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训公司法实训课调查话题:公司设立登记相关问题调查内容:1.了解公司设立的一般程序2.熟悉公司设立的法律文书制作3.分析我国公司设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调查对象:湖北省XX市工商局实训步骤与说明(一)实训成果:《关于设立XX公司调查报告》(二)实训目的帮助实训学员了解公司成立应注意的问题和方法,并通过审定具体的法律文件对应该注意的问题和有效的方法有更为深刻的理解。同时,通过审定《调查报告》,对于内资公司成立过程中的步骤、股东出资形式和要求等内容有较为深刻的了解。(三)实验分组要求(1)8-10人一组,全面收集与实训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2)对实训过程中涉及的争议焦点提出处理意见;(3)科学有效地审定《调查报告》。(4)最后,选派代表发言。调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公司设立的条件二、公司设立的程序三、公司设立提交文件四、公司设立的法律文书(一系列表格)一、公司设立的条件二、公司设立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1.订立股东协议;2.定公司章程;3.依法报经行政审批;4.股东认购缴纳出资;5.验资;6.确立公司组织机构;7.申请设立登记;8.登记发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签订发起人协议;2.制定公司章程;3.申请设立批准;4.认购股份;5.召开创立大会。三、公司设立提交文件1.委托书;2.承诺书;3.申请书;4.选举决议;5.名称核准申请书,通知书;6.租赁合同,房产证的复印件;7.章程;8.验资报告;9.涉及前置许可的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0.登记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四、公司设立的法律文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制定一份公司章程王某、李某、赵某协商设立天河服装有限公司,主营服装批发业务,注册资本80万元,其中王某出资30万元,李某出资40万元,赵某出资10万元,公司由李某担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根据以上资料,代三人起草一份公司章程。___市__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如下: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出资时间(或:出资时间:于公司成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第七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第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全体通过,经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九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条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第十二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需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其他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五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10)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2)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1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按《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部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二十三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以解散:(1)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又无意延长营业期限的;(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清算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至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执行。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八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需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盖章(签字):年月日合同法实务——合同的订立1、实训项目:模拟合同的订立。2、实训目的:通过实训,使学生掌握合同订立的程序、订立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基本知识和实践技能,从而能够依法订立合同。3、实训步骤:根据班级人数将学生分成8到10组,每组分甲乙两方当事人。当事人根据《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通过谈判签订一份书面合同。4、实训考核:教师根据学生对《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设立程序的准确程度和学生签订完毕的书面合同的合法性和完备性给出相应评分.合同法(含物权法、担保法)综合案例一、实训目标通过实训教学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规正确处理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实际运用法律和法规的能力,使学生了解订立合同的程序和要求,培养学生依法订立合同的能力,掌握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履行合同的基本知识和实践技能,增强与商务谈判、国际贸易等课程的配合,促进学生知识的灵活运用。二、实训方式8-10人一组,讨论分析案例,得出结论。三、实训内容(1)小组成员研读案例内容,分析法律关系。(2)根据案例中的法律关系,查找涉及的合同法知识点。(3)根据所涉及的知识点,解析案例所给出的问题,列出相对应的法律条款。实训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分析(一)基本事实:甲授权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在购买打算的同时购买了绿豆,并签订了代办承运合同,后来甲公司在大蒜这一相同标的物的情况下分别与丁公司和戊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最后承运公司丙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将大蒜转卖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己公司,己公司善意取得这批大蒜货物。(二)争议的焦点:不同的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标的物大蒜的所有权、风险转移和货款支付问题。(三)法律关系:1.甲公司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