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导语:学校安全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必须严格管理。下面是网友分享的“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欢迎学习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校,包括本市管辖的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学校设施建设和各项工作措施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师生员工安全需要。第四条坚持学校安全事故预防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内部管理,人防和物防紧密结合,不断提高技防水平,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第五条实行学校安全管理检查制度。每学期开学初,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和季节特点,定期对学校相关设施实行巡查。每次检查的资料应当由检查人员和学校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并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归档备查。第六条学校安全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制,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七条实行学校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和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单位,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第二章政府及部门职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在学校安全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领导和组织本级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二)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治理和防范措施;(三)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对本级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管,落实学校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组织学校安全检查,考核学校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四)协调处理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级学校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督促所属学校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二)与直属学校和所属的学校管理机构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落实情况;(三)督促学校根据安全检查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及时上报需要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的整改项目;(四)负责学校一般事故的处理和学校重特大事故的协助调查处理;(五)负责审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春游、郊游、夏令营、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大型集体活动报告及其安全应急预案。第十条公安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及时处理容易引起纠纷导致矛盾激化的事件,对可能发生过激行为危害师生员工安全的,依法采取控制措施;(二)合理设置报警点,方便学校报警和干警接警,将有住宿生的学校周边作为巡逻重点,严防不法分子滋扰破坏;(三)及时依法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场所。第十一条交警、交通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每学年至少检测1次学生用车,消除学生用车安全隐患;(二)学生用车实行专门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学生用车司机的培训教育;(三)加强对学生用车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牌无照车辆、车龄超过相应规定年限的或者淘汰车辆和以不合格驾驶员接送学生;(四)交通部门根据行业管理职能,做好兼营客运的学生用车管理工作;(五)在靠近交通主干道的学校门口设置交通安全标识;在校门口车流量大的学校上学和放学时增设警力,指挥疏散车辆,维持交通秩序。第十二条消防、电力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每学年至少对学校师生员工进行1次消防、用电安全教育,义务为学校培养消防人员;(二)协助和指导学校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凡2000人以上学校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疏散演练;(三)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用电安全检查,重点单位每学年不少于2次,其余单位每学年不少于1次,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协助学校采取措施整改;(四)非学校用高压线路不得进入校园或在校园通过,已有的予以整改。第十三条卫生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做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二)依法加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和食品加工设施以及原材料采购、加工、储存和制成品销售的卫生监督检查,防止食物中毒;(三)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健康教育,加强传染病、常见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指导学校改善环境卫生,消除蚊蝇孳生地。第十四条建设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监管校舍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确保工程质量;(二)根据季节特点对校舍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三)对已经鉴定为危房的校舍,按照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中修缮、改建、停止使用或拆除的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学校落实。第十五条质监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学校锅炉、电梯、煤气管道、气瓶、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和使用登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二)负责对学校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电梯操作工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考核。第十六条文体、新闻出版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学校周边游戏厅、台球厅、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的秩序整顿;(二)负责对学校信息网络安全使用的监督;(三)依法查处学校周边出售淫秽、色情、暴力等非法书刊、光盘的行为。第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城区及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流动摊点和违规停放物;(二)拆除学校周边各种违章建筑。第十八条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清理农村学校周边的小卖部、餐饮点和流动摊点。第十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将学校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安全设施配备、校舍设施维护和日常安全管理经费。第三章学校职责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安全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全面负责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校生1000人以上的,应当同时在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内部设立校舍、消防、公共卫生、治安交通、集体活动安全工作小组,分别负责贯彻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制度;(二)制定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和安全经费预算;(三)与本校内设机构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机构和有关人员,并考核执行情况;(四)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排除隐患,及时如实地将本校无力解决的整改项目上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五)定期邀请社会有关方面和家长共同参与学校安全教育集体活动;(六)制定详细周密、切实可靠的安全应急预案,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七)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治安交通、消防用电和健康教育每学期分别不低于5课时,加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八)不得使用有刑事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的人员。第二十二条治安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建立严格的门卫值班、校外人员出入登记和保卫巡逻制度;(二)配备经公安部门专门培训的品德良好、身体健康、业务合格、年龄不超过45岁的治安保卫人员,在校生500人以内的配备2名,每增加1000人增配1名;(三)严格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禁止外来人员留宿或入住;(四)重点部门和场所配置监控设备;(五)教育师生遵守交通规则,学生放学实行路队制,配合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加强对学生用车及驾驶员的管理;(六)学生集中上下楼时,应当有专人在楼梯口监护;学生放学时,校门口应当有专人负责疏散,维持秩序。第二十三条消防、用电安全工作职责:(一)按照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二)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三)按规范要求及时整改排除火灾隐患;(四)在校生100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并加强培训和演练。第二十四条校舍设施安全工作职责:(一)新建、扩建、改建校舍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与施工,并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新建平房校舍不得使用水泥檩条,不得吊顶。已使用水泥檩条和已吊顶且暂时不能更换的,要留足检查窗口,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更换;(三)在建设等有关部门、单位的指导下,定期对校舍进行检修,由相应资质的部门、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分类登记建档,及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四)学校不得随意改变校舍用途和校舍结构;确需改变时,应当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法定程序报批;(五)校内室外体育设施和各类线杆应当定期检修,发现锈蚀、腐朽的必须及时更换;(六)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按规定安装、维修和日常检查。第二十五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职责:(一)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加强食堂卫生管理,非经卫生部门检查合格和工商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校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二)加强教室、宿舍、阅览室等学生聚集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及时清除校园内蚊蝇孳生地等污染源;(三)定期组织师生参加健康查体,学校建立学生因病缺课报告制度,发现传染病个例应当及时隔离、通知家人,并按程序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卫生部门接报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四)在师生中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五)根据传染病的流行规律和特点,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及时纠正学校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十六条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职责:(一)组织学生到校外开展春游、郊游、夏令营等活动,应当由校长作出决定,并应当有严密的管理网络和可靠的`安全保障;组织学生到外县区活动的,应当配备医务人员随同服务;(二)组织学生到市外活动的,必须提前10天报告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从事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活动。第二十七条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师生非正常死亡的,应立即如实上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公安等部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校长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予以使用或者经检查发现隐患仍然继续使用的;(二)对各种场地、场所、房屋和设备等维修维护、管理不当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教具学具和其他用品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四)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具备集体活动安全条件仍然坚持组织活动的;(五)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六)发现不合格学生用车和不合格驾驶员接送本校学生或者严重超员时,既不制止又不报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交警部门的;(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同级政府分管领导直至正职负责人具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应当部署安全工作而不作部署,按上级要求或工作规律应当安排检查而没有及时组织安全检查导致事故发生的;(二)在学校安全检查中敷衍塞责,应当发现隐患而未能发现或者发现了隐患没有按照规定提出整改措施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三)校舍、教学、消防设施、学生用车存在隐患而没有采取措施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整改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第三十条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市教育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东营市学校安全检查项目》,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三十二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将责任分解到岗位,落实到个人。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