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合同法概述,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合同法分则的主要内容。第一节合同法概述(P321)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适用范围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4、合同是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四章合同法合同的分类按性质、内容不同分: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按名称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标的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形式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互负义务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支付代价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适用范围:民事合同(除监护、收养和婚姻等人身性质的合同)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5、严守合同原则。•☆•预防合同欺诈•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做到“三要”,即:•1、对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的情况;•2、通过各种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3、掌握与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合同条款——严格审查合同内容,使权利、义务对等、条款规范、约定明确,以利履行;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以防止对方利用条款设置骗局,留下隐患。此工作,由法律顾问把关。☆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从合同签订到履行完毕,企业应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完善而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聘请法律顾问,降低经营风险•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诈骗的得手,加大了企业经营风险。事实上,合同相对方提出的,看似公平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对方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规避;己方提出的,在业务上很有利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隐患。因此,企业除了提高人员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外,聘请有合同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律师做法律顾问,是当务之急。第二节合同的订立(P)一般说来,实践中,合同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合同订立——成立——生效——履行——违约合同订立即合同的签订: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一致)的法律行为(状态)。合同订立的法律后果就是合同依法成立。一、合同的主体及其资格法人、自然人、代理人二、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方式三、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价…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要件:1)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2)2)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控制地)时生效。要约的撤回与撤消:撤回:要约发出后,生效前的意思表示。撤消:要约生效后,承诺前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失效(4点)二)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4条件)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撤回(撤回通知先or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变更(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四、合同的内容(一般条款)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争议的解决方法。口头合同是否有效[案情]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6月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3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试分析:(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2)为什么?[分析](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属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1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10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10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10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试分析: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为什么?此案应如何处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由上分析,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要约与承诺的案例分析[案情]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因该县荔枝质量好,价格便宜,投入市场后销售很好。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吨的合同。随后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在发出传真1周后又向乙方寄去1封挂号信,信中除了提出再多购买5吨荔枝外,又提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认书。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2天,乙方收到甲方的传真,并同意按甲方传真中的条件供货10吨。挂号信及确认书一事双方没有再提及。不久,因供求关系变化,荔枝跌价,甲方要求其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5%,否则不收货。乙方没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约定送来荔枝15吨。甲方要求按下调的价格支付货款,乙方不同意,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方也应当按合同支付价款。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在核查事实时发现,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之前已经发出同意供货10吨传真,故判决10吨荔枝按旧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通过当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价格执行。要约与承诺的案例分析试分析:(1)法院的处理正确吗?(2)为什么?分析:(1)法院的处理正确。(2)因为前10吨荔枝在甲方提出签订确认书之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而且该承诺在甲方的建议到达受要约人(乙方)之前已经到达要约人(甲方),因此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建议不能生效,但甲乙双方买卖10吨荔枝的合同成立,所以10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买卖合同是在提出签订确认书时提出的,对此乙方没有做出承诺,合同自然没有成立。当事人通过和解自行解决后5吨荔枝的问题,因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尊重当事人协商的结果。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五、格式合同1、概念——指由1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的和定型化特点的合同。2、格式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具有以下特点:①合同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1方拟定,也可第三人以外的社会团体、国家授权的机关事先拟定,不经过与相对方协商。②书面定型性。一般必须为引制出来的合同文本。③无须协商性。④重复使用性。格式合同广泛使用的原因主要有:A、生产经营垄断,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模式趋于稳定。易于推行格式合同。也包括公用企业垄断,如:邮电、铁路、航空、城市交通等。B、交易内容重复。C、提高交易效率。3、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按照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等,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有明确的限制:①提供格式条款的1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②提供格式条款的1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③对格式条款有2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1方的解释。六、缔约过失责任一)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1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致使另1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进入缔约程序后,依照诚信原则尽到:诚实、善意、通知、协助和保护义务。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相比的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所违反的是1种先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2、所造成的损失是另1方的信赖利益损失。3、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只是赔偿损失1种。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须缔约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指订约过程中由缔约当事人承担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诚实义务、善意、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2、须缔约对方遭受了信赖利益损失。有损失存在,才承担责任3、须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对方损失有因果关系。要求:1)双方进入缔约阶段。2)缔约1方确实违反了先合同义务。3)受害人的损失确系对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致。4、须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5、合同尚未有效成立。四)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合同法》第42条列举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他。因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类型主要有如下几种:1、擅自变更或撤消要约,致人损害的行为;2、缔约之际未尽诚实、善意、通知、协助、保密、保护及其他诚信义务的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及其他过错导致合同未成立的行为;4、因过错而使合同最终归于无效或被撤消的行为。转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及缔约过失责任案情简介:2000.2.5,A热作公司与B村委会依法定程序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B村委会将本村集体所有的1000亩荒坡发包给A热作公司耕作,承包期30年,承包金每年每亩5元。A公司依期交付了承包金。2002.6.4,A公司未经B村委会同意,将1000亩荒地中的200亩转包给下岗工人C种植香蕉,期限20年,每年每亩15元,合同签订后,C给A公司支付了第1期土地使用费1万元。C对该荒地进行了平整和机耕,(当年机耕费市场价格为:30-50元/亩)。2004.3,A公司与B村委会协议解除承包合同。B在清查土地时,制止C再次使用200亩地。C以A公司欺诈为由诉请其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诉讼中C未能举证证明其平整机耕200亩地所负出的具体费用金额。如何处理?分析:A热作公司未经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享有的部分合同权利转让给C,应适用《民法通则》第91条之规定认定转包合同无效;扣除C使用该地应负的土地使用费,剩余的土地使用费A公司应返还C。C已对200亩地投资进行平整机耕,虽在诉讼中C未能举证证明机耕所付出的具体费用数额,但当年B村所在地机耕市场价格为:30-50元/亩,依公平原则,应判决A公司补偿8千元机耕费给C。A公司与C在订立转包合同阶段有严重的过失行为,即没有经B村委会同意而径行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C,违背了其负有的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构成缔约上的过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1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而致使另1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2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缔约过失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其赔偿范围限于相对人因缔约过失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由于缔约过失行为直接破坏了缔约关系,因此引起的损害是指他人因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