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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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第一节经济法主体概述1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2第三节市场主体3第四节社会中间层主体4第一节经济法主体概述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第一,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第二,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于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第三,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第一节经济法主体概述经济法主体较之民法、行政法的主体,具有如下特征:主体资格的重叠性主体外延的广泛性主体形态的多样性主体能力的差异性第一节经济法主体概述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一)“政府一市场”框架经济法主体体系的“两层框架”,与学理上的分析框架和立法上的制度安排基本吻合,即使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正向“政府一社会中间层一市场”三层框架发展的背景下,“两层框架”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原始、基础和普通意义仍然存在。(二)“政府一社会中间层一市场”框架一般而言,“二层框架”与“三层框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并存的。在许多领域,“三层框架”是在“两层框架”基础上的进化,是对“两层框架”的超越和修正。三层框架”既保留了“政府----市场”相关联的优势,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未能完全弥补的“市场缺陷”和市场未能弥补的“政府缺陷”。第一节经济法主体概述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一)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界定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经济法主体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行政法主体资格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在于:(1)民法和行政法都是设定抽象的法律人格,经济法则是设定具体法律人格(2)民法仅从横向关系的维度,行政法仅从纵向关系的维度设定主体资格;经济法则从多种维度的经济关系,设定主体资格。第一节经济法主体概述(3)民法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法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设定的条件,都是普通性条件;经济法给各种主体设定的条件多是特殊性条件(4)民事主体资格、行政法主体资格都不体现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职能;经济法主体资格则体现各种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职能其联系主要在于: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主体,一般也应具备宪法及民法、行政法所规定的基本法律人格。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并不当然取得经营者或消费者资格,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也不当然取得市场监管主体或宏观调控主体资格。第一节经济法主体概述(二)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DBCA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第一节经济法主体概述(三)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BECDA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经登记注册而取得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经济管理主体即经济法主体体系“三层框架”中的政府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经济管理主体具有下述主要特征: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特征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职权法定1职权授予法定2职权内容法定3职权行使法定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第二,权限适当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赋予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必须遵循政府与市场互补的规律,限定其职权的边界,特别是在“权力与权利”关系中的边界。第三,权责对称经济职权和经济义务设定的统一权责对称经济职权和法律责任设定的统一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一)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现代各国的经济管理主体,都兼有公共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双重身份。这两种身份的存在有多种模式:(1)“主从----分开”模式(2)“并重----合一”模式(3)“并重----分开”模式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二)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公共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分开有机关分开和规则分开两种思路。机关分开,是指为改变以往同一经济管理主体兼有双重身份的现象,将执掌公共管理者职能的机关与执掌所有者职能的机关分开。规则分开,是指就公共管理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分别设立各自不同的运行规则,而允许同一机关兼有两种身份,当执行哪种职能时就适用与其职能相应的运行规则。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四、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一)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内涵我国学界主要有四种代表性观点:利益关系权力关系权力义务关系事权财权与责任的关系即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利益,地方政府既是设在地方的国家利益代表,也是地方利益的代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分配及统属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存在相互权利义务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财权与责任的分配及协调关系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执行性应付性自创性协商性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二)中央一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实现中央和地方经济职权的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呈现出三种倾向:倾斜分权纵向分权经济分权三种倾向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三)地方政府的地位(1)地方政府包括了除中央政府以外的各级政府;(2)与各级地方政府相对应的是,国家为进行行政管理而设置的行政区划;(3)地方政府是国家设在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它同中央政府的区别是基于行政系统中的地位、职责、权限的不同而管辖范围不同;(4)省级政府在各级地方政府中处于特殊地位,其职权与权限间接决定着中央政府的集权度。