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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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摘要)一、前言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部门规定。二、基金契约当事人1、基金发起人2、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隆元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存续期为10年。四、基金的历史沿革本基金由“兴龙投资基金”、“北疆投资基金”、“大庆投资基金”等三只基金合并而成,其历史沿革分别为:兴龙投资基金兴龙投资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分行1992年12月29日(银黑金管字[1992]第832号)《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分行关于设立兴龙投资基金的批复》文件批准设立的。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该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1992年发行面值为人民币1元,规模为8,000万基金单位。基金规模保持至今。历年以现金分红。北疆投资基金北疆投资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分行1992年12月29日(银黑金管字[1992]第835号)《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分行关于设立北疆投资基金的批复》文件批准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是该基金的发起人。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分行直属支行北疆投资基金管理部是该基金的管理人。1992年发行面值为人民币1元,实际发行为7,180万基金单位。1997年5月,对1996年红利分配采用派送基金单位与现金红利相结合的方法,转增基金单位后,目前基金规模为8000万基金单位。大庆投资基金大庆投资基金是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分行1992年3月6日(银黑金管字[1992]第833号)《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分行关于设立大庆投资基金的批复》文件批准设立的。1993年11月以交通银行大庆分行作为发起人和管理人,大庆基金发行总额为8,188万基金单位,基金类型为封闭式契约型,期限为八年。1994年,大庆基金管理人决定将大庆基金进行回购,回购基金单位为61,494,000份,基金规模变为20,386,000份基金单位(含发起人800万份基金单位)。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的通知,对基金规模重新调整。1995年4月份,大庆基金进行扩募,规模达到4,000万份基金单位。基金规模保持至今。历年以现金形式分红。五、基金的上市和交易安排本基金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基金上市后,将根据该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六、基金的托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隆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七、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一)投资目标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价值被市场低估、通过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具有较大增值潜力和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快速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并不拘泥于某种投资风格,而是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证券市场的情况,在分散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三)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对上市公司的研究、行业发展状况、证券市场的走势和国内国际经济环境等因素对基金的总体仓位控制、投资组合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证券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四)投资组合1、由于本基金由《暂行办法》颁布前的老基金规范后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资产存在一段调整期,调整期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调整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2、投资组合的原则创新是企业成长的灵魂。企业的创新能力包括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企业只有不断地进行创新,才能不断开拓市场,降低成本,推动产品的升级换代,实现企业的持续增长。传统行业和新兴行业都面临创新的挑战,经过不断创新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从而得到市场的认可。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不拘泥于一种既定的投资风格,而是结合对企业基本面的分析和证券市场的情况,通过对具有创新能力上市公司的投资,在分散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五)投资限制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投资于其他基金;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3、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7、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8、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9、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10、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11、动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基金投资;12、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代表基金行使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控制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按照《暂行办法》、《隆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保守基金商业秘密;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等。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包括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持有人权利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2、取得基金收益;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4、依法转让基金单位;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二)基金持有人义务1、遵守基金契约;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二、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根据一定的事由以一定程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就有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三)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联系单位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十四、基金资产十五、基金资产估值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上市年费;4、证券交易费用;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7、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8、自动扣款的银行手续费、服务费;9、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月费;10、基金分红手续费;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另一部分是业绩报酬,当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时,按一定比例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基金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成立三个月后,如持有现金比例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过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H=E×1.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超过规定比例现金后的资产净值)。(2)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而定,在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每年计提一次,直接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员:①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②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③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④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业绩报酬=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Min[M,N]×5%其中,M=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1.2×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如果年内利率发生变动,则按时间段进行加权平均调整);N=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Min[M,N]为M、N中较小者;基金可分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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