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济代理行为在现代经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从事交易活动,事必亲躬,不大可能,假手他人,实有必要。个人虽可依自己的意思处理社会生活关系,虽然是近代法的理想,但个人之精力、时间有限,假手自己信任的人,利用他人的才能,可以扩张私法自治的范围,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案例:某设计院需要30台电脑,与大陆电脑公司业务员江宏联系,江宏未经公司经理同意,与设计院达成协议,由电脑公司售给设计院某牌号电脑30台,设计院当即将电脑价款15万元汇入大陆电脑公司的账户内。一个月后,电脑公司给设计院发运20台该牌号电脑,尚差10台。之后,设计院多次派人催促电脑公司补足,该电脑公司经理声称:“江宏答应卖给你们电脑,我没有同意,你们要电脑,找江宏,与我公司无关。”无奈,设计院向法院起诉。问题:1、江宏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2、江宏与设计院达成的协议,对大陆电脑公司是否有法律约束力?为什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法律后果应归属于被代理人。一、代理概述二、代理的种类三、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四、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及其法律后果第一节经济代理的基本概念一、概念1、定义: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2、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法律关系被代理人第三人(本人)代理关系代理行为关系代理人1、甲委托乙,向丙公司购买一幅画,与丁董事进行磋商。经过磋商,乙致函丁表示愿意以100万元购买该画,丁外出时,才知道此事,当即告知其秘书通知乙出售该画。问:此例中,乙、丁、秘书在法律上是何种地位?他们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甲法律关系丙公司丁董事长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乙秘书代理事务实际是甲与丙公司进行买卖,由代理人乙与秘书代理进行,后果由甲与丙公司承担。二、特征1、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1)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后果归被代理人的代理方式。2)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进行明示法律行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是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是归属于代理人,然后根据代理合同的规定,转移给被代理人的代理方式。3)外贸代理制:为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进出口业务,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外贸公司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和外国企业签订合同,自己向外方承担合同义务并享有合同权利,然后转移给委托人,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的代理行为。分析2、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甲丙公司委托买空调买了电风扇乙认为电风扇更好故自作主张乙的行为就未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应由乙承担后果。3、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1)代为进行某些事实行为,不属于代理。比如抄写稿件、搬运货物等。2)违法行为不适用代理。比如走私、贩卖毒品等3)法律规定要求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主要有结婚、离婚、收养、遗嘱等。4)侵权行为或内容违法的行为不适用代理。比如:明星演唱会不能“偷梁换柱”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商品购买额达若干元可得到奖券一张。王某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了5张奖券,他自己把这几张奖券收了起来。后百货公司抽奖,这几张奖券中的1张中了头奖,可得彩电一台。问题:问题:该电视机应当归谁所有?第二节代理的种类和代理权的行使代理的种类(基于代理权产生的原因的分类)可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1、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立的代理。法定代理产生的根据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组织关系等。如父母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原告:田喜全,男,28岁,无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陈素芹,田喜全之母。被告:梁忠梅,女,27岁。田喜全与梁忠梅于199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田雨(两岁),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3年8月9日因交通事故,田喜全被汽车撞伤,头左颞枕部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头部伤残Ⅰ级(植物人,无行为能力)。1994年4月27日,田喜全之母陈素芹以田喜全夫妻感情不好,特别是田喜全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发现梁忠梅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以田喜全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梁忠梅离婚。陈素芹并委托田喜全之姐李涉萍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审判]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一直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加之原告在事故发生后,住院期间为生活琐事及原告对被告不信任等问题发生纠纷,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准予离婚。鉴于原告身体情况,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梁忠梅不同意离婚,但又不尽力照顾原告,争取夫妻和好,没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于1994年8月12日判决如下:一、准予田喜全与梁忠梅离婚;二、婚生女田雨(两岁)由被告抚养,田喜全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9元,从1994年7月起付至田雨18岁止。