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目錄前言………………………………………………………………………………………………第3頁金融資產證券化之運作過程與架構…………………………………………………………...第3頁金融資產證券化之效益及影響………………………………………………………………….第6頁金融資證券化條例之立法重點………………………………………………………………….第8頁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缺點………………………………………………………………………….第13頁日本金融資產證券化的過程…………………………………………………………………….第14頁資產證券化組的選擇…………………………………………………………………………….第14頁資料來源………………………………………………………………………………………….第16頁3前言金融資產證券化,指金融機構將不具流動性的資產,提出信用品質良好,具有同質特性,未來可以產生現金收入者,如不動產抵押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應收帳款及設備租賃等,經由特定機構重新組合、包裝,並透過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及信用評估,再以此種債權為擔保,發行具流通性證券募集資金,投資人定期收取有價證券發行機構所支付的收益。金融資產證券化主要是針對不動產擔保放款,進行資產證券化。打銷逾期放款,是財政部報行金融改革最重要的目標之一,這部分須配合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工具。資產證券化被視為是解決當前金融問題的良方,資產證券化除了提升金融機構債權資產之流動性、增加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管理之靈活度,並提高資金管理運用效率,同時也與資本市場直金融相結合,且提供投資大眾另種長期投資工具。未來金融資產之持有者將能透過證券化,分散其經營風險、改善其財務比率,並增加多樣化籌措資金管道,進而提高資金運用侵金融市場效率、深度及廣度,促進金融體系及及金融環境之穩定發展。以下資料將說明,金融資產證化的運作過程、架構、立法重點,和金融資產證化的缺點、日本金融資產證化的過程。金融資產證券化之運作過程與架構金融資產證券化泛指銀行等金融機構或一般企業將其持有之各種具有可產生未來現金流量、信用品質易於預測、具有標準特性之資產,透過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purposevehicle、specialpurposeentity,通常為公司或信託組織)之創設及資產移轉,重新組群包裝成為單位化、小額化之證券形式,向投資人銷售之過程。此項運作過程牽涉甚廣,需要各種專業機構之分工合作。證券化是將企業或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或負債、淨值項目轉換為證券的一種交易過程,金融資產證券化則涵蓋企業發行的商業本票(負債型),抵押權、應收帳款、商業放款(資產型)經移轉並重新包裝後所發行流通的證券。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表中,資產主要是放款,負債主要是存款。通常放款的期限是較長期的,所以金融機構的資產流動性很差;另外,資產與負債的存續期間不一致,也使金融機構面臨利率波動的風險。如何規避這類風險是金融機構面對的重要課題。若是能以放款資產為擔保發行證券,以放款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量做為發行證券之本息償付,除了可以為放款創造出可以自由移轉的次級市場,提高金融機構資產的流動性之外,更可縮短資產與負債存續期間的差距,這就是所謂的金融資產證券化(FinancialAssetsSecuritization),發行之證券稱為資產擔保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簡稱ABS)。以下為資產4證券化執行步驟及架構之說明。