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1证券法冯涛Tel:029-87337586Mob:von@mail.xjtu.edu.cn证券法2股份公司制度的产生十五、十六世纪在意大利各地,出现了邀请公众入股的各种商业组织:15世纪末,地理大发现使世界商业形式巨变,意大利城镇的商业衰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英国崛起。这些欧洲国家与东南亚、东亚通商,需与海盗、风暴作斗争,非一人单独所能经营,需联合抵御风险。英国1553年成立莫斯科尔公司,1581年又成立了土尔其公司。1600年英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特许成立了东印度公司,当时该公司集合了一批冒险商人,出海远征。每次航海后,资本退还,并分配股利。从1601-1617年,东印度公司从英国到印度共进行了12次航行,每次都有高额利润,有时一次航行利润高达320%。十七--十九世纪,现代股份经济形成与发展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17、18世纪,股份公司首先在银行保险、交通运输及公共事业部门得到发展。19世纪末20世纪初,股份制成为现代企业典型组织形式,不再是一种特殊经济现象,发展成社会经济的主导。工业、商业、农业、金融业都采用股份公司制。证券法3证券交易所的出现股份公司——股票——股票交易——经纪人——证券交易所1613年,荷兰的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成立1726年,法国的巴黎证券交易所成立1773年,英国的伦敦证券交易所成立1792年,美国梧桐树协定签订。证券法4上市标准的出现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通讯的费用很高,把分散的交易者的交易指令集中起来进行处理成本是很大的;只有各方面条件都很好的公司才具有较大的交易量,其单位交易的指令处理成本才能相对较低,故只有那些符合流动性好的证券才被券商所接受。于是,上市标准出现了。证券法5历史上的第一次股崩1711年,南海公司因获得南海贸易垄断权和南美金银矿开采权,股价开始大涨。上涨情况: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月3月6月7月12月镑/股证券法6立法的跟进1、英国1720年的“南海事件”,产生了《泡沫法案》;2、英国1844年的“铁路热”,导致了1845年的《公司条款统一法案》。证券法7政府干预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证券交易所早期是完全自律的机构。以美国为例,早期的证券管理行为,主要根据各州的公司法、股东章程和各股票交易所的自我管理。证券法8“蓝天法”的出现1911年,堪萨斯州颁布了美国的第一部“蓝天法”(Blueskylaws),规定证券交易必须经州银行专员同意,且其财务记录要受银行专员的审查。其后,其他州也开始制定“蓝天法”,初步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管理。但“蓝天法”及交易所的自我管理并未能阻止1929年10月的股票市场大崩溃。证券法9大萧条前的上市股票变化情况图0123456789101925年1926年1927年1928年1929年亿股证券法10大萧条时的道琼斯指数下跌情况0501001502002503003504001929年1930年1931年1932年指数证券法11大萧条时NYSE市值下跌情况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929年9月1号1930年7月1号亿美元证券法12资本市场自由化时期的结束事后联邦政府对股票市场崩溃原因进行了一系列调查(帕克拉听证),发现市场上大量存在欺诈、内幕交易等市场操纵行为。于是开始了对资本市场进行全国性的统一的法律的监管。《1933年证券法》旨在有效地管理公司业务,特别是证券发行业务。《1934年证券交易法》旨在监管证券交易所和监管证券交易。建立新的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并授权该机构监管资本市场和监管交易所的职能。资本市场自由化时期宣告结束。证券法13各国开始加强证券立法1、美国1933年的证券立法,开各国近代证券管理之先河。2、英国1948年的《公司法》才是近代公司法的真正基础。3、欧洲也在银行法中对证券交易进行了规范。证券法14证券法的类别各国证券交易法和证券管理繁简不一,从严格到放任,从注重实质管理到注重公开原则,差别很大,就立法技术而言,可分为美国法系、英国法系和大陆法系。证券法15美国法系一、制定多个独立的法律,并注重公开原则。主要法律有:1、1933年证券法2、1934年证券交易法3、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4、1939年信托契约法5、1940年投资顾问法、投资顾问法6、证券投资者保护法二、设有专门的证券交易管理机关三、注重公开原则该法系的国家主要有:日本、韩国、菲律宾。证券法16英国法系1、没有专门的证券交易法,有关证券发行交易的立法例散见于由公司法、防止欺诈条例及资本发行管理等法规中。2、对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采取放任政策,交易所自治自律。3、注重公开原则。证券法17大陆法系1、没有专门的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由银行法和公司法调整。2、授权证券交易所自行管理。3、大多数国家不设置专门的证券主管机关。4、注重实质管理。证券法18我国证券法的主要内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证券法19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平等原则: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合法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4、分业经营原则: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5、国家统一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结论:取消了“两同原则”,为优先股的引入留下了伏笔。证券法20证券法的本质1、信息的强制性披露法2、内部交易和市场操纵的禁止法。证券法21证券的发行发行股票的形式:1、非公开发行;2、公开发行:证券法22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证券法23非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证券法24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法25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法26保荐人制度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证券法27所募资金用途的改变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证券法28证券交易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法律对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证券法29对交易的限制(1)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六个月内卖出买入股票,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证券法30对交易的限制(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法31对交易的限制(3)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证券法32证券上市证券法33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法34股票上市的申请1、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2、公告其他法定内容。证券法35股票上市的公告事项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证券法36公告申请上市文件的内容1、上市报告书;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证券法37股票上市交易的暂停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证券法38股票上市交易的终止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证券法39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证券法40债券上市的公告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证券法41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证券法42持续信息公开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法43公开的类型1、中期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2、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3、临时报告证券法44中期报告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