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纸厂车间管理制度为保证产品生产车间有序地完成生产任务,保证生产流程及相关设备的正常运转,特制订本管理规定。一、组织管理1、工厂主管、车间主任为本工厂的生产管理负责人,有权选择最适当的人和最适当的工作顺序完成生产任务,决定生产班组配备最佳的操作工组合,为提高生产效率,有权聘用或者解雇生产操作工。2、抄纸师傅是本厂生产产品品质的负责人,严格根据客户产品的需求进行生产,及时对影响产品产量、质量的问题处理。3、机修师傅为本工厂生产流程、技术和机械设备维护负责人,如有影响生产的改造、维护需要合理帮助的,本工厂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必须无条件提供帮助和配合。二、生产交接-班管理①交接-班双方人员在交接-班时共同对所有设备及仪器仪表的运行情况作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②接-班人员应按时到达工作地点,做好接-班准备,接-班人须认真检查和听取交-班情况。③接-班人员未按时到班者,交-班人员应报车间主任,但不得擅自离岗,直至有人顶班为止。④交接-班时如遇事故,应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再办理交接手续,接-班人员应积极协助交-班人员处理事故。三、岗位职责1、操作工岗位职责:①无条件地服从工厂主管、车间主任的安排与调派,严格按技术、管理的要求备料,保证每批料中添加的品种及重量都正确无误。②对涉及本班原材料或者产品的进出负责清点和合理安置,负责涉及本班的外来车辆进出开门和锁门。③按时上、下班,并按要求进行加班。④上班时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生产线停产检修必须在岗位上听候机修师傅、车间主任或者工厂主管的调派和安排,未经批准不得离岗、串岗。⑤操作工既是生产操作工,又是设备维护、修理和装卸工,每次卸车、装车时,原则上大家都必须一同劳动。⑥每班下班前必须对本班工作场地进行清扫、整理。2、抄纸师傅的岗位职责①了解上一班的生产和设备运行情况,掌握生产质量,随时检查各环节的生产和设备运行情况,影响生产流程或者质量变化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按异常情况上报。②交接-班前做好本班的生产调整计划。③经常检查产品品质,严格按生产计划和客户对产品的品质要求进行生产。3、车间主任的岗位职责①采取各种措施,充分调动车间工人的积极性,吸纳相关的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程序,提高生产效率。②根据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机器物料置放地点,提高物流管理的效率,提高工作效率。③尽可能保证生产组织系统在大部分时间内始终处于一个均衡生产状态。④阐明每一员工的职责及其工作范围。⑤明确生产任务并组织安排生产,研究生产过程的合理性,在生产过程中全权负责本车间的人员调动,合理安排各员工从事生产及其它事务。⑥要检查所需材料供应与储存的情形,竞争的供应来源,可替用的材料。⑦管理好每班的“生产记录”和“产品进销存汇总报表”手续。⑧确定维护,材料处理,事务工作,控制流程,运输等所需要的劳务。3、机修师傅的岗位职责①为本厂计划生产产品提供技术指导,对需要生产产品的技术流程进行改造,严格要求操作工按流程操作。②负责整个车间设备的开、关机及其正常运转,严格指导操作工按各机器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③负责组织人员维护、修理各机器设备和流程改造。④负责有关设备易损件的申报。⑤搞好安全生产,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若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汇报车间主任或者工厂主管,并想方设法积极排除。四、处罚措施1、对以下情况一次处以3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①上、下班之前没有打卡或者超过接-班时间5分钟的;②违反岗位职责、脱岗、睡岗、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到位的但没有造成生产异常的;③下班前没有对本班工作场地进行清扫、分享的“造纸厂车间管理制度”,造成漏浆、漏水、漏汽或者电耗浪费的;④涉及本班的外来车辆进出开门和锁门超过5分钟的;⑤不服从机修师傅、车间主任或者工厂主管安排与调派的。如有本厂操作工违反以上第③、④条任意一条行为的,每次车间主任和工厂主管均罚款50元,无故不在工厂区的加倍处罚。3、以下情况(均按次数计算)扣除2天工资,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并扣除全部未发工资:①未经批准不上班或者旷工的;②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厂直接损失超过200元的;③产品出库数量计算错误的。如有本厂操作工违反以上第②条行为的,每次车间主任和工厂主管均按损失总额的20%进行罚款,无故不在工厂区的加倍处罚。4、以下情况直接开除并扣除全部未发工资:①在本厂区打架或者违反本厂规定不接受处罚措施的;②接受处罚措施后未找到合适顶班人选就要求辞工的;③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五、车间请假管理1.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请假,对于非请假不可者,必须自行找到顶班者,并报车间主任批准之后方可。2.请假一律使用书面文字,写好请假条,口头请假一律无效。3.请假期间无工资。4.请假必须提前一天申请。本规定将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对以上条款有异议的,必须向管理人员书面提前提出,否则视为接受。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九日造纸厂管理规章制度(范文)2016-08-1920:40|#2楼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二、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三、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五、电信线路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二十六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第二十七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六、易燃、易爆物品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