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四)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改革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突破以行取区划为基础的地方行政管理框架的新现象,主要有:(1)新的管理层次(2)新的职能部门结构(3)新的地方管理方式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重构地方经济管理系统的框架,应当从行政区和经济区两个层面采取措施:(1)在行政区层面,为淡化地方政府的区域利益主体角色,减少和消除地方政府的不合理经济行为,应当实行倾斜发展与公平发展相结合、区域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区域经济政策;构建开放式的区域市场体系;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并使财权与事权相适应;引导和促使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过渡。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2)在经济区层面,鉴于目前行政区的区域利益主体角色弱化不够而经济区区域利益主体和决策主体缺位的局面,为建立以经济区为主体的宏观分级调控体系,应当建立跨行政区的经济区协调与管理机构,允许其在各相关行政区共同参与和协商下行使一定的决策权、节权和争端处理权;制定一套经济区内各相关行政区政府或其部门相互沟通、协作的制度,以实现经济区内各利益主体相互竞争与合作的规范化。第三节市场主体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市场经济以市场主体为基本要素。(一)市场主体的部门法属性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制度,是实施不同市场主体差别待遇的制度。差别的性质、内容和程度均以市场经济的需要及国家对其施以干预的力度而定。第三节市场主体(二)市场主体的资格市场主体资格有一般市场主体资格和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之区分。前者是指从事各种市场活动都必须具备的资格,适用民法中民事主体制度。后者,即进入特定市场,从事特定项目、行业、地域、场所等的交易和竞争的资格,它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具有普遍性,换言之,它是对社会实体之市场准入资格的限制。第三节市场主体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之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经济领域限制地域限制主体职能限制所有制性质限制法律制裁限制资本来源国限制第三节市场主体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一)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三种情况:(1)法律对同质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配置将各种市场主体都视为平等主体,给予同等力度的保护,任由市场主体在市场上自由竞争。(2)法律对异质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配置,为追求社会公平和安全,对不同位势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作出非均衡安排,对其中的弱势主体应给予偏重保护。(3)法律对当事人与相关人间的权利义务配置,充分考虑到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和当事人与相关人间的权利义务作出关联性的制度安排。基于经济活动的外部正效应,法律多运用奖励性规范赋予当事人权利。第三节市场主体(二)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1)市场主体相对于政府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当实行法定原则;市场主体相对于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权利义务,法律只应当作出基准性或纲要性的规定,同时允许市场主体与社会中间层主体以章程和合同等方式,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具体确定。(2)在不同领域,政府干预力度和市场化程度都不尽相同,因而市场主体作为监管与调控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配置呈现出结构性特点。第三节市场主体(3)在不同领域,政府经济职能的非行政化和社会化程度不尽相同,政府主体与社会中间层主体之间的监管和调控职能分工也不尽相同,市场主体分别相对于政府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权利义务的配置也呈现出结构性特点。(4)市场主体的权利中,有单个市场主体的自益权,更多的是群体性的乃至所有市场主体的共益权;市场主体的义务中,有的既是对市场相对人的义务,也是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第三节市场主体三、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一)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化的含义包括(1)名称固定化(2)内涵特定化(二)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三)多标准并存原则第三节市场主体四、投资者(一)投资者的界定广义投资包括直接投资(狭义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一般指营利性投资,即追求保值增值目标的投资,国有资产投资中还包括有非营利性投资。(1)它是资本经营者而非商品经营者,即它所经营的是体现为生产要素的资本,而非运用生产要素所生产出的商品或劳务(2)它取得的是出资者所有权(或股权)而非债权,即它作为出资人(或股东)控制或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3)它分享利润并承担风险,即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享有和承担与其投资额和责任形式相对应的利润和风险。第三节市场主体(二)投资者的资格主要是指法律对投资者所作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BECDA出资形式投资方向或领域投资数量额度其他方面出资形式第三节市场主体(三)投资者的类型法人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国有投资者与非国有投资者内资投资者与外资投资者投资者类型第三节市场主体五、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经营者的资格一般有下述几个方面的内容:1.意志能力。2.经营范围。又称营业范围,它表明经营者能在哪些行业从事生产经营,并限定其生产经营项目。经营者只能在其经营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3.财产能力。即经营者从事经营的财力和物力,寓于经营者所拥有的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的财产之中。4.技术能力。即经营者以自己的技术从事生产经营的能力,表现为职工技术素质与技术设施、技术资料的统一。第三节市场主体六、劳动者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公民要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年龄条件,二是健康条件。劳动者的权利以劳动力所有权为核心,是劳动力所有权的具体展开。其内容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四个方面,其中处分权和收益权是表明劳动者拥有劳动力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劳动者法律地位的确立,应当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二是劳动者是弱者第三节市场主体七、消费者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其主要特征:一是生活消费者,而非生产消费者;二是个人(家庭)消费者,而非单位(集团)消费者;三是商品的购买、使用者或服务的接受者。在市场交易中,消费者较之经营者处于弱者地位。一是消费者的满足程度低于经营者,而其风险负担重于经营者。二是消费者的信息条件劣于经营者。第三节市场主体消费者在市场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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