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北航北海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第一节证券法与证券的概念•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二是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三是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四是集中监管与行业自律结合的原则;证券法调整的对象•调整对象包括两类:•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2,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证券的概念•证券: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能够代表、证明或设定对财产的所有权,取得一定收益,并可以自由转让和买卖的书面凭证。•证券的特征:•1,证券具有要式性•2,证券是权利凭证•3,证券具有流通性证券的分类一,无价证券1,证据证券2,占有权证券二,有价证券1,财物证券:仓单,提单2,货币证券:汇票,本票,支票3,资本证券:股票和债券第二节证券的发行•证券发行: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将证券按相同条件销售给投资者以募集资金的行为。•发行的分类:•1,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发行是否通过承销机构直接发行:没有承销机构参与,由发行人直接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发行方式。间接发行:发行人通过承销机构代其出售证券的发行方式。•2,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按发行对象划分公开发行:针对所有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证券的行为。非公开发行:将证券发行给特定投资者的行为。•3,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发行目的不同设立发行:为募集资金以设立股份公司而发行证券。新股发行:股份公司成立后为增加公司股本总额而发行新股。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具体规定•公开发行:•1,发行核准: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2,以下情况之一,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公开发行中的保荐制度•1,保荐制度:由保荐人对发行人发行证券进行推荐和辅导,并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等一系列制度总称。•2,适用对象:•(1)依法采用承销方式公开发行的股票和可转换股票的公司债券。•(2)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大洋股份有限公司决议发行股票募集公司发展所需的资金,该公司的决议中错误的有:()•A,决定向公司247位客户不公开发行股票。•B,为吸引上述客户积极认购股票,决定在不公开发行时,以广告形式描述公司今后发展的前景•C,如公司决议公开发行股票可通过承销机构代为发行•D,如公司决议通过承销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则必须聘请保荐人为其推荐和辅导。股票的发行•一,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二,股票的特征:•1,不可偿还性•2,稳定性•3,收益性•4,流通性•5,风险性•三,股票的种类:•1,普通股和优先股---股东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利不同•2,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投资主体的不同•3,A股、B股和其他外资股(H股,N股和S股)---上市地点和投资者的不同•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2,报送相关的文件•3,新股发行的限制:•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股票发行后,发行人的经营和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公司债券的发行•一,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二,公司债券的特征:•1,发行主体的特定性:旧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任何公司、企业或个人都不能发行公司债券。但现在已经取消此限制。•2,偿还性:•3,安全性:•4,用途特定性:•三,公开发行公司证券的基本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限制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证券发行承销•证券承销:证券发行人与承销商(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之间达成协议,由承销商代发行人销售证券的行为。•承销的形式:•1,证券代销•2,证券包销•3,承销团承销•承销禁止事项:•1,期限禁止: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2,预留或预购禁止: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证券代销•证券代销: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证券包销和承销团承销•证券包销: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承销团承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销商组成承销团代理发行人向投资者出售证券的承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在以承销团形式出售证券时,主承销商承担发行中的全部责任,而分销商则仅对其与主承销商之间的承销协议中约定的责任负责。•下列有关证券承销不正确的有:()•A,股票发行承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为发行失败。•B,承销团承销时,主承销商与分销商应连带承担发行中的全部责任。•C,证券公司包销时,可为本公司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D,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证券的交易•一,证券交易的场所:•1,场内交易场所:上海和深圳•2,场外交易场所:在证券交易所之外其他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3,场内交易是集中交易,场外交易是一对一的分散交易。•二,持有、交易股票的限制:•1,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交易股票的禁止•(1)禁止证券从业人员范畴:•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2)禁止从业人员持有、交易股票的方式:•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交易股票的时间限制•(1)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范畴•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2)交易股票的时间限制•为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三,短线交易的禁止:•1,短线交易的定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例外: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2,短线交易的主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3,短线交易的收益归属:•由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4,与短线交易相关的诉讼:•(1)公司董事会不履行收回义务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2)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3)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下列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定正确的有:()•A,为上市公司股票发行提供服务的天达律师事务所,在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布1周后,才购买该上市公司股票。•B,股民高某进入证券监督机构工作后,因市场行情欠佳,仅保留原来所持有股票,并保证不再购买新股票。•C,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属于短线交易。•D,公司董事会拒不收回短线交易收益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证券上市•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欠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1,申请:股票上市申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监管机构核准:中国证监会是股票上市的法定核准机构,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上市申请应当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3,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4,签订上市协议书:发行人在收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通知书后,应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5,上市公告书的披露:发行人在收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通知书后,应当在股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其置备于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埸所供公众查阅。•6,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二,公司债券上市的程序:•1,发行企业提出上市申请•2,提交上市报告书•3,证券交易所初审•4,证监会核准•5,签订上市协议书•6,上市前的披露•7,挂牌交易证券上市交易暂停•证券上市交易的暂停或称暂停证券上市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出现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暂停证券交易的情形时,由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决定或上市公司自行决定该证券暂停交易的情形。•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