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借阅制度1、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因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入团、出国(境)、福利待遇、治丧等工作需要,准予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干部亲属入党、入团、升学、参军等政审,应由干部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出据证明材料,调查人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编史修志和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年迈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可查阅其履历和自传的有关部分。凡因了解干部入党、参加工作时间等与他人经历有密切关系,而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病不能口述和书写,无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须查阅其人事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要从严掌握,经批准后,只能查阅有关材料。2、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3、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周。4、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人员,必须是党员干部;非党领导干部和非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因工作确需了解干部的情况时,需经党委(党组)负责人同意由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情况。二、查档手续1、查阅单位必须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不得凭借调查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2、查阅中央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由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党组,省属高等院校、企业党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委(党组)公章,报请组织部审核,并请示中央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前去查阅。3、查阅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由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党组,省属高等院校、企业党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委(党组)公章,报请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省内跨地区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市党委组织部互相联系办理。5、查阅本单位(部门)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是本单位管理干部的部门。查阅时也要健全审批手续和查阅登记。6、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党员干部,应随身携带工作证,与《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同时使用。三、查档注意事项1、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不得写划、涂改、拆散、抽出、增添、污损档案内容。2、注意保密,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或泄漏档案内容。3、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查档摘抄或复印的材料应办理登记手续,且不得给无关人员传看,用完后应自行销毁。非保密本不能记录干部人事档案内容。4、严禁在阅档室内吸烟。渭城区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2016-02-0114:23|#2楼一、查借阅单位范围1、全区各部门、区政府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因工作需要,可直接向我部提出查借阅区管干部档案申请。2、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因工作原因确需查阅的,按照隶属关系或人事关系由上述单位代为查借阅。3、区委和区政府临时机构需查借阅区管干部档案,由该临时机构具体工作承担单位提出查借阅申请。二、查借阅事由有下列用途之一的,经我部批准后可以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1、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审、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制作档案副本等组织人事工作。2、办理案件。3、办理社会保险、公正。4、经区委或区政府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兴办展览或纪念活动。三、查借阅手续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由各单位依照附件翻印)。按以下要求签报:1、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区委、区政府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由党组(党委)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签字,盖党组(党委)印章。2、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区纪委(监察局)由负责审查该案件的业务室的分管领导签字,盖区纪委(监察局)印章;区法院、区检-察-院及其受托办理案件的各级法院、检-察-院,由案件办理部门的分管院领导签字,盖区法院、检-察-院印章。四、查借阅人员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签批《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时,应当对查借阅人员进行审查把关,选派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前来查档。1、查借阅人员必须政治意识强、了解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2、查借阅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且系中共-党员和查借阅单位正式干部。五、查借阅注意事项1、查借阅单位须在《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签批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到我部查借阅,并事先与我部干部档案管理科室联系。2、查借阅人员须持有《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3、我部干部档案负责同志对《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按程序报领导批准后提供相应的查借阅服务。4、现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特殊情况需要复印的,须事先在《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列出需要复印的材料明细,并经我部干部档案管理科室批准方可复制。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须经档案管理科室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5、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治丧等特殊情况需借出使用的,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借出档案必须在两周内归还。六、查借阅纪律1、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查借阅人员制允许查借阅批准查阅的内容。2、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抽取、撤换、增添档案材料,未经我部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3、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2016-02-0115:51|#3楼一、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时,应派两名中共-党员同时查阅,填写《查(借)阅县人社局管理干部档案审批表》,并按照查(借)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查阅档案由单位劳资人员开据的查阅人事档案介绍信进行查阅,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不得越级查(借)阅干部档案。三、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污损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四、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拍摄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复制或拍摄,用后自行销毁。五、除干部死亡撰写生平材料需要外,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两周内归还,借用期间不得擅自转借其他人。六、严禁在阅档时喝水、吸烟,谨防损坏档案;档案出库时,要先清点后查阅;收回档案时要先清点后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