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十三章、证券法第一节证券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证券的概念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证明证券持有人享有一定权益的书面凭证。我们这里所说的证券是指证券法上的证券,即股票和债券。(二)证券的分类证券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无价证券,是指证券本身不能使持券人取得一定收入的证券,如车票、存折等。另一类是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收益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有价证券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货币证券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它属于票据法的调整对象,狭义的有价证券是指资本证券,即股票和债券,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证券法上的证券。二、证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证券法的概念1、证券法的概念。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狭义证券法的概念。证券法这一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证券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3、广义的证券法的概念。广义的证券法除《证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券管理的内容、国务院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有关证券管理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证券组织依法制定的业务规章和行业活动准则等。(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特征与性质1、证券法的调整对象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监管以及与证券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证券法的特征(1)证券法是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统一。(2)证券法具有技术性,包括伦理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3)证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4)证券法具有国际性:证券立法基本原则的国际化,反内幕交易的内容普遍加强;信息公开制度日益健全和重要。3、证券法的性质证券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或商法范畴),证券法具有公法化的趋势。因此,证券法与公司法、票据法、民法(商法)、反垄断法、履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都有较密切的关系。(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证券法规定的关于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三公原则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1)公开原则。亦称信息公开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证券发行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必须向社会公众披露能够影响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的一切信息资料。它包括三层涵义:第一,证券应当向社会公开发行。第二,证券发行后,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公开上市交易,禁止非法“黑市”交易。第三,必须公开与证券发行、交易相关的一切信息。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准确、全面、及时、易得、易解。实行公开原则,其意义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维护投资人的利益。信息公开能够保证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发行人的财务、经营和信用状况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决定。二是有利于加强对发行人的监督,促使其改善自身的经营管理。三是有利于政府及时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信息,对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市场上,投资人、发行人、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即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平地开展竞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公平、平等、自愿、有偿是密不可分的。(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公正地执行法律,对一切被监管者给予公正待遇。它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或交易中滥用特权或优势,使他人蒙受损失。市场操纵、虚假陈述、欺诈客户、内幕交易等都是违反公正原则的行为。2、三反原则三反原则也称违法行为法定原则或守法原则(证券法第5条),所强调的基本含义是不守法必遭到处罚。这里的法主要是指三公原则与诚实信用的要求。三反原则是三公原则的反向表述,是从执法的角度来实践三公原则。具体内容就是即反内幕交易、反欺诈和虚假陈述、反价格操纵。3、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体现在证券法第4条,这实际上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证券法上的反映,表明了证券法的基本属性及其与民法的关系。此处应注意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它既不是一个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法律的一般原则,而是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的统一,是法律规则的源泉。4、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原则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原则(证券法第6条)是指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原则(证券法第6条)是指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政府统一监管、行业自律与审计监督相结合原则这个原则也称为政府适度干预与自律相结合原则。该原则强调三点:(1)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理是不可缺少的,但要统一和有度,必须建立在充分尊重市场机制和规律的基础上。因此也有的教材将称为适度干预原则;(2)证券市场的完善与规范离不开证券市场主体的自律,不论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行业自律的基本形式是证券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的过程中,会计与审计的作用举足轻重。(3)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三、我国的证券立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统一的证券市场,加强国家对证券业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一系列证券法规相继出台,我国的证券法和证管理日趋成熟和完善。现行主要的证券法规有: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7月7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1996年6月17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等。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本章以2006年修改后的《证券法》为主,结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系统介绍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第二节债券的发行和管理一、债券的概念和特征(一)债券的概念和种类1、债券的概念债券是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2、债券的种类债券根据发行人的不同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三类。政府债券包括国库券、中期公债和长期公债等。企业债券包括担保公司债、转换公司债等。(二)债券具有以下特征l、它是设权凭证,而不是所有权凭证,这一特征使它从根本上区别于股票。它证明债券持有人与发行该债券的企业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它是债务人还本付息的凭证。债券应注明本金、利率以及还本付息期限,凭借债券,持有人可按期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3、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收益不受发行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债券持有人收益固定,风险较小。二、债券的发行(一)债券发行的条件债券的发行分政府债券的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和企业债券的发行。在我国,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发行一般都是为了满足特定的集资需要,由于它们属于国家财政或金融机构作为债务人的债券,因此法律对其发行的条件、程序和票面形式不做特别规定。国家对债券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企业债券的管理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公司法》分别对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发行做了规定。1、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除此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发行企业债券。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力;(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法第17条规定了公司债券发行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文件。第18条规定了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1)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二)债券发行的程序1、制定发行章程。发行债券的企业应首先制定发行章程。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企业近3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基本情况;财务报告;企业自有资产净值;筹集资金的用途;效益预测;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债券的种类及期限;债券的利率;债券总面额;还本付息方式和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2、报审批机关审批。企业制定发行章程完毕,应向审批机关提出债券发行申请,请求审查批准。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发行章程;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3、公示。企业的申请被批准后,应当公布经批准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给予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关于企业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还本付息方式等等真实、准确、完整的介绍。这是企业债券能否发行成功的必要条件。4、承销。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企业发行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对发行债券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在此基础上双方签定债券承销协议,证券经营机构应按照协议承销债券。三、债券的管理(一)债券管理机关我国债券管理机关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企业债券管理条件》第10条和第25条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定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债券发行管理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的通知》规定:严格控制各项债券的年度发行规模,国家下达的债券发行计划指标为年度债券发行的最高限额,各地区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国家计委和国务院证券委同意,不得擅自突破规模,也不得随意调整计划内的各项指标。另外,要优先保证国库券和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发行。法律还规定: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企业债券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企业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任何单位不得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货款和法律规定其他不能用于购买债券的资金购买企业债券。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我国199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和管理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应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债券转让管理转让企业债券,应当在经批准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按国家规定纳税。第三节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一、股票的概念和特征(一)股票的概念和种类1、股票的概念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2、股票的种类股票可以根据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的不同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根据票面上是否记有股东姓名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根据是否有票面金额分成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根据投资人的不同分为内资股和外资股。内资股又称A股,外资股又可分为B股、H股和其他外资股。B股又称人民币特种股票,指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额,以外币认购

1 / 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