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商法案例(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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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案例1】罗田县某自来水厂自2005年元月至于2008年5月,在没有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开展自来水设施维修服务,并强行按每户每月3元收取代维费,代维费随同水费一并收取。该自来水厂在没有进行维修服务的情况下,也要对用户收取代维费,对拒绝缴纳代维费的用户则采取停止供水等措施。三年共收取代维费5万元。后被工商部门立案查处。试分析自来水厂的违法行为。【案例2】200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200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从2007年3月到200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销售额达244万多元。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凰就是喜凤,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200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问题]1.何谓假冒或仿冒行为,如何认定?2.乙厂的行为违背了我国哪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案例3】某省于2008年元旦开通有线电视公共频道,该有线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以吸引更多的广告客户,推出了集娱乐,休闲,广告抽奖为一体的“缤纷时刻”栏目,开展“日日送奖,月月送礼”活动,每天向观众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观众通过抽奖即可获得每日送出的一台VCD或者一部摩托罗拉手机,每月还送出一个超过10万元的大奖即一套公寓。此举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另外,该省还拥有多家电视台,电视台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而该有线电视台开展的有奖竞猜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招揽广告客户。【问】电视台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案例4】刘某与王某均经营高档服装,刘某的服装生意很好,每月盈利十几万元,而王某每月盈利仅万元。刘某经营的红福牌服装很畅销,每次进一批货不到几天就转手销售一空,王某也想经销该服装,但该服装往哪里销就摸不到门路,王某很想从刘某处打听销路,但刘某看出了其意图而守口如瓶。一天,王某与刘某一块吃饭,王某谎称自己没有带手机,借用刘某的手机打一个电话,王某从刘某手机上查找到红福服装销售的具体地址是福州一家客商,并迅速将此商业信息转接到自己的手机上。王某获得此信息后,抢先一步去红福厂调回一批服装到福州转手销售,一次盈利10万元。当刘某把货送到福州时,客商以已进货为由,没有接收刘某送来的红福牌服装。刘某从客商的谈话中了解到这次抢先送货的人是王某。刘某找到王某询问这件事时,王某当众承认了自己转接了刘某的信息。刘某要求王某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王某认为市场经济谁都可以经营红福牌服装,自己没有责任赔偿。由于两人协商不成,刘某将王某告上法庭。【问】王某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案例5】九州啤酒厂(下称“九州厂”)和正丰啤酒厂(下称“正丰厂”)是某市主要的两家啤酒生产厂家,生产的啤酒都比较受消费者欢迎。但是,一到冬季啤酒销量就下滑,九州厂就想办法发动本厂员工联系销售,多卖多奖,职工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啤酒销路打开了,效益上去了,全厂喜气洋洋。正丰厂见此情景,认为九州厂抢了自己的生意,于是在厂长的指使下,几个员工买了50箱九州厂的啤酒,冬天里,白天把啤酒放在太阳下晒,晚上把啤酒放在锅炉房烤,折腾了半个月,硬是将这50箱啤酒搞变了质,随后通过关系混入九州厂销给客户的啤酒中,消费者喝了变质的啤酒,纷纷要求九州厂退钱、赔偿,消息传开,许多人都怀疑九州厂的啤酒质量不好,正丰厂趁此机会大搞促销,市场形势一下发生逆转。九州厂通过调查找到证据发现是正丰厂在搞鬼,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正丰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30万元。【问】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案例6】1998年,英特艾基公司先后在中国上海、北京开设了以“IKEA”为标志的大型家居专卖店。该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网上注册域名时,发现国网公司已于1997年11月19日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申请注册了的域名。法院认为,国网公司注册的“ikea.com.cn”域名与英特艾基公司的注册商标“IKEA”的字母及读音均相同。从技术上讲,国网公司的做法,易误导广大消费者,使之认为该域名的注册人也是“IKEA”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或者与该驰名商标权人有着某种合作关系。原告:这是恶意抢注法庭上见好了北京人熟悉的宜家家居就在北三环边上,他们认为国网抢注的域名是对其注册商标的公然抄袭和模仿,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国网抢注了IKEA域名后长期空置不用来看,就是恶意抢注。被告:域名商标两码事官司一定打下去1997年11月,国网申请注册的域名ikea.com.cn经过了CNNIC的审核批准。当时,宜家家居还没有来到北京。所以,经办此事的国网常务副总经理张捷女士说,直到接到法院通知的当晚她才知道宜家家居。“ikea.com.cn是我们为推出‘百家电子邮件’而注册的2000多域名中的一个,其余‘i’打头的还有‘ibook’、‘ipaper’、‘ido’、‘imusic’等等。我们的域名与宜家的业务一点关系都没有,根本谈不上什么不正当竞争。就像‘长城’这个牌子既可以是风雨衣,又可以是电脑;‘中华’名下有牙膏,也有铅笔。这种例子还有很多,只要不是同类商品,干的不是同一件事,就不算违法违规。”“国际惯例就是‘先来先注册’。比如,我国的五星啤酒到美国时,就因为人家已经有‘五星’这个牌子了,所以只好改叫‘九星’;南京的熊猫电子也是因为来晚了一步,才不得不在已有的panda.com.cn上再加上标识。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难道谁先注册了谁就是恶意抢注吗?”张副总经理坦言,刚接到状子时曾感到吃惊和不自在,但是现在她反倒希望在法庭上解决了。这个案子无论结果如何,都会促进我国域名规范化管理办法的出台,推动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二中知初字第86号原告: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代尔夫2616LN,乌洛夫帕尔米斯塔拉大街1号。授权代表:汉斯·斯卡林(HANSSKALIN),麦克尔·巴特洛夫(MIKAELBARTROFF)委托代理人:邹海林,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丽娜,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4号保利大厦写字楼三层。