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证券市场监管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1.证券市场监管的含义。证券市场监管即证券监管,是指特定的管理机构采用一定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对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及其行为所进行的旨在促进证券市场公平、有序、高效运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2.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证券市场难以自发形成良性、高效的运行状态,因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其他资本市场相似,证券市场受价值规律这只“无形之手”的作用,市场参与者时刻面临着市场风险。由于投资者对证券价格的预期估计,存在着比其他资本市场多得多的非理性和人为的因素,证券市场投资者的风险和收益大大高于其他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大幅上扬,会使投资者获得高额利润;证券市场的价格大幅下跌,会使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如果证券市场以个别投资者承担较大的微观风险,换取证券市场宏观上的稳定和高效运行,那么.证券市场的风险是正常的。但是,自发运行的证券市场,其价格暴殊暴跌现象常常与过度的投机有密切的联系。因此,这种自发运行的状况会引发证券市场体系的风险,从而导致证券市场的失灵和危机的产生。美国1929年爆发了股市危机,大批投资者破产.导致了美国股市的崩馈,并引发了美国和世界的经济危机就是典型例证。经济危机的出现,改变了资本主义国家对证券市场发展听之任之的态度,采取了政府干预政策,并随之建立了一系列的金融法规,加强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促进了证券市场的繁荣。但是,证券市场的异常波动并没有完全消除.20世纪90年代中期,始于东南亚的金融危机,逐步蔓延全球,给国际金融市场造成巨大损失。世界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表明:资本市场的自发运行或监管失灵,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危机。因此,任何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和发展,都离不开证券市场的监管3.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起步晚、发展快,证券投资者的心理和行为不成熟,证券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还不高,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尚未适应快速的市场发展需要,具有高风险特征的证券市场的预警机制、调控机制还没有形成。因此,加强证券监管,对培育我国证券市场有着特别的意义。(1)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可以减少甚至避免证券市场违规或违法活动以及由于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能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2)加强证券市场管理,可以避免不良竞争所带来的恶果,促进证券市场有序、高效、良性运行.(3)加强证券市场管理,以降低运行成本,有助于发挥证券市场合理配置生产要素的功能,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发展.二.证券市场监管原则为了促进证券市场有序、高效地运行,证券市场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性原则。证券监管组织应制定和实施相应办法,公开证券发行核准程序,公开证券市场参与主体所需的信息,并保证公布的信息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及时性、完整性,以维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2.公平性原则。证券监管措施的实施,应确保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倍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3.公正性原则。证券监管组织应促使证券市场参与者自觉遵守相应法律和规章,对证券市场中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惩。三.证券市场监管的方法为了履行证券市场监管的职责.证券监管组织必须采用合理的监管方式和相应的监管手段。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方法有:1.行政监管方式。它主要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构,依法发布行政命令.实施对证券市场监督的一种方法。行政监督方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法律性特征。行政监管所依据的法规必须符合国家的基本法规,如果监管机构违反法律,或执法不当,被监管的对象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提出诉讼。被监管对象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有权依法处罚或提出法律诉讼,由司法部门制裁。(2)强制性特征。证券市场监管组织和被监管对象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监管,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发生违法乱纪行为,必定会受到法律的惩治.(3)全面性特征。与证券市场活动相关的一切组织和个人,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纳入行政监管的范围。行政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方法中最直接的一种方式,也是一种较为有力和见效快的管理方式。但过多的行政监管可能削弱证券市场的活力。2.自律性监管方法。它有两类.一类是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组织、证券行业协会等市场参与者自律性管理;另一类是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这些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自律监管一般通过行业章程的制定和推行,引导和制约业内组织和人员的行为,实现监督目标。自律性监管方式具有以下特点;(1)行业内的监管。无论是证交所、证券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从业人员,还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行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都是具有从事证券业的资格的,他们一般都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是行业专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2)自我性的监管。自律管理组织一方面是证券市场活动的直接或间接参与者,是被监管的对象;另一方面是证券市场活动管理主体的成员,是市场参与者对自己的管理。3.社会公众的监管方式。它是证券投资者、社会舆论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例如,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开电话,举报证券交易中的违法乱纪活动,新闻媒体等公众舆论可以监督证券市场活动。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常常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管理工具。法律手段是国家通过制定证券法规.监管证券市场的一种管理工具;行政手段是国家行政机构通过行政指令的下达,监管证券市场的一种管理工具;经济手段是管理部门运用财政、货币等经济政策,通过调整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经济利益.监管证券市场的一种管理工具。四.