一、資產創始(origination)在證券化架構下為原始債權機構為創始機構,由其將條件類似的授信債權彙整組群化(pooling)(p.12資產證券化組群選擇之說明),出售(註一)或信託予特殊媒介機構(specialpurposevehicles,SPV)。在證券化架構下,創始機構將資產出售(自帳上剔除)為主要特色,其目的一方面可以降低風險性資產進而提高自有資本比率,另一方面可以促進資產的流動性,強化資產負債的管理。二、特殊媒介機構(specialpurposevehicles,SPV)主要功能有三個:(一)創始機構一方面為了強化證券標的信用評等,避免投資人對於資產創始機構因破產導致債權無法收回風險的疑慮;一般係由資產創始機構將債權組群出售給另一特殊媒介機構,以確實區隔標的資產與創始機構的關聯性,再由該媒介機構以該資產為擔保發行證券。(二)代表所有投資人擁有擔保品,監督現金的收入與分配,並為證券或受益憑證之發行主體。(三)出取優惠的租稅待遇例如美國政府早期機構協助建置MBS市場所成立的GNMA、FNMA及FHLMC等機構,除了收購住宅抵押擔保放款之外,提供保證並發行證券即屬之;而民間發展的SPV大多屬於創始機構附屬的金融子公司型式予以區隔,例如TheFirstBostonCorporation(FB),為了發行汽車放款業資產擔保證券,特別成立Asset-BackedSecuritiesCorporation(ABSC)即為一例。至於特殊媒介機構的組織型態以美國發展過程可以區分為公司型態、信託型態與合夥型態等三種,一般是基於賦稅的考量決定成立的型態。三、信用增強(CreditEnhancement)基於降低證券發行利率、提高信用等級並促進證券之流通,一般採取的信用增強措施包括(一)備償信用狀:以付費方式委請銀行開具備償信用狀(stand-byletterofcredit),以擔保一旦風險發生時,仍可由銀行按時償付投資者的證券本息屬之。(二)設立差價專戶(spreadaccount):係指某種附條件之帳戶,證券化資產收益與應支付資產擔保證券利息間之差價,扣除組群服務手續費後,餘額累積提存於專戶中,需累積達到一定的備償金額後,差價專戶餘額才得以轉交創始銀行;因此差價專戶具有擔保證券化資產違約或延遲還本付息的功能。(三)保留對原債權創始機構追索權。(四)向第三人購買保證或向保險公司投保。(五)提供超額擔保:亦即彙整組群化資產時,以超過證券發行額顯著程度的資產組群供擔保,強化資產組群損失的某種限度內不致影響證券本息支付或其信用。5(六)採取優先、次順位證券的發行方式,低順位部分由創始機構保有,使投資者可享有較高求償順位等級的證券。(七)政府提供保證:例如符合規定條件的MBS,由GNMA提供保證,另外FHA、VA、FmHA等機構提供的保證皆屬之。(八)現金留置方案:創始機構將債權售出時,保留部分對價現金為擔保屬之,例如1989年由RTC與FNMA及FHLMC簽訂代理人交換計劃(master)即採取本方案。(九)上述各種信用增強方式的組合,亦即採取不只一種的強化方式,以取得較高信用等級。四、銷售(placement)美國對於證券化資產的承銷業務係由投資銀行及證券公司辦理,至於規模較大的資產群組大多會由主辦承銷商邀集多家承銷商共組承銷團共同辦理。五、服務(servicing)由於證券化資產組群數量及金額龐大,對於本息收付、帳單寄發、郵件處理以及本息轉付等業務十分繁瑣;基於資產隨證券化移轉後處理的正確性與效率化,大多仍委由資產創始機構擔任組群服務的角色,除了提供證券化資產及其現金流量之管理及服務,負責支付本息及回收延遲付款等管理事宜;就創始機構而言,可運用資產收益與證券利息差價利益外,又可額外收取服務手續費,並仍繼續掌握舊有客戶不致隨資產致券化而流失客源,故創始機構大多亦樂於提供這項服務。六、交易(Trading)證券化資產的投資者可以是個人或法人機構。透過證券化的交易,可以營造一個持續性的證券交易次級市場,提供投資人多樣化的投資工具。註一:美國1996年公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二五號,Statementof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No.125:AccountingforTransfersandServicingofFinancialAssetsandExtinguishmentsofLiabilities,對於應收帳款「出售」的認定,需符合三個要件:(1)出售的公司放棄應收帳款未來經濟效益之控制,且不權再買回該應收帳款。