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第一节经济仲裁第二节经济诉讼一、经济仲裁与仲裁法•经济仲裁指我国对国内经济纠纷和涉外经济纠纷由仲裁机构进行判断和裁决的活动。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年9月l日起施行。二、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会•(一)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二)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是由全国的仲裁委员会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其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三、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一)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是:l、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若一方当事人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并实施。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四、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近亲关系或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五、开庭和裁决(一)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情况仲裁不公开进行。•仲裁委员会应当按仲裁规则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也可自行收集有必要的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开庭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仲裁庭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也可以自行和解,申请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六、裁决•仲裁庭开庭后,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做出裁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的撤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①没有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裁决的执行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若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撤销裁决申请被驳回的,人民该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第二节经济诉讼•一、经济诉讼及其基本原则•(一)经济诉讼经济诉讼,也称经济审判,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并做出裁判的活动。发生经济纠纷后,当事人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在我国,经济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经济诉讼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公开审判。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也可以不公开审理。•(3)两审终审制。经济纠纷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4)合议原则。•(5)回避原则。•(6)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7)辩论原则。•(8)处分原则。二、经济纠纷案件的主管和管辖•(一)经济纠纷案件的主管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在我国,经济纠纷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铁路运输法院经济审判庭、海事法院和森林法院主管。(1)各级普通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受案范围:合同纠纷、产权纠纷、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等案件。(2)铁路运输法院经济审判庭的受案范围:铁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保险合同、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纠纷案件。(3)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海事侵权、海商合同纠纷、海事执行、海事请求保全等案件。(4)森林法院的受案范围:指发生在林区和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经济纠纷案件(二)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l)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管辖几乎所有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3类经济纠纷案件:①重大的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2)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济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经济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指对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在经济纠纷发生前或经济纠纷发生后,以协议方式确定其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三、经济诉讼程序•经济诉讼程序,是指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原则、步骤、方式和方法。1.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起诉和受理起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②有明确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③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后的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2)审理前的准备(3)开庭审理,判决阶段第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对于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做出如下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法院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4)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