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增长促进法案(Wachstumsbeschleuni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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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增长促进法案(Wachstumsbeschleunigungsgesetz)概述2009年12月4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经济增长促进法案。该法案计划在2009年12月18日由联邦参议员投票。如果通过,将在2010年1月1日起生效。预计德国的企业和民众将从中获益85亿欧元。经济增长促进法案将影响企业股权变化时未抵扣税务亏损结转、利息税前列支、地方所得税附加、房地产转让税、低值易耗品税法折旧、遗产税、增值税、儿童金(Kindergeld)及抚养儿童支出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其中,前5项促进措施主要是针对企业,而后3项措施则主要是针对个人。针对企业的5项措施解析:企业股权变化时未抵扣税务亏损结转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当收购方在5年内收购某一企业超过50%的股份时,被收购企业的未抵扣税务亏损将全部不可继续使用,而当收购25%至50%的股份时,被收购企业的未抵扣税务亏损对应收购股份的比例也将不可继续使用。经济增长促进法案生效以后,将产生以下3个方面的变化:1.引入了集团企业税务减免相关条例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集团内部的股份转移没有优惠政策。经济增长促进法案生效后,当收购公司和被收购公司100%的股权直接或间接由同一人持有,则该收购行为不会导致未抵扣税务亏损结转的失效。但是这里集团的概念不是德国会计准则中的集团概念。所以当收购公司和被收购公司都有股份属于一个集团,但当中一个公司也被集团外股东持有时,则不适用这个条例。2.未抵扣税务亏损结转可在公司价值隐性储备范围内保留除此之外,未抵扣税务亏损在大于公司境内业务的价值隐性储备时才适用失效的法律条例。比如,A企业收购了C企业的所有股权,耗资100。C企业的未抵扣亏损为60,股权价值50,价值隐性储备50,其中,属于境内业务的价值隐性储备为40(另外10属于国外业务)。则收购后,可以继续抵扣的税务亏损为40,而超过价值隐性储备的未抵扣税务亏损20将丢失。需特别注意的是,计算价值隐性储备时,只能考虑不是通过税务追溯效应所拥有的的企业资产。3.整治条款适用期限的变化根据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的补充条例,当收购方出于整治业务目的收购某一亏损企业时,被收购企业的未抵扣税务亏损可继续抵扣。该调整的追溯期上溯至2008年,适用期限截止2009年12月31日。经济增长促进法案生效后,该条款将永久适用。利息的税前列支根据2008年所得税法,企业利息的税前列支数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息税盈利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的30%与1百万欧元中较高的那个数额。1.1百万欧元底限的调整根据最近的企业所得税法调整,1百万欧元的底限被提高至3百万欧元,即企业利息的税前列支数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息税盈利折旧摊销前利润的30%与3百万欧元中较高的那个数额。该调整的追溯期上溯至2008年,适用期限截止2009年12月31日。经济增长促进法案生效后,该调整变为永久有效。2.未使用的EBITDA限额可向以后年度结转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若本年度利息税前列支数额未达到EBITDA的30%,未使用的限额不可向以后年度结转,经济增长促进法实施以后,未使用的限额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该条款的适用期限自2010年起,而2010财务年度将确认的EBITDA结转可以通过申请加上2007到2009年间的EBITDA。3.利息税前列支限额条款例外情况的修订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当某一集团下属的某一企业的自有资本,占整个集团自有资本比例不足1%时,该企业不受利息税前列支限额条款的限制。经济增长促进法案生效后,该比例会被提高到2%。地方所得税附加根据德国法律,出租和租赁业务的租金的25%不能抵扣纳税税基,从而征收地方所得税。经济增长促进法案生效后,不动产出租和租赁业务的租金加回的比例,将由65%下降至50%。即相应的地方所得税税基加回,将由16.25%下降至12.5%。房地产转让税经济增长促进法案实施后,集团内企业重组(如合并,分裂)的房地产转让税将可能得到免除。此免除仅针对参与重组的公司及其受控公司。判定受控公司的标准为,在重组前后各5年内,持续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受控公司95%以上的股份,此5年期限限制是针对股份转让,不是指房地产转让。低值易耗品税法折旧根据现行法规,150欧元及以下的资产,应被归入低值易耗品,在购买或生产当年一次性作为费用折旧。150欧元以上,1000欧以下的资产,应按类合并,并在5年内按直线折旧法折旧完毕。经济增长促进法实施后,低值易耗品的判定标准上升到410欧元。同时,针对150欧元以上,1000欧元以下的资产,企业具有选择权,仍可将其按类合并,5年内直线法折旧。当然,对于410欧元以上的资产,企业也可以将其资本化,按其使用期限折旧。此条款仅针对2009年12月31日以后购置的低值易耗品有效。针对个人的3项措施解析:针对个人,经济增长促进法主要从遗产税,增值税以及儿童金(Kindergeld)及抚养儿童支出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方面进行了补偿。遗产税对于作为兄弟姐妹,外甥(女),侄子(女)的继承人而言,遗产税将大幅降低。经济增长促进法生效后,其遗产税将由30%至50%下降至15%至43%。由此,此类继承人每年将获益3.7亿欧元。同时,对继承公司而言,税法的限制也有所减轻。按现行法律,公司的继承人如希望仅缴纳15%的遗产税,需在继承后持续经营公司7年,并保证7年内支付总共不低于继承前员工工资的650%。经济增长促进法生效后,这一限制改为需在继承后持续经营公司5年,并支付总共不低于继承前员工工资的400%;如若继承人不希望支付遗产税,按现行法律,则需持续经营公司10年,并保证10年内支付总共不低于继承前员工工资的1000%。而经济增长促进法生效后,这一期限被改为7年,700%;同时,对于继承小型企业没有支出数额的规定。增值税对于外出旅游住宿而言,自2010年1月1日起,酒店及旅馆住宿的增值税将由原先的19%降低至7%。儿童金(Kindergeld)及抚养儿童支出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同时,根据经济增长促进法案,抚养儿童支出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数额,也由原先的每个小孩每年6024欧元上升至7008欧元。同时,每月政府发放的儿童金,也上升了20欧元,即,第一,第二个小孩,每月184欧元;第三个小孩,每月190欧元;以后每多一个小孩,每月可获得215欧元。预计此项政策将为民众带来46亿欧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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