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第四讲(二)——走私罪CrimesofSmuggling走私罪概述1、定义: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或(2)偷逃关税,擅自进出口普通货物,或(3)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许进口的保税、减税或免税的货物、物品,或(4)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或(5)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2、走私行为的危害性与犯罪化的依据(1)擅自进出口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特定物品,从而破坏了外贸管制和海关监管,甚至有损国家利益。(2)偷逃关税,从而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3、走私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四种:(1)绕关的走私行为,即不经过国家的海关或边卡检查站,而是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边境线上,非法进出国(边)境进行走私活动,逃避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监管、检查。这种行为不仅仅是走私行为,同时也是偷越国(边)境的行为。(2)通关的走私行为,即进出国(边)境有合法手续,但同时采取假报、伪装、藏匿等欺骗手段,瞒过海关监管、检查,进行偷运、偷带货物或物品的走私活动,或通过邮寄进行走私活动。(3)后续的走私行为,即进口的货物或物品是合法的,但进口以后违反批准进口时的规定,擅自非法把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或把减、免关税的货物、物品在特定用途、地区、企事业单位等范围以外销售牟利,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而转变为走私行为。(4)准走私行为,即不属于直接进出国(边)境的走私行为,而是间接走私行为。行为人虽并不直接进行绕关或通关、后续的走私活动,但他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或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非法收购、运输、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以及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等方便,为走私罪犯服务牟利,实际上是走私行为的延续或是走私的共犯,所以均以走私罪论处。后续的走私行为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准走私行为和走私共犯四(三)将刑法第155条修改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本节罪的特征1.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节罪的主体,单位犯罪都实行双罚制。2.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走私行为并不都构成犯罪,只有违反海关法规,严重破坏国家对进出口的禁进、禁出、限进、限出、限量、限值的管理活动和有关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走私行为,才构成走私犯罪。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都具有牟取非法利润或其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只有具有犯罪故意的走私行为才构成走私犯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走私的故意,但却有某种违反海关法规、违背海关监管的行为,则不属于走私罪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由于不懂海关法规或者因疏忽大意而该报未报或者漏报、错报关税的,都不构成走私罪。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检查和管理,进行走私的行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行为两个基本特征。本节罪中,除文物、贵重金属仅限于出口才构成该罪外,其他各罪不区分进口和出口。冠以“走私”的罪名,除了本节的十个罪名之外,还有“走私毒品罪”(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第347条)。修正案八对本节的规定二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一、走私武器、弹药罪1.定义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2.主要特征(1)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2)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我国关于海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海关法》、《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作为本罪对象的武器、弹药,是指各种军用的具有杀伤力和破坏力的兵器及其使用的弹药,不包括民用的猎枪、麻醉枪、气枪之类。本罪与其他走私犯罪一样,以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前提。实施本罪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主要有:A.通过不设海关、边卡的陆地边境,秘密非法运输、携带武器、弹药进出境。B.通过设海关的地点,采用藏匿、伪报、伪装等手段,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境。3.本罪的刑事责任(重点)犯本罪的,依照《刑法修正案八》二十六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走私核材料罪1.定义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2.主要特征本罪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的性质,以及犯罪客观方面的走私方式、手段等方面,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相同,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只能是核材料,这是指可以发生原子核裂变和聚合反应的放射性物质,如钚239、铀235等。由于这种核材料是可以用来作为制造核武器的重要材料,具有放射性,无论走私进口或出口,都会产生很大的危险性。因此,《刑法》对走私核材料的行为明确加以规定,并且把它与走私武器、弹药罪规定在同条同款,说明它们的危害性质和严重性相当。3.本罪的刑事责任犯本罪的,依照《刑法修正案八》二十六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走私假币罪1.定义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2.主要特征本罪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的性质,以及客观方面的走私行为的方式、手段等方面,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相同,只是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只能是伪造的货币,包括伪造的中国货币和外国货币。货币作为流通领域的支付手段,其发行必须严格控制。如果任凭伪造的货币走私进口,混人流通领域,不仅会使公民个人和单位遭受损失,更严重的是对金融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因此,《刑法》对走私伪造的货币也作出明确规定,并判处严厉的刑罚。3.本罪的刑事责任犯本罪的,依照《刑法修正案八》二十六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应当注意: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等罪名,由于《刑法》将走私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故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其他犯罪。(法条竞合)四、走私文物罪1.定义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为。2.主要特征(1)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2)客体皆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走私对象只限于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3)主观方面皆只能表现为故意。(4)客观方面的走私行为方式、手段等,与走私武器、弹药罪基本相同,只是犯罪对象不同。3.本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文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若是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构成走私文物罪;若不是,则属于一般走私文物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具体如下:(1)若行为人是受他人之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委托人在其中夹带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行为人并不如道,则没有走私文物的故意,不构成走私文物罪,只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2)本罪与其他文物犯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犯罪手段不同。4.本罪的刑事责任修正案八之二十六条规定,烦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走私贵重金属罪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行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此两罪除犯罪对象外其他方面同于走私文物罪。七、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八、走私淫秽物品罪1、定义本罪是指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本节唯一的目的犯)行为人牟利或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若行为人确实没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为个人使用,夹带少量淫秽物品出入境,即使其走私淫秽物品出于故意,也不构成本罪。2、刑事责任(略)修正案八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二十七、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主要作了四处修改:第一,根据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关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减少死刑罪名的精神,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死刑规定。第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行为,无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近年来,有的部门和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提出,在我国一些地区,小额多次走私的情况严重,由于行为人有意将每次偷逃应缴税额控制在五万元以下,海关查获后只能予以行政处罚。行为人屡罚屡犯,从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上看,应当以犯罪处理,才能起到惩戒作用,有效维护海关监管秩序。因此,本款进行了相应修改。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