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创业投资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背景:2009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文《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扩大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创业投资试点,推动利用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联合地方政府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即创业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基金设立: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按照商业规则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基金以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政府不干预基金正常的经营管理基金运作:基金委托具有专业背景的管理机构按照章程规范运作,基金管理机构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管理团队至少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的投资经验基金投资方向及范围: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具有鲜明的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基金要以一定比例投资于早中期企业,鼓励参股设立主要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天使基金基金资金构成:参股设立的基金由国家资金、地方政府资金及社会募集资金构成,以社会投资为主,每只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5亿元,国家资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且不控股。地方政府参股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资金。社会募集资金比例应大于60%。对于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国家资金参股比例可适当放大基金备案:基金应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基金中国家出资管理:国家出资部分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专业管理机构管理。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干预基金正常的经营管理,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行使股东权力。受托管理机构对受托资金专设托管账户管理国家资金除在基金章程中规定的条款外,不要求优于其他社会股东的额外优惠条款。国家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同进同出参考:《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及奖励:国家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金共同按创业投资基金章程规定支付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一般按照每年1.5-2.5%),并将部分基金增值收益(一般为20%左右)奖励基金管理机构为体现国家资金的政策导向和考核机制,也可考虑国家资金不支付每年的管理费用,同时将50%的基金增值收益让渡于基金管理机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企业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和作为投资管理顾问的创业投资管理顾问向企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创业投资基金形式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方式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参考:《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创业投资基金成立条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参见创业投资经营范围)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限制: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方式: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创业投资基金退出: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创业投资基金监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包括: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增减资本、分立与合并、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清算与结业)创业投资基金资金募集的法律规定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范围专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不得以“代理”等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募资活动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对所代理资产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承诺固定收益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通过发布广告(包括在创业投资企业自己的网站,在社区张贴布告,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和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参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创业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参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创业投资基金概念: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资金来源: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基金支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5000万元以上;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管理的创业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且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正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5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导基金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参考《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方式: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阶段参股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