证券市场监管体系(—)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及其组成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它是指在既定的监管目标下市场监管主体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采用一定监管方式、运用相应的监管工具,对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的监管活动,以及在监管活动中所形成的管理者与管理对象之间的互动关系的有机整体.1.证券市场监管的组织形式。证券市场监管组织是证券监管体系赖以运行的组织基础。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上,大致出现过三种类型的监管组织:(1)专职监管组织。这种类型的组织一般设有专门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证券市场行使全面监管职能。它又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独立设置专职机构;另一种是设置专职机构,但这种专职机构一般附属于有多种职能的管理部门。(2)无专职性的监管组织。这种类型的组织一般没有独立或附属于某一部门的专职机构。例如,由多个自我监管组织组成、通过自律行为参与证券市场监管就是这种组织的典型代表。(3)混合性监管组织。这种类型的组织一般由专职监管的组织和无专职监管组织共同组成,并共同参与证券市场的监管2.证券市场监管对象。它是直接或间接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机构与个人。监管对象常常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者(个人或机构)、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以及证券业协会。(二)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地理状况不同,各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和发展阶段存在差异,不同的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采取的体制也不尽相同。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一般有三种模式。1.集中立法型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其主要特点是:(1)国家和各级政府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的监管。它们在证券监管主体中居于主导地位。各种自律监管组织在证券监管活动中,一般发挥协助政府管理的作用。(2)国家各级政府的监管组织大多采用专职监管组织形式,并建立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3)监管中注重运用法律工具,通过一系列证券专门性法规的制定、发布、执行,实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2.自律性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英国。其主要特点是:(1)国家一般不设置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除了某些必要的立法外,政府较少干预证券市场。(2)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等组织实施自律性监管.(3)自律组织制定的章程、规则、准则,在证券市场的管理中发挥着主要作用。3.立法与自律并重型的管理模式。其典型代表是德国。这是一种介于立法型和自律性模式之间的管理体制。其主要特点是:(1)有针对证券市场某一方面的单项法规,但无一部全面规范证券市场的统一的法律管理证券市场。(2)在强调立法管理的同时.又注重行业的自律管理。(3)中央银行、各级地方政府和民间自律性组织在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三)证券监管体制的比较分析一种监管体制的建立一般都有其特殊的政治、经济背景,其形成往往要经历市场动荡、监管失灵、加强并完善监管的多次循环的程。监管体制的特点决定了其发挥作用的方式和效果。1.集中立法模式的分析。由于有一系列专门的证券法规,证券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的活动都有法可依.监管的权威性强。由于位居监管组织主导地位的政府监管机构的独立设置,市场监管较能充分地体现公平、公正、客观、严格的原则。由于实行的是政府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政府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使证券市场呈现既能协调发展,又有一定自由空间的态势。这种模式的良性运行一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对法规建设的要求高。以政府及其地方政府立法管理为主要特征的管理模式,要求国家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国家和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差异不大,否则.证券市场可能出现无法管理的真空地带,证券市场的良性秩序难以维持.(2)证券监管存在时间滞后的可能。在这种模式下.证交所处于证券监管的最前沿.但证交所对市场违法违规的惩治只有执行权,没有决策权,证券监管存在时间滞后的可能,这可能导致监管效率的下降。2.自律性管理模式的分析。由于证券经营商的充分参与,使证券市场的监管规则更符合实际,监管措施的修订和现场执行的时效大大提高,有利于证券市场的活跃与创新。但这种模式也存在着缺陷:(1)证券市场的监管者的双重身份,难以保证公平原则的实现。由于监管者是由证券市场的参与者组成,在监督过程中,偏坦会员的可能性存在,对非会员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不够。(2)监管的权威性受到限制。由于没有专职的机构,也没有正式的立法,自律监管具有自发性的特点等原因,监管的权威性和监管的力度难以保证。(3)在证券市场发育不成熟阶段,其作用不大。在证券市场发育不成熟阶段,从业者的业务水平不高,市场秩序的构建尚处于摸索阶段,自律组织尚处于形成段.其自律管理则能力不高,作用不大。3.立法和自律并重型模式的分析。这种模式被认为是目前较理想的模式,但实践中在如何协调立法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关系上,尚有很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同时,这种模式对实行国的法律建设和自律管理水平也有相当高的要求。从证券市场监管的国际趋势看,三种监管模式有互相借鉴、相互干扰的迹象。例如在美国,目前也日益重视发挥证交所等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英国的自律性管理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也发生了重大变化,1986年英国实施了(金融业法》,并成立证券投资局,专门负责金融机构的管理。(四)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建立1.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形成与变迁。我国证券市场的发育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从证券市场监管形式的变化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变化经历了三个阶段(1)1980一1990年的初步形成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经委、财政部、体改委等经济职能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相应部门参与了证券市场的监管。随着上海证券市场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成立和运行,我国行业自律组织有了初步的发展,但自律管理的职能尚未形成,自律管理组织大多附属于一定的政府机构。由于经济立法工作刚刚起步,针对证券市场的专项法规尚未出台,证券市场监管主要采用行政监管的方式。(2)1992—1998年10月的发展阶段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以及其下属的具体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简称证监会)的成立和运行,表明我国证券监管两级管理模式的形成:即以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为主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