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及调整对象一、法的一般知识•(一)法的概念•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二)法的特征•1、规范性。•2、国家意志性。•3、国家强制性。•4、普遍性。•5、程序性。(三)法的本质•即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的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在阶级社会,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四)法的价值•即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追求目标•1、公平•2、正义•3、效率•4、自由(五)法律规范的结构•一、假定•二、处理•三、结果•例:以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第一款条为例: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假定就是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应付刑事责任的主体,在本刑法有效的效力期间与区间内,在没有其它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处理是不能故意杀人,法律后果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六)、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社会•法制与法治•什么是法制?•1、指法律和制度。2、是指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律宣传教育在内。3、是指“依法办事”的原则•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什么是法治(RuleofLaw)?•指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法而治(Rulebylaw)和法治(Ruleoflaw)不是完全一样的事情。•法治社会的内容一、法律至上二、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三、法律必须具有公开性四、法律必须具有统一性五、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六、法律必须清晰明了七、法律不溯及既往八、法律普遍得到遵守九、审判独立十、诉讼应当易行法治社会与法制社会的区别•它是指这样的一种社会:一、这个社会拥有完整的法律体系•二、这个社会的国家机构的所有的机关都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三、这个社会的公民信服法律,善于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四、这个社会的司法机关拥有完善的司法体制五、这个社会的法律职业者群体健全(七)我国法的表现形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特别行政区的法•8、国际条约二、经济法•(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1、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不存在经济法•法国的摩莱里1755年《自然法典》首先提出“经济法”的概念。德萨米在1842年《公有法典》也使用这一概念。•1906年,德国的莱特《世界经济年鉴》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1919年,德国《煤炭经济法》1923年《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是其本质特征•2、综合性•3、指导性(促进、限制两种功能)(奖励和惩罚两种后果)(四)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经济管理关系,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是横向的经济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5、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关系第三节本质、基本原则、渊源及体系•一、本质: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阶级性•二是指它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的法律属性(本质和功能)•二、基本原则•1、协调经济原则•2、效率公平原则•3、利益兼顾原则•4、可持续发展原则•三、形式(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部门规章•6、司法解释•7、国际条约或协定(我国参加制定或认可的)第三节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与行政法的关系•1、联系•(1)都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或管理•(2)它们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具有隶属性值•(3)它们都采取命令与服从的办法调整社会关系•(4)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组织行政关系)和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行政关系)相互作用•2、两者的区别•(1)主体不同•(2)调整对象不同•(3)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强制性的办法;经济法:强制性、指导性、监督性相结合的方法•(4)作用不同•(5)法律适用的程序不同(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1、联系•(1)目标一致•(2)作用紧密相连•(3)共同作用•2、区别•(1)主体不同•(2)调整对象不同•(3)调整方法不同•(4)作用不同•(5)制裁方法不同第四节经济法律关系•一、概念•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与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例:财政关系•金融关系•劳动关系•经济合同关系•专利关系•商标关系•性质:•1、是经济领域的意志关系•2、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3、是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4、是具有强制性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二、构成要素•(一)主体•1、概念•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特点•1、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经济法律关系。•2、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担当者•3、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2、法律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分为:•经济权利能力•经济行为能力•没有资格,不能参与•3、主体范围:•(1)经济管理主体•(2)经济活动主体(二)内容•指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经济权利•(1)经济管理权•国家经济领导机关的经济职权,具体分为:决策权、命令权、禁止权、许可权、批准权、撤销权、免除权、审核权、确认权、协调权、监督权。•(2)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债权。•(3)请求权:即主体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经济义务•(1)义务主体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2)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的•(3)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三)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1、经济行为•2、货币和有价证券•3、物•4、科学技术成果。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三、产生、变更和终止•(一)概念:•1、产生:是以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为根据的,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如:法院裁判做出后并生效,经济合同的签订。•2、变更:•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3、终止:•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消失。(二)经济法律事实•1、概念•是根据经济法的规定,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具体生活情况)。•2、以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区分为经济法律行为和经济法律事件。•(1)经济法律行为:主体为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又可分为:经济管理行为•经济合法行为﹛经济法律行为•经济审判行为•经济违法行为•(2)经济法律事件•即不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客观事实。•不可抗拒性•如:自然现象(地震)和社会现象(战争)四、保护•(一)保护机构•1、审计机构•2、国家经济领导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如:统计、财政、税务、物价等。•3、仲裁机构•4、司法机构(二)保护方法•1、追究经济责任•如:赔偿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滞纳金,罚款,强制收购没收财产等。•2、追究行政责任•措施有:•(1)对责任个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2)对责任单位: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3)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罚金•对个人: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附加或独立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学习目标:1、了解劳动法的概念,明确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终止和解除。3、掌握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方式和违反劳动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一节劳动法概述•一、我国劳动立法和劳动法概述•1、1994年7月5日审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劳动法》•2、2005年12月《劳动合同法》审议通过。二、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一)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2)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3)劳动者的就业、劳动时间、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保护。•(4)劳动合同、劳动工资、职工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险及福利问题。•(5)劳动争议问题的解决。•(6)违反劳动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主体范围:几种情况•(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时间范围:1995年1月1日起•3、空间范围:中国境内•(三)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1、劳动关系的核心是管理与控制:如每天考勤、招工名单、根据表现和考勤发工资等。•2、劳务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没有管理与控制权,所以提供劳务者不享受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3、雇佣关系的核心是指示与授意,本质也是劳务关系。雇员也不享受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所规定的权利•(四)目前几种用工形式:•1、合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2、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公务员、比照公务员待遇的事业单位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关系•2、劳务派遣——劳务关系•3、业务外包——劳务关系•4、使用未成年人(16岁以下的童工)——非法用工•5、退休工人返聘,发挥余热。——劳务关系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基本权利•八各方面的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四项•1、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任务和其他公益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四、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既享有权利、也负担义务•2、享受劳动保护和获得休息的权利•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3、按劳付酬的原则•4、男女、不同民族劳动者一律平等•5、有获得帮助权的原则第二节劳动合同和劳动保护•一、概念和订立原则•(一)概念:也成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行有效的劳动合同法为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二)订立原则•(1)合法、(2)公平、(3)平等自愿、(4)协商一致、(5)诚实信用•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订立形式•(一)主要内容•即必备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二)订立形式•1、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应当即必须)。•2、用人单位不定书面合同的情况•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三、有效期限、终止和解除•(一)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已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形式。••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1 / 70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