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恢复重建工程技术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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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恢复重建工程技术指导意见供水工程1.1一般规定1.1.1基本原则1.供水设施震后修复、加固的安全等级和使用年限应与建(构)筑物原设计相匹配,新建的建(构)筑物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应按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2.建(构)筑物修复的抗震设防烈度应不低于原设计的标准和现行相关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加固、重建的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按调整后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执行,并相应确定抗震设防烈度。3.对新建和重建供水主要干线工程及大型水处理工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四号)(1997年12月29日),遵循“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1996年3月4日)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1.1.2修复与重建基本技术措施1.供水工程建(构)筑物主要包括:管井、大口井、取水头部、取水泵房(含变配电房)、输水管道、配水井、沉淀池、滤池、清水池、送水加压泵站、水塔(高位水池)、变配电房、加药间、中央控制室、化验室等建(构)筑物。-2-2.在地震后首先应进行应急危险度的评估。应急危险度评估方法:建筑物部分应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5)进行,构筑物部分可参照《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43进行并应满足《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要求。应急危险度评估结果分为三类:危险、警告、可继续使用。判定为危险的建(构)筑物不允许人员进入,可能采取的措施是拆除;判定为警告的建(构)筑物可进入,但不能长时间停留,待后续抗震鉴定后可采取加固改造或拆除的措施;判定为可继续使用的建(构)筑物一般无震害或震害较轻,经过修复即可使用。3.对于震后被彻底破坏或严重破坏的取水建(构)筑物、净水厂建(构)筑物、输水管道、高位水池,或修复成本过高,或经过地震安全评估认定原场地地处断层、滑坡等不适宜在原址重建的,应进行规划搬迁重建。4.对水源地重建工程的水源保护区需要重新划定。5.对于抗震烈度为8度及以下地区,重建工程中采用的水塔设计必须符合相关的抗震要求,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8度以上地区禁止采用水塔作为供水设备,而应该采取其他供水方式(如无塔供水器等)进行替代。6.给水管网重建时必须进行网络层次的抗震可靠度分析与评估,通过对管网整体抗震性能进行功能可靠度评价,明确系统的抗震性能,如果抗震性能无法满足要求,采用增加管线、增大管径的拓扑优化方法来重新规划设计,直到满足抗震要求为止。-3-7.对于备用水源严重受损或遭受彻底破坏的备用水源应进行重建。对于还没有备用水源的城市和受灾县,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或当地政府的要求建设备用水源。备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执行。1.1.3规范和标准工程修复、加固和重建必须遵循下列规范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范JGJ116-98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2000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改造技术规范CECS225:2007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铸铁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CECS142:2002埋地给水排水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夹砂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129:2001建筑给水内筋嵌入式衬塑钢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51/T5043-2007建筑给水薄壁不锈钢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50/T5054-2007室外给水球墨铸铁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51/T5055-2008室外给水钢丝骨架塑料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51/T5056-2008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J362-2004埋地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7:2000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矩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CECS145:200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份)建标[2000]202号其余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1.2应急供水的水质安全保障地震灾害对供水水质安全的潜在威胁在于原水水质恶化,水源遭受污染,管网破损等。应根据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可能遭-5-受污染威胁的种类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立即针对性地制订保证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应急预案,要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监管及对城市供水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和统一对外宣传,各地应在抗震救灾指挥部之下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建设、环保、卫生、水利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城市供水应急保障指挥中心,负责城市供水的保障和应急指挥工作。地震造成的山体滑坡、地层扰动,会使地面水和地下水的浊度升高。因此,以地面水作为水源的净水厂应该强化常规处理管理,适当增加混凝剂投加量,降低出厂水浊度。以地下水(或河边的大口井)作为水源的水厂,应该进行洗井操作,待井水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后,再经消毒处理向管网供水。对于以河边的大口井作为水源的水厂,如果有过滤设施,则应马上投入运行,如果没有过滤设施,则应进行洗井操作。