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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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考试题型•六种题型,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答题一般先客观性试题,后主观性试题,先易后难。要合理分配答题时间。看清题意要求,要认真读题,避免造成不应有的失分。•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可以采取顺推、排除、对比法。•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把握中心词,清楚准确、忌画蛇添足•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把握要点,全面、准确、简练•五、论述题(本题10分)•观点鲜明、论据充足、论证充分、适当展开、结构严谨、充分发挥•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知识是基础,解题是关键,答题要全面。•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2、发展:•(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3)因果关系分析法•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法•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一、经济法概念:••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研究价值: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推进学派形成••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1)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2)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范法的产生:•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市场失灵——产业失衡——结构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行为规制——综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二、经济法的特征:•1、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先明确特征的提炼标准、认识基础和参照对象。•2、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和规制性:•A、经济性:•a.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B、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2)现代性体现:•a.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b.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c.经济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三、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的地位概念: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其判断标准或核心是: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该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位于哪个层次。•2、经济法的地位:•(1)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有自己独立地位。•(2)从法域维度看: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中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经过拓展的公法法域,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3)从与相邻近部门法的关系看:•A、与宪法:从总体上说,两者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从制度形成上说,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经济法的各类制度,不过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B、与民法:•联系:在法律调整上具有互补关系。两部门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区别:•性质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经济法不是•调整对象不同:(此区别也适用于经济法与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之间的关系)•C、与行政法•联系:两者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机关•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侧重于“纵向关系”•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调制关系”•四、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法体系概念: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2、经济法体系的构成:•(1)基本构成: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构成,即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2)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同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的二元结构存在着内在的联系。•(3)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监管规范、价格规范、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等规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归属应当做具体分析(从总体上说,这些规范大都或主要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但它们与宏观调控法规范的联系又非常密切)。•(4)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第三章经济法价值论•一、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价值的确立: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2、对经济法的两类价值的解析:•(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经济法的功用,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反映了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功用的外在评判,因而是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二元价值论”。•经济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由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组成,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更高层次的。•二、经济法的宗旨:•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2、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1)稳定增长目标(首先是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经济法宗旨的最高目标)•3、研究经济法宗旨的价值:(1)有利于深化价值论的研究,提高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2)对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2、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调制法定原则。(2)调制适度原则。(3)调制绩效原则。•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一、主体理论:•1、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前者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后者可公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2、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多维性:•(1)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2)具体的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特殊性:•(1)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必然与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关系。•(2)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不同,它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二、行为理论:•1、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和类别:•(1)属性:同样属于法律行为,同样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例如,它同样具有社会性、法律性、表意性。•(2)类别:•A.从总体上分为两类:•a.调制行为b.对策行为。•B.其他分类: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a.从主体角度:可分为角色行为和非角色行为、单方与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b.从行为对象角度:可分为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c.从行为效果角度:可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三、“权义结构”理论•1、“权义结构”的概念: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2、“权义结构”的法理分析:•体现为两类结构:权责结构(调制主体的职权与职责)与利义结构(调制受体的权利与义务)•3、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与经济法本身的特征或特质是密切相关的)表现:(1)权义配置的不均衡性(2)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或偏在性(3)主体之问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四、责任理论•1、经济法责任的一般法理分析:•(1)经济法责任概念: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2)经济法责任分类:依经济法的具体门类不同: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违反市场法规制法的责任;依违法主体不同: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调制受体的法律责任。•2、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1)赔偿性责任。(2)惩罚性责任。•第五章经济法的运行论•一、经济法的运行系统:•1、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1)经济法的立法,是经济法运行的起点•(2)经济法立法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a.严格贯彻法定原则•b.注意立法模式的选择(独享模式、分享模式)•2、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1)经济法的实施,更侧重于积极的执法。•(2)经济法的实施,政府性的调制主体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从而使协调。•因素在经济法运行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3、司法因素影响的弱化。•4、守法因素特别效应分析。•二、经济法的适用范围:•1、从时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1)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就是经济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是不能溯及既往的。(2)时间因素直接关系到调制受体的权利或义务的有无等问题,因而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效力。•2、从空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1)经济法主要是在立法者的管辖权所及的领域内适用,不同层级的经济立法适用的空间范围也各不相同(2)经济法的域外适用和区际冲突等问题,也都值得关注。•3、从主体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1)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体现为经济法对哪些主体具有法律效力。确定经济法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主要依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2)除了关注对主体的管辖权问题外还要关注各类主体的实质差异。•4、经济法的普适性问题:经济法的普适性。•三、经济法的程序问题:•1、经济法上的不同程序及其地位:•(1)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2)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2、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1)概念:指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的问题。•3、经济法的公益诉讼问题:•公益诉讼概念:根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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