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贷款担保应用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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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管理第四章贷款担保应用及管理主要内容保证贷款(掌握保证人的资格能力、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保证人担保额的确定)抵押贷款(掌握抵押物设定的条件及范围、抵押权的实现、抵押物最高担保能力及抵押率的确定)质押贷款(掌握质押物的设定、质押物最高担保能力的确认)补充:信用贷款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企业所处行业是国民经济中重要行业,或者是发展中的新兴行业。行业的风险性较低,受国家政策支持,经济环境对其影响也不大。企业成立时间较长,在其行业中地位排名靠前。企业多年经营稳定,有其相对固定的客户群。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大起大落现象。高层管理人员稳定,专业化且互相协助在银行授信记录良好,没有拖欠、逾期等不良行为。对银行能产生较好的综合效益,存款、贷款、结算、票据、国际业务等大部分在本行。补充:信用贷款我国商业银行发放信用贷款,一般而言只能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同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AAA级企业;(2)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3)流动比率在150%以上;(4)无逾期贷款和应付未付利息;(5)经营效益好补充:担保贷款概述为提高贷款偿还的可能性,降低银行资金损失的风险,银行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作用1.协调稳定商品流转秩序,使国民经济健康运行2.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3.促进借款企业加强管理,改善经营管理状况4.巩固和发展信用关系补充:担保贷款概述分类担保范围补充:担保贷款概述在实务中应注意的三个原则贷款担保不能取代借款人信用状况贷款担保并不一定能确保贷款得以偿还贷款担保只能降低风险而不能消除风险案例:张同学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希望自己创业开间餐厅,由于没有抵押和质押等担保方式,创业梦难圆。于是找到自己的老师,希望老师可以帮忙担保申请贷款6万元,计划在24个月内还款。在本案中,由于张同学没有合理的抵押和质押方式,因此6万元的贷款额度要想获得还是很困难的。他找到老师作为担保人保证申请保证贷款还是十分合理的。银行根据该教师的资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最终放款4万元,剩余的额度可通过其他方式获贷。案例:李先生刚刚大学毕业不久,希望继续深造,无奈家庭条件不允许,于是想通过第三方保证的方式申请4万元的个人贷款,本案中李先生选择自己的大学同学作为担保人。由于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并没有其他很好的担保贷款方式,因此可以选择第三方担保,但是第三方需要拥有一定的资格。本案中,如果此同学资质不够好的话,是难以获得贷款的。因此,专家建议:就4万元这个数额来讲,比较合理的做法是李先生可以在同家人商量后选择通过拥有完全产权的房产作抵押,申请房产抵押贷款。李先生听取相关专家的意见,申请房产抵押贷款,如愿深造。案例:齐先生在北京经营一家家用电器公司,公司于2006年注册成立,最近,齐先生谈成一笔大生意,但是由于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资金周转不便,需要从银行贷款30万元。主要的还贷来源就是营业利润和商品存货抵押,如果成功获贷,使用期限为两年。在本案例中,齐先生希望贷款30万元用于公司周转,对于其提供的商品存货质押,一些银行确实开展此类贷款业务,不过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价格稳定、销路广的商品银行才会比较认可。由此看来,商品存货质押贷款对于年轻的企业来说不失为一种好的贷款方式。含义第一节保证贷款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体现多边信用关系双重还款保证连环监督制约第一节保证贷款保证人的资格法人、其他组织、个人或公民保证人的能力——代为清偿债务能力——保证能力的衡量标准第一节保证贷款保证资格的限制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但非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除外第一节保证贷款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拒绝保证责任。不得行使抗辩权的情况P7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内免除保证责任。第一节保证贷款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一般只接受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保证人的一般保证。第一节保证贷款保证方式的特殊形式P75共同担保:同一债权提供的多个担保,可以分为多个保证人、多个抵押权、多个质权,或混合共同担保。注意事项:各自担保范围、担保顺序最高额担保:指债权人与保证人(或抵押物),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债权额,由保证人(或抵押物)在此最高债权限额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案例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解答:1、乡财政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按《担保法》第八至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2、法院先对企业抵押的工具车拍卖或变卖,以偿付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企业应通过其他方式继续清偿。3、若保证人是B公司,B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一节保证贷款保证期间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区间,债权人在此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种类约定期间法定期间连续保证期间案例丙公司与甲银行签定一份保证合同,为甲银行与乙公司承担最高额在3000万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确定以下情形中,丙公司的保证期间和保证责任。(1)保证合同约定期保证期间为在2004.6.1-2006.5.31间。若乙向甲银行借款500万元a.借款日为2004.7.1,还款日为2004.10.1b.借款日为2004.7.1,还款日为2007.10.1(2)保证合同未明确表述保证期间,只有“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类似内容。乙向甲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日为2004.7.1,还款日为2004.10.1第一节保证贷款几种期间关系P76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期间的关系期间的起算点期间届满后的法律后果中断中止情况适用时间顺序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期间的关系时效中断时效中止第一节保证贷款保证人减责或免责的情形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第一节保证贷款保证期间,债权人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人债务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除外。其他P78第一节保证贷款保证担保贷款操作要点提交保证担保资料保证人资格及保证能力审查保证合同的签订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要点思考: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问: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案例分析作业2010年11月1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冰箱,总价款为25万元,甲公司当即付款5万元,所欠货款由甲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保证在一个月内付清。与甲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丙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欠条上签字盖章。后甲公司未按约付款。2010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付。2011年6月14日,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立即付清所欠货款,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问: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第二节抵押贷款抵押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抵押和抵押贷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二节抵押贷款抵押的特点抵押与担保的不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第二节抵押贷款抵押物设定的条件及范围抵押物的财产应当符合的条件P89合法性流动性价值稳定性必须是权属无争议的财产其处置不妨碍公共利益第二节抵押贷款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P89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P90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抵押的特别规定P90第二节抵押贷款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的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银行自登记之日起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生活资料;第二节抵押贷款抵押登记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P91、92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房管局或(及)土地管理局;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二节抵押贷款抵押登记操作P92——94抵押权的法律保护抵押物转让时的抵押权保护抵押物出租时的抵押权保护抵押人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才可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超过部分归抵押人,若不足,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或提存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应书面告知承租人,但不需其同意;抵押、转让时租赁合同有效,且承租人有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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