水源地上游存在因危险品泄漏、杀虫防疫造成的化学污染和动植物尸体腐烂、大面积疫情造成微生物污染的可能性,因此需要做好预防化学污染和微生物污染的应急工作。要建立建设、环保、卫生、水利等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采取查明潜在威胁,进行水源保护,扩大水源监测范围,增加原水检测项目,提高原水监测频率,做好应急药品储备,做好投加准备工作,强化水处理过程等措施。针对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技术,可参考《城镇供水应急技术手册》。现有城市供水水源出现的污染不能通过应急水处理手段消除时,应使用备用水源或临时水源供水。-6-因为地震灾害造成城市供水管网大面积破损,除了需要强化水处理过程之外,还要强化消毒过程,提高出厂水余氯水平,增加供水管网水质检测频率,确保饮用水安全。应急供水期间的出厂水余氯含量不应低于0.7mg/L。因地震造成的水厂化验设备、化验药品严重受损,致使多数水厂不能正常开展化验工作,因此需要采用水质监测车、水质化验车协助进行化验工作,也需要其他供水企业开展大量的对口支援工作,确保供水水质安全。应急供水期间还应加强公共宣传,使每个人都知道饮水卫生的重要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1.3水源地1.3.1抗震鉴定1.地震后首先应进行应急危险度评估。应急危险度评估主要依靠技术人员的经验以及简单的测试工具和仪器,短时间内对水源地进行快速的危险度评价,初步评定破坏程度,满足震后对水源地的快速评定要求。2.对应急评估判定为危险和警告的水源地,应进行抗震鉴定,抗震鉴定应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室外給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43—82执行,并应符合《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的规定。3.抗震鉴定主要检查管井、大口井、取水头部和吸水管沿线的场地和地基情况、取水口的整体布置、穿管处堤岸结构及防渗、管材和接口等是否符合现行抗震设计规范,检查管井是-7-否断裂、倾斜。4.抗震鉴定应按调整后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依据进行。根据水源地构筑物的特点,地震破坏程度可划分为基本完好(含完好)、轻微破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垮塌五个等级。其划分标准如下:(1)基本完好:承重结构完好;个别非承重结构轻微破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2)轻微损坏:个别承重结构轻微裂缝;个别非承重结构明显破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3)中等破坏:多数承重结构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结构严重破坏。(4)严重破坏:多数承重结构破坏或部分垮塌。(5)垮塌:多数承重结构垮塌。5.抗震鉴定完成后,鉴定单位应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和结论,并根据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安全性和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结合使用功能、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造或重建等抗震减灾对策。6.根据破坏程度,可按表1-1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表1-1破坏程度及处理措施破坏程度处理措施基本完好一般不需修理即可使用轻微损坏不需修理或需稍加修理,仍可继续使用中等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加固后方可使用严重破坏需大修或重建-8-垮塌需拆除重建1.3.2修复和加固方法1.水源地工程设施包括给水厂的管井、大口井、取水头部、吸水管以及吸水管需穿越的堤岸等相关工程。2.给水厂的水源地工程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修复、加固应按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构造措施。工程修复、加固应符合《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2000和《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的规定。3.遭受泥石流、泥砂淤积等灾害的水源地,应首先清掏水源地影响范围内的河床及取水口。对清掏石块、泥砂可能引起取水设施更大破坏的工程,应视工程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清掏时间进行取水条件的恢复。4.取水头部遭受破坏时,应先修复、加固吸水管的支承结构。必要时,修复、加固前可临时拆除取水头和吸水管,保证取水设施不受更大破坏和施工安全。5.取水头部支承结构混凝土出现细小裂缝时,应采用压力注浆修补,注浆材料可采用环氧树脂类液剂。支承混凝土结构出现较大裂缝时,可视裂缝的宽度,采用微膨胀细石混凝土或混凝土灌缝,并在混凝土中掺加早强剂。6.头部支承混凝土结构发生局部塌落或破损时,应采用比原设计高一个等级的混凝土浇筑修补。用于修补的混凝土应具有微膨胀性,并掺加早强剂。修补时应先将原结构表面凿毛,对素混凝土支承结构,还应先进行植筋,保证新浇混凝土与原结构连接可靠。-9-7.头部支承结构发生倾斜时,应采取可靠措施进行调校恢复(钢架)或纠倾,纠倾施工应参照《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改造技术规范》CECS225:2007执行,使取水头部符合安全取水的条件。8.吸水管穿越堤岸时应保证堤岸的安全和满足防渗的要求。震后穿越处的堤岸发生损坏时,应立即在堤岸临水侧进行围堰和排水,避免发生管涌和更大的次生灾害,然后抢修堤岸。堤岸加固、修复应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执行,加强防渗处理,并符合《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2000的规定。9.管井发生倾斜影响正常工作时,应参照《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改造技术规范》CECS225:2007进行修复。对断裂和倾斜严重修复困难的管井,应拆除重建。10.水源地的管道修复、加固技术措施按3.5.2的内容实施。11.大口井的修复、加固技术措施按3.4的内容实施。1.3.3重建技术1.水源地的工程场地应选择在对抗震有利的地段,避开地震时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和震陷等对抗震不利和危险的地段。2.给水厂的水源地工程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并且修复、加固较为困难,水源地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乙类。3.水源地工程的重建应严格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执行,并符合《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2000和《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10-GB50032-2003的规定。4.水源地取水头部一般应以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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