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李燕第十一章财产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具有恒久性(一)占有占有,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实际占有和控制。占有所有人占有恶意占有合法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善意占有非法占有二、所有权的内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二)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其利益的权利。(三)收益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物而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四)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最终处置的权利。(一)国家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国家所有权的特征我国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无限广泛性。国家财产所有权有特殊的取得方式,即国家可以通过税收、罚款、没收等强制手段取得财产的所有权。2、国家所有权的内容—统一领导,分级管理3、国有企业的经营权(二)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三)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四)自然人财产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5条第1款的规定一、土地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二)国家土地所有权(三)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所有权(一)房屋所有权的概念范围:1、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制度2、农村房屋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三元论)(1)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3)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三、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各自所有权或者占有、使用权时,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权人因行使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必要而对他方不动产依法使用或支配的权利。法律特征客体--是物权人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财产利益及其他利益主体--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所有人或使用人内容--基于法律规定或相邻人约定的一方使用或支配他方不动的权利和另一方提供必要便利或接受必要限制的义务(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2、团结互助,3、公平合理。相邻关系的种类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相邻防险排污关系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相邻管线安设关系相邻环境保护关系第三节动产所有权一、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的定义与功能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二)善意取得构成的要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2、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3、让与人须无移转动产所有权的权利4、受让人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之占有5、受让人须实际占有由让与人移转占有的动产6、受让人须为善意(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1、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及其性质2、债权关系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一旦具备,除生以上物权变动的效果外,尚发生所谓债之关系。原所有人可依不当得利制度向让与人请求返还所受的利益。二、先占(一)先占的概念与性质先占,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二)先占之构成要件1、须为无主物。2、须为动产。3、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三)先占的法律适用三、拾得遗失物(一)遗失物拾得的概念与性质遗失物之拾得,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之一种法律事实。(二)拾得人的义务与权利1、拾得人的义务:2、拾得人的权利:(1)费用偿还请求权(2)报酬请求权。四、发现埋藏物(一)埋藏物发现的意义与性质埋藏物之发现,指发现埋藏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其性质属于事实行为。(二)埋藏物发现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1项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五、添附(一)附合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1、动产与动产的附合。2、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二)混合混合,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三)加工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当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第十三章共有一、共有的概念财产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我国民法规定财产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情况。第一节共有的概念与特征共有的法律特征(一)财产共有关系的权利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二)财产共有关系的客体应是同一项特定财产;(三)财产共有关系的内容具有双重性,既包括共有人内部的权利、义务也包括共有人对外与第三人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准共有---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形式。按份共有关系一般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而形成。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一)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二)共有物的处分1、对自己份额的处分(《民法通则》78条,时间的限制—法无规定,合理即可)2、对共有物的处分—一致协议,在不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拥有份额一半以上的人意见)(三)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四)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三、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一)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二)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四、共有物的分割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应采取合理的方式,以保持共有财产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供选择的分割方法包括:(一)实物分割(二)变价分割(三)作价补偿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共同共有关系的形成是基于共有人之间的共同法律关系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都享有不分份额的完整的所有权3、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共同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三、共同共有的类型(一)夫妻共有财产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2、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3、夫妻婚前财产(二)家庭共有财产(三)共同继承的财产(四)合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