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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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协议1目录一、托管协议当事人.................................................2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5四、基金资产保管...................................................7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0六、交易安排......................................................13七、投资人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收付管理............................15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16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21十、基金收益分配..................................................22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24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25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7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28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9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及其他费用................31十七、禁止行为....................................................34十八、违约责任....................................................35十九、净值差错处理................................................36二十、争议处理....................................................37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38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39二十三、其他事项..................................................40二十四、托管协议当事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41托管协议2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邮政编码:518034法定代表人:彭越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7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OFCOMMUNICATIONSLTD法定代表人:方诚国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成立时间:1987年4月1日注册资本:170亿元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协议3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共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理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和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托管协议4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及《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托管协议5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对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托管协议6(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托管协议7四、基金资产保管(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除证券交易所的清算资金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6.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二)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1.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2.基金备案条件满足后,自募集期限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十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托管协议8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4.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不能成立,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账户。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监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托管协议9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债券的资金结算。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六)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2.清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七)其他账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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