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与融合PPT讲演:孙涛、郭志强资料搜集:李彬彬、海菁、王敏汪昱含王义、王佳鑫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与融合的发展史银行业与证券业运行模式的利弊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组织模式我国两业经营的现状混业经营条件下不同的监管模式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与融合的发展史•从起源来看,银行业与证券业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国际贸易和共同的组织基础•四个阶段的发展历史Himart分离-融合-再分离-再融合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现代融合阶段1929-1933年经济危机后的分离阶段20世纪初期的融合阶段早期的自然分离阶段四大阶段:DevelopmentHistory20世纪70年代后的各国对本国金融体制的重大改革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第四阶段分析商业银行通过对企业的贷款和股权投资,参与竞争企业债权、股票发行的主承销权,并从银行的信贷和股权参与部门中划出证券推销部门来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经济危机中银行倒闭的重要原因是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证券业务。1933年,美国《格拉斯-斯第格尔法》1948年,日本《证券交易法》典型代表:1694年成立的英格兰银行特点:这种分离并不是依靠法律规定的,而是一种由历史自发形成的自然状态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现代融合阶段•背景:新技术革命和金融创新浪潮风起云涌,国际资本流动日趋活跃,金融市场的全球联系日益增强,各国金融管理当局在内外压力的推动下,纷纷对本国金融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打破商业银行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界限,出现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融合趋势。•这一时期的金融改革:•美国:1991年,美国财政部提出《金融体制现代化:使银行更安全,更具竞争力的建议》——允许银行与证券公司合并,允许银行成为工商控股的子公司,允许银行跨州经营,以消除美国银行业在地理、业务、所有权方面的所有障碍,使其成为类似欧洲模式的全能银行。•英国:1986年《金融大改革方案》——允许本国和外国银行,投资基金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允许交易所以外的银行或投资基金甚至外国公司可以百分之百地购买交易所会员的股份。•日本:1981年《新银行法》和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法》也规定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业务。•欧洲大陆:法国于1988年进行改革,许多大银行拥有自己的证券公司。1、业务更趋“自由化”和“国际化”2、银行业与证券业的高级融合阶段3、发达生产力的金融体制具体表现为:高度社会化、电子化、大型化及业务综合化这一时期西方各国金融改革的基本特征:银行业与证券业运行模式的利弊分业经营的优点:•有利于培养两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一般证券业务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而商业银行业务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分业经营的不足之处:•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混业经营的优势:•全能银行同时从事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可以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做到优势互补。•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混业经营使全能银行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降低贷款和证券承销的风险。•实行混业经营,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业务,这样便加强了银行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混业经营的缺点在于:•容易形成金融市场的垄断,产生不公平竞争。•过大的综合性银行集团会产生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的问题,可能会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风险。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组织模式银行跨营证券业的组织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银行持股公司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异业子公司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美国限制银行跨业经营相关金融法规之演变历程:•1933《格拉斯-斯第格尔法》禁止银行与证券公司形成关系企业。•1956《银行持股公司法》规范多头控股的银行持股公司。限制银行持股公司从事非银行业务。••1970《银行持股公司法修正案》规范单一或多头银行持股公司。限制银行持股公司从事保险业务。••1970-86《Y条例修正案》美联储允许银行持股公司拥有投资顾问公司及证券经纪子公司。•1987-89《美联储行政命令》美联储允许银行持股公司依据G-S法第20条设立“第20条子公司”(Section20Subsidiary),从事一定的证券业务,且证券业务收入比重由原先的5%提升到10%••1996-97《Y条例修正案及美联储行政命令》美联储提高“第20条子公司”证券业务收入比重限制•至25%。••1999《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组建金融持股公司。允许美国银行、证券及保险公司形成关系企业。•以日本为代表的异业子公司模式•1998年《金融体制改革法》允许日本银行可以异业子公司的形式从事全能化金融业务,并对该模式作了详细的法律规定:•1、日本的异业子公司模式既不同于美国式的银行持股公司制,也有别于德国的全能银行制,是一项独特的银行跨业准入模式。母行须建立子公司并控制子公司50%以上的股本方可参与其它业务。•2、新设异业子公司的业务活动范围须受一定限制。例如银行的证券子公司在设立之初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3、建立“防火墙”制度,例如要求银行与其证券子公司或证券公司与其银行子行在进行交易时贯彻“无关联”原则。•4、商业银行可从事资产抵押类的证券交易及私募发行业务。