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四、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五、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六、经济法与公法、私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在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中,与经济法关系最至为密切的法律无疑是宪法。这不仅仅是因为宪法是根本法、是上位法,不仅仅因为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而是因为经济法的权力源泉来自于宪法授权,经济法中的权力(权利)多属于宪法性经济权力(权利),经济法的基本制度多属于宪法性法律制度。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背景知识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译自英文的“Constitution”。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定义,宪法是整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政府宪章,是民族或国家的基本组织法,用以确立其政府的特性与观念,对政府的内部运作规定其所必须服从的基本原则,组织政府并调节、分配及限制其不同部门的职能,并规定主权行使的范围与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宪法定义: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与经济法的具体关系:第一,宪法要为经济法确定基本的权力法则。政府用于管理经济、干预经济、调控经济的权力,缘自于公民与社会成员基于宪法契约对政府经济权力的授予。第二,宪法要为政府经济行为设定正当程序。政府不得基于自利目的参与、干预和调控经济活动。而关于政府干预经济的边界如何确定,宪法设定了私人财产权利与市场制度不可触动的基本制度界限。第三,宪法要规定社会成员与国家机关共享公共经济权力的机制。财政权、税收权、预算权、决算权、公共产品定价权等应当在公共界面由社会成员与政府所共享。第四,宪法应当为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审查提供相应机制,这种审查既应包括立法审查,也应包括司法审查,因为“宪法审查是宪政的起点”。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5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经济法的经济宪政走向:经济法尽管以规制政府经济行为为法律使命,但规制政府的规则首先不是出自于部门法制度,而是在于宪法与宪政的规约。要造就经济生活中的“有限政府”与“法治政府”,关键取决于宪法制度的预置与宪政运行的制束。因此,经济法须以宪法为基本的制度前提与权力前提,以宪政为制度运行的基本轨道。但经济法与宪法及宪政之间的关系并非消极的从属依附关系,宪政不仅是宪法的任务,也是部门法的使命。经济法是宪法性经济权力的配置之法,其在本质上具有经济宪法的属性。经济法致力于在公共经济领域建构合乎法律理性的政治规则,为公共经济行动提供一整套合宪性的经济法律命令,经济法的运行过程实质上是经济宪政的实践过程。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背景知识对宪政与经济关系最早做出系统阐述的是被哈耶克称为“百年来德国社会哲学领域所产生的最严肃的思想家”欧肯以及弗莱堡大学的法学家伯姆等人,他们的思想体系也被称为“弗莱堡学派”。弗莱堡学派提出了“经济宪法”的概念,认为就如同政府行为要遵守政治宪法一样,经济也必须受到一部经济宪法的规范,凡是涉及市场法律环境的决定,都要处在这部经济宪法的约束之下。而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所创立的宪政经济学则将公共选择理论引入了规则选择之中,并在立宪层面上讨论了规则的达成方式。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1.经济法与民法共同调整着商品经济关系,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的发展。2.经济法与民法相互吸收、互相补充。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主体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体范围不同,民法主体只限于法人和公民,国家仅在特殊情况下为其主体,经济法主体则主要为国家机关;二是主体间关系属性不同,民法主体相互间不得直接强制对方,而经济法主体之间则存在着直接强制对方的可能性。2.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调整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而干预和调控经济生活过程中发生的公共经济关系。3.调整手段不同。民法采取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和手段调整经济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主要表现为干预手段和经济政策手段,并且具有调整手段上的综合性。4.民法是最典型的私法,经济法则是以公为主、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法律现象。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定义: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等原则,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1.两者都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或管理。2.两者都是规范、控制和监督权力的法律,经济法作为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部门,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法治原则——与行政法基本原则不谋而合。3.两者都采取一定的行政命令与强制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4.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方面,行政机关作为一方主体的情形在经济法中大量存在。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主体范围不同。行政法的主体范围严格限定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而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及所有社会成员。2.利益取向不同。行政法的利益价值取向是一种国家优位理念,尽管行政法也强调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大体平衡,但贯穿在行政法中的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优先的理念是不容置疑的。而经济法的利益价值取向是寻求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人利益的平衡与协调,并不强调国家利益的绝对优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3.直接目的不同。行政法的直接目的维护行政机关系统的正常行政组织管理行为,保障整个政府机器的协调运转,保障行政秩序和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和维护稳定、良好的政治秩序。经济法的直接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提高市场效率,实现社会公平,保障经济安全。