法在调整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与此有关的活动过程中在证券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各种证券权利和义务关系。•2.种类•(1)在证券发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2)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3)在证券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4)其他证券法律关系•(二)证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国家证券管理机关;证券发行者;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所;公民;证券服务机构;国家。•2.内容•证券法律权利和证券法律义务•3.客体•证券和证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