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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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姓名:徐建秋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吴钧20080610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徐建秋学位授予单位:沈阳师范大学相似文献(5条)1.期刊论文谢毅.华靖.XIEYi.HUAJing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分析-乡镇经济2008,24(12)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融资方式和金融产品,有效联结了金融市场的投资者和融资者、提高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对于此种融资工具,相关部门出台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大多限于对证券化产品发行程序的规定.发生法律纠纷时,对法律性质认定的缺失便成为影响资产证券化进一步推广和发展的法律障碍.因此,有丛要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加以研究,以期对其法律属性及法律适用问题有较为清晰的阐述.2.学位论文孙一涛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分析2007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通过系列契约创设和构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得缺乏流通性的(金钱)债权转化为证券上的权利而得以流通的交易安排。在实际运作中,通常包括原债务人、发起人、特殊目的机构、投资者等相关主体。各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基础资产组合,就是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的客体。可证券化资产在法律上的标准应为可预见性和可转让性。在证券化的过程中,资产的转移是最重要的一步,而风险隔离是最精妙的设计。可以说,体现在基础资产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基础资产转移而产生的信托或买卖关系以及证券化产品发行、交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它们集中体现了资产证券化的特征,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主要的法律保障。除基本法律关系外,资产证券化还包括诸多从属法律关系。信用增级是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安全而特别设置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创新制度之一,由于信用增级,产生直接追索、超额担保等法律关系。信用评级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参考,并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提供定价依据。在信用评级中,形成发起人(或SPV)与信用评级机构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而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服务,如资金偿付服务、市场中介专业服务贯穿证券化的全过程,并使证券化得以顺利进行。由此产生资金偿付服务、市场中介专业服务等法律关系。我国证券化实践尚未出现实质性突破,且配套法规和业务监管都处于试点探索阶段。为消除资产证券化的市场需要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紧张,必须尽快构建起一个既体现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规律,又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机制。3.学位论文陈辉资产证券化及其法律问题初探2006资产证券化(AssetSectlritization)是指将具有可预见的现金流的资产打包,以证券形式在金融市场上发售的活动。这种证券即是资产支持证券。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它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特定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利益的要求权。资产池在法律上表现为特定目的的载体(SPV),可以是信托,也可以是公司等其他形式。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大的金融创新之一。作为一种融资手段,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极为迅速,目前其正以旺盛的生命力,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广。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操作早于理论研究,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自1992年三亚市政府公开发行地产投资券以来,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开始在探索中前进,直至200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随后国家各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微观层面上看,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有利于相关市场经济主体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增加资产流动性、拓展融资渠道、改善资产负债结构,为金融市场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工具。宏观层面看,实施资证券化,不仅在我国引进了新的金融业务和产品,而且还有利于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及其他制度体系的改革,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创新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当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起步阶段,实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还存在诸多法律障碍。所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显得非常重要。本文通过对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成功经验的介绍,重点对目前我国开展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制环境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机制进行了初步探讨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问题,主要阐述了资产证券化的内涵、起源及发展,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特征和运作流程,并着重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由于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是由一系列以合同为主的法律行为来完成的,其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关系的组合。因此,本文从资产证券化的和内容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法律关系分析。最后,对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及相关法制环境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和评价。第二部分从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入手,首先阐述了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接着通过几个我国在资产证券化探索过程中的成功案例,介绍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情况以及相关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形成的历程。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现有的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重点分析研究了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如在风险隔离方面存在与《信托法》和《破产法》的冲突;在资金募集方面与我国现行的有关法规不一致;在财产转让方面则存在法律对债务转让通知和抵押权转移的规定与现实操作之间的困难。此外,本文还从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与交易、信用增级、信用评级、税收处理等几个方面对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问题予以分析。第三部分是针对第二部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了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活动的相关立法建议。首先,通过比较国外资产证券化的立法模式,即英美法系的分散式法律调整模式和大陆法系的综合式法律调整模式,提出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立法模式的选择,即我国应选择专项立法模式。在此基础上,针对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对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提出了相关建议。4.期刊论文沈岚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分析-兰州学刊2007,(7)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金融产品创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通过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有助于了解、掌握证券化过程中的主要环节,促使我们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证券化法律制度,使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更加有效、健康、规范地开展.5.学位论文李鹏资产证券化基本法律问题研究2007资产证券化是民事财产法领域中一项全新的融资担保制度。它以信托法的基本原理为依托,借助特殊的市场交易主体SPV,集中体现了担保物权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最新发展形态,其自身涵盖了传统民事财产法诸多重要的法律规则。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体现了全新的融资担保理念和规则,它从一个动态的角度对物的内在价值进行分析、加工和再利用,并且将财产法领域诸多传统的具体的规则、原则和技术加以综合和重组。它的出现和推广一方面对财产法自身的发展提供了广泛空间,为人们对市场中具有动态用益属性的物以及静态交换属性的物的内在价值的再利用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法,这使得法律对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行为特别是具体的、活跃的融资担保行为的种类、模式变得日益复杂,交易数量大幅度增加;另一方面这一金融创新模式也为特定市场经济体内的资本市场的深层次发展提供了广泛的拓展空间。本文主要运用概念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进行分析研究。全文以对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法律属性的阐述和分析为立论基础和研究前提,以静态地剖析资产证券化内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和动态地分析资产证券化核心运行环节的法律规制为行文的逻辑主线。第一章为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概述,其间着重通过从民商法学的角度界定了资产和证券化这两者在财产法上的意义,对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加以重新界定;运用比较的方法,阐述了资产证券化最基本的两点鲜明的财产法意义上的法律本质,进而列举了它区别于民事财产法其他制度的特征;最后概括介绍了资产证券化运行的一般模式和主要环节。第二章为资产证券化基本法律关系分析。该章从静态的法律关系角度,条分缕析地对其内在构成要素进行了系统阐述和解释,并重点对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中SPV和发起人、SPV与投资者等主要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处分权、抵销权、受益权等重要权利以及拟证券化资产的法律属性等核心问题进行的较为全面的论述。第三章为资产证券化运行核心环节的法律规制。该章从动态的制度运行角度,按照流程运作的先后顺序对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做了论述分析,并对拟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模式和标准、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的意义和具体种类等最核心问题进行了重点论述。本文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法律技术层面,紧密围绕当代民事财产法在债权物权化等方面的发展趋势对资产证券化的内在原理和法律特征进行分析论述,强调财产信用担保、结构担保等非传统概念对传统的担保物权制度的影响,分别利用信托法、证券法等民事特别法上的法律规则和理念对民事财产法进行分析研究以期获得对财产法的更深层认识;其次,在行文逻辑方面,全文以“制度本体论”层面的深入分析为基础,进而分别从静态和动态角度切入,系统且有重点地、有针对性地对“制度运行论”中的关键问题和核心问题加以论述分析,使得文章结构较为严密完整,论述逻辑较为清晰明确。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9ec5ec72-9947-415f-9d14-9dca00f7c120下载时间:201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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