4.权力重心不同。行政法的权力重心是国家的政治权力,经济法的权力重心则是公共经济权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背景知识在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理论研究中,有一种颇具影响力的学术思想——经济行政法思想。该思想认为,对于国民经济实行综合法律调整,主要依靠民法和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是国家利用行政权力干预经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行政权力深入经济领域,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和干预的结果,经济行政法具有经济性、隶属性、强行性、政策性、技术性、灵活性、综合性等特点,但总体来说,经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及其组成部分。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商法定义: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现行主要商事立法: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主体制度;制定了证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行为制度,中国的海上贸易、票据、保险、证券等市场经济活动制度逐步建立并迅速发展。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商法的联系商法的产生是基于对民法一般性调整的补充,以适应商事活动简捷、高效、营利的要求;经济法的形成则是对商法个体倾向的克服和对其走向垄断、妨碍竞争、滥用权利、造成整体不平衡等现象的纠正。现代商法具有公法性,它与经济法有相通之处,尤其是商事贸易管制、商事主体注册登记制度、商业会计制度等,这些制度既具有商事法律制度的典型特征,也具有经济法律制度的一般属性。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商法的调整对象是营利性主体在商事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商事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协调经济运行,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与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公共经济关系。2.调整手段不同。商法对商事关系的调整所遵循的是经营自主与意思自治原则,手段上仍然是平等、等价、互利的方法与手段。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所遵循的主要是调控原则,国家意志主导色彩浓烈,手段上使用的有干预、参与、协调等多种手段。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3.法部门本质不同。商法是带有公法性质的私法,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的渗透与兼融,其以公法性质为主,但又有一定的私法属性。4.利益价值不同。商法的利益基点是确认和保护商人的地位的利益,经济法的利益基点是达到国家、社会、私人三者利益之间的整合与协调。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背景知识: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认为,商法是以有关个体的私人权利义务调整个体之间利益为中心内容的法律规范。即使将商法视作是企业之法,企业的“营利性”与“公共性”仍不适宜进行统合性的法律规制。而经济法是为了满足市民社会中具体社会协调的要求,根据一定的政策意图,从国民经济的立法出发,在包括企业在内更广泛的范围里实现经济秩序化之法。因此,商法与经济法规制的目的与方法是迥然不同的。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社会法的缘起:社会法的产生直接导源于社会问题,是自然差异与竞争分化条件下所产生的社会问题的对策之法。现代社会中,自然差异形成的弱者与竞争中被淘汰的弱者都有获得生存的权利,都有获得社会扶助的权利。社会法的宗旨就是弱者救助、反歧视与倾斜保护。社会法是伴随着国家力图通过干预私人经济以解决市场化和工业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应对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而在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过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第三法域。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背景知识:关于社会法的理解与指涉,学界看法不一,有的认为“社会法”指的是一种法学思潮,即是一个相对于“个人法”的概念;有的认为是人们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考察和认识“法源”问题时所使用的“社会法”概念;有的认为“社会法”是指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系统,即相对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意义上的概念;有的认为是从划分具体的法律部门这一角度来认识“社会法”的,即认为社会法是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社会法的现状:社会法发展至现在,已不再只是单一地采用事后救济的方法治理社会问题,而是采用事前防范、培育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等多种法律手段,通过发展社会事业使社会安全体系与社会福利体系得到物质保障与心理保障。从较全面的意义上概括,社会法既是社会问题治理之法,也是社会事业发展之法,又是社会权利实现之法。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社会法的外延:社会法的外延与社会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如何界定,有大社会法、中社会法、小社会法三种观点。大社会法观点认为社会法乃是公法与私法之外带有公私法属性的法律。中社会法观点认为社会法是调整维护自然人基本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基本生活保障性法律、公益法以及教育权利保障法均属于此类。小社会法观点认为社会法专指社会保障法,也就是社会安全法。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联系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相当紧密:第一,经济法与社会法都是有关社会利益之法,都承载着实现社会公平的法律使命;第二,经济法与社会法都是与公法与私法关系极为紧密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两者都是公法与私法渗透与融合的产物;第三,经济法与社会法共同担负着社会整合的法律功能,通过两者法律功能的配合,进而达到排除社会冲突、控制社会分化、实现社会和谐的目的。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明显区别(一)经济法与社会法存在着经济性与社会性的区别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是公共经济关系,经济性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经济法的经济性表现为调整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