宣判后,梁忠梅不服,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为理由,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田喜全的母亲及其姐同意一审法院判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喜全与梁忠梅系自主婚姻,并生有一女,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田喜全虽因交通事故伤势严重,但其住院期间梁忠梅曾去护理,并多次表示愿意照顾其今后生活,故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1994年11月24日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驳回田喜全离婚请求。此案是一起由无行为能力人的母亲代理提起离婚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的结果是正确的。但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性及其能否代理原告提起离婚之诉是值得研究的。首先,本案代理人不具有合法的代理主体资格。本案田喜全系植物人,生活不能自理,无辩认、识别能力,不能作出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属无行为能力人,本人不能进行民事和民事诉讼活动,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为其设定监护人。按《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亲属;(五)……。2、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为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是适用最广泛的代理形式。如公司的业务代理、保险代理等。公民李某委托该市新东安画廊购买某著名画家张某的一幅“春色”油画,价值50万元。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分二期付款。合同签订后,李某便向画廊汇去25万元。其后,画廊经理程某与画家张某达成一份书面协议,购买正在画廊展出的“春色”油画,价值40万。合同订立后,画廊向张某交付5万定金,待画展结束交付该画并付款。过了2个月,因画廊经理程某涉嫌伤害罪,被司法机关逮捕,有三位债权人同时起诉该画廊。画家张某得知后,遂派人去画廊取回油画。李某得知该情况后,在法院起诉画家张某,要求其交付“春色”油画。问:法院是否支持李某的请求?为什么?对本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依法可以起诉画廊,但因其与张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不能对张某提起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油画已经交付给画廊,所有权发生移转,李某可以依据间接代理的规定请求张某返还。就本案来说,我认为本案不应适用间接代理,原告李某也不能行使油画所有权及合同介入权,其根据在于:间接代理的成立存在合同法第402条的“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以及合同法第403条的“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受托人披露的两种情况。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有代理关系,成立间接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本案中,画廊与画家张某订立合同时,本人李某虽然肯定知道第三人张某的存在,但张某未必知道真正的购画人李某的存在,以及李某与受托人画廊之间有代理关系,他所知道的买家只是订立合同的画廊。因此,不能适用合同法第402条成立间接代理关系。代理权因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为指定代理。如《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这里的指定的人代管,就有指定代理的内容。应注意,要将指定代理与指定监护分开,指定监护人也是法定代理人。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指根据法院或法律授权的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是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有权指定代理人的机构为:(1)人民法院;(2)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3)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第三节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一、代理权的行使(一)代理人的义务1、代理人勤勉工作并为本人利益计算的义务(1)为本人利益计算;(2)必须勤勉工作(竭尽所能)(3)尽相当的注意义务(4)遵从本人的指示。2、代理人自己处理委托事务案例:刘某在村的承包鱼塘捕有一批2000斤的鱼,因同村的王某有拖拉机上县城,故委托王某帮他代卖,双方约定10元一斤,卖后王某按2元一斤提成。王某在半路出了车祸没办法再上县城,又无法联系刘某,当时正值中午,再不卖鱼就会坏掉,正好此时见其朋友杨某开车经过,遂委托杨某帮他代卖,双方约定杨某可按1元一斤提成,等杨某到市场已是下午,鱼只能5元一斤卖掉。王某和杨某按约定拿走提成,刘某不同意认为王某未经其同意另外委托他人,其行为应由王某负责。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答案刘某(被代理人)本代理王某(代理人)市场卖鱼再代理杨某(再代理人)问题在于杨某卖鱼的行为是否有效。答案王某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刘某委托再代理人的行为是有效的。理由是王某是在紧急的情况下实行的再委托。再代理的前提条件是代理人选任再代理人时应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但在自己不能履行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免受损失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一样是有效的。3、代理人的报告义务(本人要求或代理人认为有必要时,代理人应将处理委托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本人报告。4、代理人的保密义务。在代理关系的有效期间或终止后,代理人均负有为本人保密的义务。但本人的秘密情况和资料涉及或构成违法行为时,代理人无此义务。(二)代理人的法律责任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为被代理人处理民事法律事务,而代理人不履行义务时,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代理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有:(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任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如果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将终止,但有一些例外情况。如果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将终止,但是有下列情况的委托代理仍然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认的;(3)代理权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需继续完成的。案例王某委托其朋友李某到外国帮他买一部先进的录相机,当李某到国外不久,王某因车祸死亡,其儿子继承其全部财产。李某从国外买回录相机后才知道王某已死,他找到王某儿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