(2)追索權之義務如收帳費用及壞帳能合理預估。(3)除行使追索權外,買受銀行不能要求出售帳款公司再買回該應收帳款。資料來源:資產證券化之基本架構示意圖借款人貸款創始人(或債權資產持有人)信用評等機構特定目的信託(或公司)信用增強機構證券承銷機構投資人資料來源:文章標題:推動抵押債權證券與金融機構流動性作者:廖咸興(台灣大學財稅金融系副教授)、李阿乙(輔到大學經濟系教授)金融資產證券化之效益及影響金融資產證券化所帶來之效益及影響甚多,可區分為創始之金融機構、整體金融市場及投資人等三方面,簡述如下:一、對創始資產之金融機構而言(一)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及資金使用效率:將缺乏流動性之貸款債權轉換、分割為標準化、單位化之有價證券,可有效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及資金使用效率。(二)改善資產負債管理,分散金融資產風險:金融機構作為金融中介角色,其資產與負債之存續期間、利率水準難以配合,而衍生資產負債管理問題;透過證券化,可協助改善資產負債管理,分散金融資產之風險。(三)提高自有資本比率及經營績效:資產證券化讓資產從金融機構之資產負債表上移除,透過資產規模之減縮而提高自有資本比率;另外,通常創始機構於證券化後仍會繼續管理資產,而保有一定收入,對經營績效之提升亦有幫助。7(四)降低資金成本:證券化商品之風險利益考量係取決於創始機構切割出來之特定資產。故可單獨考量特定資產之品質,無須面臨創始機構之資產品質或償債能力,而降低籌措資金之成本。(五)增加多樣化之籌措資金管道:傳統上,金融機構僅得透過吸收存款、同業拆借或發行金融債券等增加負債之方式籌措資金,一般企業亦係以增加負債方式而取得資金;經由資產證券化,形同以出售或減少資產之方式籌措資金,將可減輕銀行或企業對於負債之依賴。二、對整體市場而言(一)提高資金流動效率:透過貸款債權之證券化,而將貸放市場與證券市場有效結合,可提高資金流動效率。(二)擴大證券市場規模:經由以資產為基礎發行有價證券,可增加證券市場交易工具,擴大證券市場規模。(三)拓展新種金融業務,提高金融市場深度及廣度:金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參與者眾,除創始機構及受託機構外,尚包括信用增強機構或機制、信用評等機構、諮詢顧問機構或投資銀行、證券商、票券商、服務機構等,將可拓展新種業務,創新融資技術,強化專業分工,提高金融市場之深度及廣度。(四)促進達成住宅或其他經濟政策:透過住宅抵押貸款之證券化,可充裕中長期住宅貸款資金,提高自有住宅比率,並協助民眾購屋,促進達成住宅或其他經濟政策。三、對投資人或一般消費者而言(一)多樣化之投資工具:證券化商品有金融資產作為發行基礎,如輔以信用評等及信用增強,將可提供投資人另一項風險性低、流動性高且收益穩定之投資工具。(二)健全之投資人保護措施:透過與證券市場之結合,信用評等及資產財務資訊之揭露,其他將可有效保護投資人之權益。(三)充裕之資金來源:資產證券化可使金融機構得免受到各項財務規定(如各種存款準備金比率、自有資本比率、中期放款比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比率)之限制,有更多之資金以從事貸款業務。資料來源:http;//web6.madterlink.com.tw作者:林志吉(現任財政部金8融局)文章出處:實用稅務出金融資證券化條例之立法重點金融資產證券化制度於我國係屬新創,其順利推動,須仰賴法律和金融機構引進國外技術、累積經驗,輔以信用評等公司為投資人分析揭露證券品質,證券商造就發行市場及流通市場,加上信用增強機制、律師、會計師等實務專家的合作,才能有效達成。未來,除主管機關應儘速研訂條例相關授權規定外,各界參與者亦應儘早學習,累積業務經驗,方能落實金融資產證券化在國內推動。以下將介紹金融資證券化的立法重點:資產證券化必須具備二項法律機制,其一為資產之分離,其二為證券之發行。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對於風險隔離及證券發行等規定著墨甚多,大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