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少熬夜!2023年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3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2023年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3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章使用燃气餐饮场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一、严禁在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燃气作业、使用、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岗位安全技术要求等操作规程、设备使用台帐(包括设备数、设备产权单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检查记录、用气方式等内容)并严格落实。加强对使用燃气场所的现场检查,及时消除“三违”行为。三、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要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建立自查记录台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四、强化员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安全知识。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操作燃气设备设施的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新员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安全培训考核台帐。五、用气单位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第二章使用燃气餐饮场所作业现场基本要求一、作业环境的安全基本要求(一)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二)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三)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在100千克和420千克之间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3、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参考资料,少熬夜!爆等危险物品;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四)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五)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二、使用管道燃气的安全基本要求(一)室内明设燃气管道与墙面的净距,当管径小于DN25时,不宜小于30mm;管径在DN25~DN40时,不宜小于50mm;管径等于DN50时,不宜小于60mm;管径大于DN50时,不宜小于90mm。(二)燃气管道与配电盘、配电箱的水平净距不小于300mm;与接线盒、开关、插座的水平净距不小于150mm。(三)燃气管道的支承不得设在管件、焊口、螺纹连接口处;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转弯处2m以内设固定托架不应少于一处;沿墙、柱、楼板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四)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也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五)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断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3、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集中监控;4、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放系统,通风量应满足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六)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作为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三、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基本要求(一)严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作为烹饪热源。(二)要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严禁从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充装燃气。不得使用自有、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无使用登记证、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凡在用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三)钢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四)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五)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钢瓶进行充装。(六)钢瓶必须角阀向上直立放置,严禁卧放和倒立使用。参考资料,少熬夜!(七)钢瓶使用环境最高温度不得超过45℃,不要用火烧烤、浇热水等办法加热钢瓶,也不能在阳光下曝晒钢瓶。(八)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九)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十)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使用单位应建立使用、更换记录,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十一)严禁使用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四、燃气燃烧器具使用的安全基本要求(一)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米到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并建立使用、更换记录;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二)所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在本市进行品牌备案,使用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应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三)严禁用明火试漏。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21目的为了使各子公司的燃气生产设施在安全、可靠的状态下,长周期、高效运行,对燃气生产设施实施有效控制,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2适用范围适用于各子公司生产过程中所有燃气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3术语特种设备:指涉及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安全联锁装置等。4控制程序各子公司在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使用、维护、保养等操作和管理过程中,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营运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总工办等相关部室的管理制度和规定。燃气生产设施的建设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公司建设燃气生产设施,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骏工验收六个阶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参考资料,少熬夜!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设备采购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设施严格按严格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购。新增、更新设备入厂,需进行验收工作:包括外观、出厂资料、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等。新增、更新设备试车前应进行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的校验,并进行风险分析,同时进行试车验收。燃气生产设施的使用各子公司应建立公司燃气生产设施台帐并负责监督管理。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表)、液位计、安全联锁装置、可燃气体探测器、防雷、接地等安全设施的校验、检测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可燃气体探测器及二次报警仪须保证处于灵敏、可靠的工作状态。可燃气体探测器每周进行试验一次,二次报警仪每天手动试验一次。安全设施检修后,不得随意拆除,必需完整恢复。生产场所根据设备工艺的不同,应分别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特种设备严格按特种设备管理执行,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特种设备应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需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办理《特种作业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燃气加臭设施需保证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在燃气输入城市燃气管网前要确认已经加臭,否则不允许输入城市燃气管网。1、燃气加臭剂宜采用THT(四氢噻吩)。2、燃气加臭浓度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有关规定。3、燃气加臭记录与运行记录一起装订后存档,燃气加臭记录保存一年。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应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部《燃气设施抢修、抢险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2)、《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1)、《燃气设施拆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8)、《燃气设施带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0)等进行管理。操作人员应对所使用的设备做到“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参考资料,少熬夜!章燃气安全监督管理3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数字化信息监督管理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二)建立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三)制定燃气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四)定期对燃气经营、使用和服务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并通报处理结果。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燃气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调查处理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燃气经营企业和非居民燃气用户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燃气燃烧器具等行为;(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运输企业资质认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和考核,以及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学校开展燃气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七)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组织媒体无偿开展安全、节约用气和燃气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公益宣传;(八)气象部门负责燃气经营企业防雷安全的监督管理;(九)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分工,负有燃气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承担各自责任。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本单位燃气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安全管理制度。(二)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配备应急抢修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三)按照规定配备视频监管设施,并接入所在地燃气安全数字化信息监督管理平台。(四)向社会公布燃气设施抢修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燃气安全值班制度,接到报修后及时处理。(五)每年至少对非居民管道燃气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进参考资料,少熬夜!行一次免费安全检查,对居民用户至少每二年免费检查一次,并及时排除发现的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检查记录应当经燃气用户确认。(六)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节约用气指导。(七)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燃气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不得妨碍按照规定开启或者关闭公用燃气阀门;(二)装饰装修活动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三)不得安装不符合管道燃气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不得使用自行组装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燃气燃烧器具;(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