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体会范例【汇编4篇】【前言导读】由网友为您整理收编的“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体会范例【汇编4篇】”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吧!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体会【第一篇】为什么要“一国两制”?九七回归后,香港可以实行“一国一制”吗?从法理上讲是完全可以的。主权与治权紧密相连,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就意味着可以行使治权。按照宪法,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因此,如果在终结港英管治后彻底“另起炉灶”,把内地的制度引入香港,像管治内地省市那样管治香港,是完全符合主权原则和国际惯例的。但中央政府仍把香港设立为特别行政区,以授权的方式,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并承诺50年不变。为什么可以“一国一制”却要“一国两制”?这是充分照顾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作出的政治决断。这个决断各方都能接受,它的根本出发点,就是最大限度保留香港的特色和优势,令香港在回归后继续保持繁荣稳定。打个比方,香港好像一个游子,离家太久了,疏离感是难免的,对家里的规矩和粗茶淡饭难以适应。因此,保留原有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既是大多数港人所愿,也与中央考虑香港问题的出发点相契合。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香港,已经是区域性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独特的营商环境、法治规则和国际联系,是任何一个内地城市都不具备的。如果实行“一国一制”,中国只是多了一个几百万人口的城市,却可能失去一颗独具特色的“东方之珠”。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改革开放后,香港以其独特的优势,助力国家发展,弥补国家短板,发挥了难以替代的作用。保留原有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不仅有利于香港继续繁荣稳定,也可以令香港为国家未来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可谓利国利港,一举两得。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体会【第二篇】香港回归祖国快17年了,《基本法》也颁布了25年。然而,中央政府昨日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便不讳言指,香港社会一些人没有完全适应“一国两制”这一重大历史转折,特别是对“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基本法》有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更莫说,少数人士对此的再三挑战。白皮书的发表,正好让大家全面准确理解“一国两制”,有助厘清经济、社会和政制发展的问题,继而巩固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基。“一国两制”的实际含义,《基本法》其实清楚说明。《基本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肯定了“一个国家”的前提。第二条进一步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这就是“两个制度”的基础,香港的治权乃由中央授予,中央是唯一的授权来源,而高度自治也非完全自治,限度在于中央授权多少,当中不存在剩余权力。《基本法》的首两条文,奠定了“一国两制”的原则。第二条也提到,香港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乃“一国两制”之下“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体现,授权之大放诸古今中外都是罕有鲜见的,不过不代表中央完全没有角色。先谈司法,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也保留了原有法律制度,除了国防和外交,法院对所有案件均有审判权,至于《基本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则分别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过本港法院仍获授权自行解释自治范围内的条款,修改提案亦须通过本港的港区人大、立法会和行政长官的同意,显示不同人士纵对《基本法》存有不同意见和理解,却不代表《基本法》可被随便及肆意解读。行政方面,香港特区自行处理本身行政事务,当中,行政长官在当地协商或选举产生,并有最终达致普选的目标,行政会议亦由行政长官委任和主持,行政长官也是整个特区政府的首长,中央则拥有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主要官员的任命权,而行政长官要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负责,反映在行政长官的产生过程,爱国爱港的要求乃不言而喻。至于立法,立法会亦由选举产生并有全体议员普选产生的目标,香港特区享有立法权,所制订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但如认为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的条款则可发回并立即失效,说明即使本港能够自行立法,却不能够超越《基本法》的规定。事实上,第159条要求行政、立法、司法的主要人员在就职时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由此可见,“一国两制”绝对有根有据,《基本法》就是宪制文件,并不存在可挑战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特区的法制基础。白皮书说,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当中中央具有监督权力。这实乃每一位香港市民均必须了解明白的事实。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体会【第三篇】“一国两制”,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一构想,概括地说,是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台湾、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第一,“一个国家”,即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香港、澳门都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这体现了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最高利益。它是“一国两制”构想的核心,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第二,两制并存。即中国主体(中国大陆)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两种制度长期并存,和平共处,共同为国家的繁荣和民族的振兴做贡献。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本途径,也是统一后中国国家体制的重要特色。第三,和平统一,但不承诺放弃武力。通过接触和谈判的方式来实现祖国的统一,是我党的一贯立场和既定方针,也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我们主张用和平的方式解决祖国统一问题,但是始终没有放弃非和平方式的可能性。当然,也决不能轻易使用武力,因为我们的精力要花在经济建设上,统一问题晚一些解决无伤大局。这是一种战略考虑。第四,高度自治。祖国和平统一后,依法在台湾、香港、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行使地方政府的权力,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是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得以长期保持的基本制度保障。“一国两制”是我们党和国家要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和政策。用“一国两制”的办法来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不是权宜之计,不是短时打算,而是要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和政策。这是在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过程中以及祖国和平统一后,保持香港、澳门、台湾的繁荣与稳定,促进中国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基本保证。“一国两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伟大创举。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体会【第四篇】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和民族进步繁荣的必要条件。中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统一,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上,长期存在着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制度。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对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造和社会主义改造,从根本上废除了这一反动制度,开辟了民族平等团结的新纪元。此外,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还运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禁止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歧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