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主讲:王玉华电话:13723942889一、经济法概论学什么?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广义经济法=狭义经济法+部分民法法学专业经济法:狭义经济法范围不同、深浅不同二、为什么要学习经济法概论?1、财经类院校2、专业培养需要3、经济法律知识三、怎样学好该门课程?1、认真听课,做好补充笔记。2、完成老师布置的相关作业,写在作业本上,不定期收作业。3、多关注经济法律热点四、考核方式平时成绩(40%)+期末成绩60%出勤10%课堂表现10%笔记、作业10%经济法律知识大赛10%第一讲补充两个法学基本概念一、法的表现形式法的表现形式也称为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来源。侧重考察:(1)法的制定主体???(2)效力等级???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呢?(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等。(1)宪法制定机关宪法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任何其他的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法律此处是在专门角度使用法律一词。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的制定来自宪法的授权,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在名称上多以《……法》命名。(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的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为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在名称上多称为《….条例》、决定等。(4)部门规章则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局、署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5)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以山东为例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了解:地级市、县级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因地制宜的制定一些文件、规定等但没有立法权职能,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A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B国务院制定的《人民币管理条例》C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D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A、《会计档案管理办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二、法的部门(法律部门、部门法)法的部门是按法的调整对象划分的,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构成相应的部门法。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哪些部门法呢?(1)宪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刑法(6)诉讼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1)宪法部门(包括宪法、立法法、国家机关组织、选举法等)(2)民法部门(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3)行政法部门(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4)经济法部门(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税金融方面的立法等)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也是最重要的法律部门。根本法是从效力上而言的;部门法是从调整对象而言的,宪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有关国家基本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国家政权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2.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所谓平等指的是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特殊权力权力3.行政法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关系的显著特点:1、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机关2、要与行政职权的行使有关与行政职权的行使无关的,即使有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也不是行政关系,不受行政法调整。举例1某工商局向某家具厂购买办公家具的行为。举例2某工商局对某家具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对其处罚的行为。简言之,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是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依法行政、控权)行政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4.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但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个范围是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所在。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和协调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区别于民法,调整对象为不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经济法主体具体种类调控主体规制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人民银行等;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等受调控主体受规制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包括2大类:1、调控主体与受调控主体形成宏观调控关系。2、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形成市场规制关系总结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总结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5、刑法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如何进行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所调整的是由于犯罪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社会的公共利益,法人和自然人的经济利益、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社会的管理秩序等。6、诉讼法诉讼法是调整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又称诉讼程序法,它调整的是关于诉讼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在我国,诉讼法由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构成。经济法导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其职能对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行为进行干预和调控。市场+政府(经济政策、立法)狭义经济法的含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是纵向的经济关系,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是特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广义经济法(大经济法)狭义经济法+部分民法制度有独特调整对象的部门法角度的经济法教材的内容(见教材P4)教材包含的内容:广义经济法(1)市场主体关系(民法)(2)市场运行关系(民法)(3)市场规制/管理关系(经济法)(4)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经济法)第一编市场主体法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概述一、公司的含义和特点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法人企业。分析公司、法人和企业三者的关系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组织个人、负责人补充法人制度概念:法人是依法设立的、参加到法律关系当中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法律“拟制”、“创设”的和自然人相对应的主体。特点:“三个独立”1、法人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法人≠法人的投资者法人≠法人的分支机构在理论上法人可以永久存在。“永续”2、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法人财产是法人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和偿还债务的保障。法人财产≠法人投资者的财产甲(5万)乙(3万)丙(10万)法人(18万)3、法人承担独立的责任。???法人投资者独立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法人制度的一大特点也是一大优点。???非法人投资者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15万)甲出资4万乙出资5万丙出资6万甲的其它个人财产乙的其他个人财产丙的其他个人财产法人的种类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企业的概念: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组织。企业类型:1、按企业的所有制划分企业类型,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吸引外资。2、按投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不同分为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现代企业类型)。公司是法人制企业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二、公司的分类注意第2、3类分公司的特点: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2.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3.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组织机构。4.分公司有名称、有营业执照子公司特点: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三、公司法的含义和特点四、公司名称如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公司烟台益生源乳业有限公司一个完整、规范的公司名称应当具备:行政区划名+字号或商号+行业性质+公司种类五、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是指公司董事会等重要机构的所在地。六、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含义:必备自治规则特点:内容:效力: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七、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公司偿债的物质保障,是公司信用能力的体现。我国对于公司资本的要求从严格到宽松,从实缴资本制发展到认缴资本制。所谓实缴资本是指公司注册登记时,资本要确定、到位、真实,有最低数额的限制。实缴资本与当时市场经营环境相适应,好处是显示了公司财产的构成、金额,体现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认缴资本制是在公司章程中认可、承诺缴纳的资本金额,公司法不再强制公司设立时资金一步到位、足额到位,不再有最低限额的要求。认缴资本制的好处是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简政放权,助力小微企业的发展,鼓励创业。第二节有限公司制度一、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点(一)概念(二)特点补充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2、有限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资金的联合和股东间的信任是两个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3、封闭性,主要表现在:(1)公司设立时,出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0人。(2)公司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3)出资不能像股份那样自由转让;股东相对稳定。(4)公司的财务会计等信息资料就无须向社会公开。4、设立程序简便(符合法定条件即可)5、组织机构设置灵活二、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2014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新的公司资本制度于2014年3月1日实施,实行认缴资本制度。主要内容:一是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注册登记限制;二是不再限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取消缴款年限等强制性要求。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不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四是允许股东在章程中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五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提高企业“失信成本”。上述各项改革核心思想是国家不再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企业实际缴纳出资的金额、期限等进行审核,完全由企业自主约定(公司章程)并自我负责。加大了债权人的注意义务、对企业诚信更高要求出资环节还需注意:1、出资方式√2、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3、股东出资不真实的法律责任√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评估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非货币财产需要评估确定真实价格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出资。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加入公司。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财产6万元。依据公司法该如何解决?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