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7权义的终止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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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261第六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六、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混同)•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2019/9/262三、抵销•(一)、概述:概念: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以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的行为。2019/9/263•债权人债权人消灭2019/9/264•抵销合意抵销•法定抵销2019/9/265•抵销权是形成权,只需要通知即可,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2019/9/266•用来抵销的债权,是抵销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对方当事人的债权,是被抵销人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2019/9/267(二)法定抵销•1、概念法定抵销,法律规定抵销的条件,当抵销的条件具备时,依任何一方作出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相互间相当数额的债务同归消灭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2019/9/2682、法定抵销的要件•(1).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如果双方的债权均已到期,双方就均有抵销权;•如果双方的债权均未到期,任何一方均不享有抵销权.•如果一方到期一方有抵销权;2019/9/269•(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如都是金钱之债,或同一种种类物。2019/9/2610•(3).当事人所负债务属于可以抵销的债务。•如不作为债务、基于对方的特别信赖而提供劳务以及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支付劳动报酬、抚恤金的债务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等,债务人不得作为抵销权人主张抵销。2019/9/2611•(4).抵销权人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2019/9/26123、抵销的效力•(1)抵销使双方互负的债务在数额相等的范围内消灭。2019/9/2613(三)合意抵消•合意抵销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各自的债务抵销。2019/9/2614•注意:主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被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可适用抵销2019/9/2615•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乙不得主张抵销2019/9/2616四、提存•(一)概述:概念:提存是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2019/9/2617(二)提存的主体适格•提存人是对提存受领人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即债务人。2019/9/2618(三)有合法的提存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人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019/9/2619(四)提存的标的物符合要求•提存的标的物可以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货物等,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提存。•除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以外,提存的标的物应当与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相符。2019/9/2620(四)提存的效力•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1)提存视为与履行具有相同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承担由债务人转移到债权人。(3)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2019/9/2621•2、债务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提存人提存后有无取回权。2019/9/2622•3、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1).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2).提存机关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2019/9/2623•4、除斥期间•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的,消灭领取权•领取权消灭后,扣除提存费用后,提存物归国家。2019/9/2624五、免除•(一)概念: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债务为目的的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2019/9/2625•可以全部免除(全部权利义务终止),•也可以部分免除(部分权利义务终止)2019/9/2626(二)法律特征•1.免除须有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2.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故债权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3.免除本身是无偿行为、无因行为。•4.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2019/9/2627(三)免除的效力•合同权利义务绝对消灭的效力。2019/9/2628(四)免除的撤销•免除侵害他人利益的,他人可以请求撤销免除2019/9/2629六、混同•(一)概述:合同关系或债的关系的主体是对立的双方,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由此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时,称为混同。2019/9/2630(二)混同产生的原因•1、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2、特定承受是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或债务人承受债权人的债权,此时债权、债务也因混同而消灭。2019/9/2631(三)混同的效力•混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之债绝对消灭。主债及从债均不复存在。2019/9/2632练习:•1、甲向乙借了30元钱,同时甲又为乙修好了收音机。修理费恰好是30元,则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A.提存B.混同C.抵销D.免除2019/9/2633•2.下列关于债务免除的说法正确的是()。•A.债务免除是双方法律行为•B.债权人可以仅免除从债务而保留主债务•C.债权人可以仅免除主债务而保留从债务•D.债务免除是要式行为2019/9/2634•3.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货款,后甲公司因管理不善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权随之消灭,这种债的消灭被称为债的()。•A.混同B.抵销C.免除D.解除2019/9/2635•4.甲拒不接受乙的债务履行,乙可以将标的物向()提存。•A.甲的哥哥•B.甲的单位•C.保管部门•D.国家法律指定的有关部门2019/9/2636•5.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贷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B、空调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到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C、提存费用由乙支付•D、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2019/9/2637•6.甲厂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000元。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8000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000元。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债的消灭原理,下列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哪项是正确的?()2019/9/2638•A.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28000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5000元•B.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厂25000元,再请求甲厂付款28000元•C.甲厂付给乙公司3000元,双方了结债务•D.甲厂应付给乙公司14000元,待乙公司退款之后,再付给14000元2019/9/2639第七节违约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二、违约责任的概念•三、违约形态•四、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五、违约的免责事由•六、违约责任的形式2019/9/2640一、缔约过失责任•(一).概念。(缔约责任)缔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019/9/2641•先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产生的法定义务,是自缔约人为订立合同而相互接触和协商期间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生效后产生的给付义务。2019/9/2642订立生效违约责任违约缔约责任2019/9/2643(二).构成要件•1、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2、当事人有过错。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有故意或者过失。缔约责任是过错责任。•3、有损失。承担缔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因此要求受害一方有损失。•4、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19/9/2644(三)、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违反强行性规定以及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都可以构成缔约过错责任。(2)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当中有可能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就是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否则可能构成缔约责任也可能构成违约责任。2019/9/2645(四)赔偿范围•主要是赔偿损失。具体的赔偿内容包括:•(1)缔约费用,包括可行性调查、差旅费、合同草案审查费等。•(2)为准备履行合同产生的费用。•(3)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4)丧失合同机会产生的损失。2019/9/2646二、违约责任•(一)概念: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是一种财产责任。2019/9/2647•缔约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1、产生的原因不同。•2、导致的结果不同。•3、承担的责任不同。2019/9/2648(二)、违约形态•1、预期违约: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2、实际违约(届期违约)(1)不履行如拒绝履行与履行不能。(2)、履行不符合约定如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2019/9/2649(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1.有违约行为。•2.无免责事由。2019/9/2650•过错责任原则要求:•1、有违约行为;•2、无免责事由。•3、有过错。2019/9/2651•《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19/9/2652(四)、违约的免责事由•1、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019/9/2653•(1).不可抗力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事件。•(2).不可抗力是当事人无法克服的事件。•(3).不可抗力是当事人无法避免的事件。•(4).不可抗力是阻碍合同履行的客观事件。2019/9/2654•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1)《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019/9/2655•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具有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2019/9/2656(五)、违约责任的形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违约金•5、定金2019/9/2657•1、继续履行:(1)含义继续履行又称为实际履行,强制实际履行。这种违约救济方式,是债务人未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请求法律强制其按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019/9/2658•(2)实际履行的适用注意几个问题:•A.法律不能。•B.事实不能。•C.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D.履行费用过高。•E.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要求实际履行。2019/9/2659•2、采取补救措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2019/9/26603、赔偿损失•A.概念:•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时,以金钱或实物弥补被违约人损失的责任。赔偿,可以是金钱赔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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