法定代表人:赵会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舒子平,北京市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发人:袁烽,北京分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艾基公司)诉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不正当竟争、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特艾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海林、谢丽娜,被告国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舒子平、袁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英特文基公司诉称:本公司在世界二十九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以IKEA命名的大型专卖店一百五十余家,经营家具及家居用品。一九八三年,本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在中国商品分类和国际商品分类以及服务上分别获得了IKEA、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和中文宜家的注册商标。在国际上,本公司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香港等九十个国家和地区的多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上注册了IKEA和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当本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网上注册以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IKEA为标志的域名时,却发现被告已在先注册了域名ikea.com.cn,将本公司的注册商标IKEA与被告抢注的三级域名ikea相比较,不难发现二者的读音、文字外形、字母组合以及消费者的呼叫方式等方面均完全相同。所以,被告抢注的域名是对本公司已使用多年且极具独创性的注册商标公然的仿冒。本公司的商标IKEA是驰名商标,其相应的中文商标宜家在中国、香港、台湾等使用华语国家和地区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自一九九八年以来,上海、北京已经先后开设以IKEA商标为标识的家居专卖店,IKEA商标在中国已经逐步为消费者认同,一九九八年本公司在中国支付的广告宣传以及推广费用为六百万元人民币,而一九九九年的费用则上升为一千七百万元人民币。被告在抢注IKEA域名后,长期空置未加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原则立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冲突,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ikea.com.cn域名;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被告国网公司辩称:我公司注册的域名,系经中国政府授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依法审查批准注册的,应受法律保护。我公司注册ikea主要是准备在因特网上开展语音信箱服务业务,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开始,投入大量精力和资金进行长期的策划和品自牌培植。其中ikea的含义是I和Kea的结合,I在互联网行业里是代表Internet的意思,Kea在英文中是一种羽毛漂亮喜欢吃肉,会学人说话的鹦鹉。鹦鹉学舌在中国家喻户晓,我公司正是基于鹦鹉和语音的此种联系而注册的。我公司并不知道原告的商标ikea,何谈抄袭或模仿?更何况域名和商标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客体,对商标的保护并不能延伸到域名上。我公司注册了ikea域名后,虽然目前尚未经营,但正在筹划开通关于因特网上语音服务方面的业务,与原告的家居业没有任何联系。我公司基于自己的创意注册域名,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指控我公司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英特艾基公司主张被告在因特网上注册以IKEA为识别标志的域名,不仅会造成中国消费者误认为该域名的所有人系IKEA商标的所有人,进而上网查询其所关注的IKEA商品或服务,而且会对其他国家的消费者造成同样的误导。原告主张IKEA为国际驰名商标,不仅受中国法律的保护,更受中国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保护。原告还主张被告注册ikea域名的行为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并有继续造成损害的威胁,被告注册数千个域名的事实足以证明,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国域名管理行业的基本立场,还违反了诚实信用之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庭审中,被告国网公司未否认其注册了数千个域名的事实,但主张域名注册属于行政许可,本案域名取得的结果是因域名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如果该行为存在侵权问题,也是基于行政管理机关所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第三人的侵权,与被告公司无关。如果原告认为域名行政主管机关不履行义务,或者认为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又重申其所使用的ikea域名是自己独特的创意,被告于一九九七年申请注册ikea域名时,原告在中国还未开设任何一家专卖店,其在中国市场上并未享有较高的声誉,IKEA商标未通过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认定,该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被告注册ikea域名不是恶意注册。同时,被告认为其注册ikea域名也不构成对IKEA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商品和服务,并没有将互联网域名列入其中,故域名不属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应是显而易见的,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制在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范围,并未扩展到域名保护。原告引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对本案来说是不合适的。经审理查明,原告英特艾基公司是注册商标IKEA的注册权人,该商标起源于一九四七年瑞典的农场主IngvarKampargd的独创设计,IKEA是取其姓名的起首字母与其家乡地名ElmtarydAgunnaryd的起首字母组合形成的。原告已经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典、香港、台湾等九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多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上注册了IKEA和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该商标注册己有几十年的历史且其法律状态及使用从未间断。原告在世界的二十九个国家和地区已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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