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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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一、泸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一)征收范围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凡江阳区、龙马潭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江阳区建成区指城区半岛、瓦窑坝、蓝田、茜草、城南开发区(重湾)等城区范围;龙马潭区建成区指小市、大驿坝、城北新区、高坝、鱼塘等城区范围。纳溪区城市建成区依照本办法执行。(二)征收标准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与泸州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相适应,既要考虑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又要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垃圾处理厂运行初期按“保本微利”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征收方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为泸州市森泰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由泸州市森泰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委托代收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代收可按2—5%计付代收手续费。城市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也可以按季、半年或按年计收。三、有关规定(一)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二)收费时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须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所属时间、收费金额等。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或收费不开发票,交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交。(三)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全部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四)涉及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及享受“低保”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五)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不再收取垃圾清运代运费,与此有关的文件同时作废。建筑垃圾和弃土费仍按原规定执行。四、处罚规定(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主管单位应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造成相关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之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五、执行时间: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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