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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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章公司法律制度(上)•公司•股东•公司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一、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二、法人:•1、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等于实收资本。(源于德国法的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认可资本制:注册资本等于认缴资本。资本一次认足,分批缴纳。•授权资本制:注册资本等于授权资本。授权资本是指公司有权发行的资本总额。发行资本是指已被认购的资本总额。发行资本包括实收资本和待缴资本。(香港公司注册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上述规定。•股权、债权可以作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公司成立: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董事会: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案例一、出资不到位时股东的责任•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时,甲、乙的出资各为现金10万元,丙的出资为房产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100万元。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D.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案例二、公司、股东、员工的责任•甲公司为一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独资举办的子公司,2007年,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投资创办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总经理王某兼任该公司的董事长。•问题一:乙公司对外负债100余万元无力偿还,而该债务是在甲公司决策、指示下以乙公司的名义进行贸易造成的,甲公司对此债务的责任应如何判定?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B.甲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C.甲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D.甲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问题二:王某代表丙公司做出一项投资决策,结果导致丙公司损失50余万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A.由甲公司承担70%,乙公司承担30%B.由甲公司全部承担C.由王某个人承担D.由丙公司承担案例三、关于公司法人制度的思考•案情:某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一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该子公司又设立一孙子公司,注册资金50万。该孙子公司与无锡一公司谈妥出口价值80万美元的纺织品业务,但合同未签。•分析:•对策:•1、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2、增加物的担保•3、揭开公司的面纱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上市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变更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五百万元。•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总股份的百分之三十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董事、监事、高管的(负)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案例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如设立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1)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经营性资产:•快威电脑、研究所、半导体厂•2)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200万股•3)赵健45万股•4)褚健45万股•5)张锦心45万股•公司成立后,再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为增资发行。案例二、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如设立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杭州西湖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的经营性净资产13600万元,折股13600万股(国有法人股)。•以每股8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募股6000万股(社会公众股)。案例三、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如北京用友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设立为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原有限公司的股东):•1)北京用友科技有限公司•2)北京用友企业管理研究所有限公司•3)上海用友软件有限公司•4)南京用友软件有限公司•5)山东用友软件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京•将北京用友软件(集团)有限公司7500万元净资产以1:1的比例折股,以发起方式设立。第三章劳动法律制度•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劳动者: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人。•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既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又有管理上的隶属服从关系。通俗地说,劳动者是劳动单位的人。•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服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人员: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的责任: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约金的设定•除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以及违反服务期的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四、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的范围•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经济补偿•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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