•5、扩大解释对“证券”的法律定义,以涵盖股票、公司债券、商业票据等诸多领域,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求。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德国的全能银行最具开放性和自由性,它可以涉足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不仅包括商业银行的存、贷、汇业务,投资银行的债券、股票、外汇、期货、衍生性金融产品业务,还包括保险、项目融资、投资咨询、证券经纪、基金管理、抵押、租赁等金融业务。德国也因此成为混业经营体制的典范。19世纪时新统一的德国对证券转让征收转让税,为了逃避税负,股票所有人大多将股票存托于银行,由银行代其进行交易,从而形成根深蒂固的银证融合传统。我国两业经营的现状对我国现阶段分业管理的思考1两业协调发展、逐步融合的措施2对我国现阶段分业管理的思考•分业管理是否是证券与银行的唯一选择。判断一种金融管理体制的好与坏,关键是要看其能否促进金融业有序高效地运转。在市场经济中特别要把怎样通过分业管理促进银行与证券的规模经营、公平竞争、减少风险、提高效益,作为我们思考问题的出发点,而不能把它仅仅当作行业进入的壁垒。•证券业与银行业局部分离抑或整体分离。两业协调发展、逐步融合的措施•首先以完善的立法、司法和金融行政监管作保证,这是关键之关键。•确立中央银行在金融管理上的地位,并对证券业进行适时调节。•对于证券业的地位与作用给予客观评价。•逐步放宽银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限制。•逐步推行贷款证券化,活化贷款银行资产。•利用银行储蓄微机的投入和联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证券交易结算,通过包销、承销、分销证券、股票,拓展银行业务辐射面,促使其向证券业的渗入。•两业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共同推动我国国企股份制改革,实现我国直接融资机构和间接融资机构长期并存、共同发展、适当分开、逐步融合的长期目标,不仅存在客观可能性、必要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混业经营条件下不同的监管模式•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20世纪90年代,英国混业经营步伐加快。1997年,英国政府整合了原有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成立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对金融业行使统一的监管权。200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进一步强化了金融服务局的职能,使其成为“超级监管者。•美国的“功能监管”模式1999年,美国政府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取消了对混业经营的禁令。但是,美国金融监管当局拒绝了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选择了“功能监管”方法,即对于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和州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其相应的业务或功能进行监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监管规章、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行使各自的裁决权等;同时,由美联储担任“牵头监管者”(leadregulator),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一般情况下,美联储只负责对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必要时才能对其银行、证券或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监管,不过,如果各功能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有限制监管失效时,可以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点击此处添加标题日本大和银行大和银行事件大和银行是日本名列第12位的大型国际性商业银行。1995年9月25日,该行约分行主管交易的执行副总裁井口俊英坦言自己在长达11年的时间中累计隐瞒了高达11亿美元的巨额亏损.虽然尚不至倒闭,但银行信誉已大伤元气,它的总裁副总裁等被迫辞职,而这家有77年历史、总资产高达3180亿美元的世界上最大银行之一的庞大帝国最终和住友银行合并了。井口俊英1951年出生于日本神户在密苏里州西南大学攻读心理学曾经是汽车交易员后成为大和银行纽约分行的行政总裁,证券交易员“金手指”一次交易赔了20万越赌越多越输越大账面上46亿美元,实际35亿交易手法卖掉大和银行的股票填补亏损伪造美孚银行对账单职务便利11年做了3万笔交易人员日本企业文化日本金融界趋向管理缺乏必要的素养经验我信任你到证券市场上去冒风险,挣大钱高管参与自身的原因:大藏省和日本银行风险管理不严日本当局检查人员没有抓住在大和银行内部不法行为的线美联储该行在美国的18家机构全部驱除出去处以3.4亿美元的罚款后果:限制管理意识加强对海外机构人员的管理银行自身对风险防范的意识对高层及交易员的权利进行限制花旗的全能化之路•1968年,花旗银行为了避开《G-S法》的限制,在美国特拉华州成立了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花旗公司(Citicorp)。它拥有13个子公司,能提供商业银行、证券业务、投资管理、信托服务、保险业务、融资租赁、商贸结算等多元化的金融服务。而实际上,花旗公司与花旗银行的董事会成员是同一套人马,公司和银行是一个班子、两块牌子。这样,花旗银行就通过花旗公司这块招牌扩大了它的经营和投资的范围。•随着金融全能化不断推进,法律法规也有所松动。•自90年代中后期以来,花旗银行的证券营业额一直都占总营业额的30%以上。•为了取得合法经营的地位,花旗集团不断游说国会和政府,争取美国的金融立法取得突破。1999年11月,花旗集团的努力终于获得了成功,克林顿政府颁布了《金融现代化法案》(Gramm-Leach-BileyAct),废除了主宰美国银行体制多年的《G-S法》,准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互相进入对方的领域1998年10月8日,花旗公司(Citicorp)与旅行者集团(TravelerGroup)正式组成了一个新家庭:花旗集团(Citigroup),其商标为旅行者集团的红雨伞。合并后花旗集团的总资产达到7000亿美元,雇员达27万名,从而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全能金融集团公司之一。在随后的两年时间里,花旗集团开始向客户提供银行、证券以及保险业务等多种金融产品,在美国本土开创了金融全能化经营的先河。花旗集团的市值从700亿美元增长到2500亿美元,年收入从近70亿美元提高到130亿美元,客户也增长了三成。•然而,斗转星移,时过境迁,美好的“婚姻”出现了裂痕。2005年1月31日,•花旗集团将旅行者人寿保险、养老保险以及几乎全部国际保险业务,以115亿美元出售给大都会人寿保险,从而实际上撤出了开发保险产品的业务。利大于弊?or弊大于利?其实,关于金融行业分业与混合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