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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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老干妈不正当竞争案贵州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公司诉湖南华越食品公司不正当竞争案1999年11月30日,贵阳老干妈公司以湖南华越食品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盗用了其产品的特有名称,并仿冒其产品瓶贴,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误认,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其产品瓶贴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老干妈”商品名称;销毁被控侵权产品及其标识、瓶贴;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老干妈不正当竞争案法院认为:“老干妈”作为一种地方风味豆豉的商品名称是贵阳老干妈公司创先使用的,也是由于贵阳老干妈公司的使用而知名的。“老干妈”三个字虽然没有独特的创新,但由于贵阳老干妈公司的使用,使“老干妈”三个字已经与贵阳老干妈公司及其生产的风味豆豉密切相关,不可分割,成为了该商品的代表和象征,在社会上说起“老干妈”,人们自然会想到它代表贵州老干妈公司生产的风味豆豉。故“老干妈”已经具有了与其他相关商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应认定“老干妈”为贵阳老干妈公司生产的风味豆豉的特有名称。老干妈不正当竞争案法院判决: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停止在风味豆豉产品上使用“老干妈”商品名称;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与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瓶贴相近似的瓶贴;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赔偿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公司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核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郭石夫诉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郭石夫诉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原告诉称,原告于1954年11月创作了歌曲《娃哈哈》,1956年在《儿童音乐》发表。原告拥有《娃哈哈》歌名、歌词的著作权。娃哈哈既是歌名,又是其中的歌词,系原告独创,表达娃娃欢乐的样子,是歌词的精华部分。《娃哈哈》发表后被广泛传唱,在全国范围内有相当影响,因此娃哈哈是《娃哈哈》歌曲这一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自1989年起,未经原告同意,将娃哈哈作为文字商标、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申请注册,在包括上海在内的全国各地销售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商品。郭石夫诉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同时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被告认为,歌曲《娃哈哈》又名《娃哈哈》。娃哈哈一词既不具有独创性,也不构成作品;娃哈哈与哇哈哈歌名通用情况,说明娃哈哈只是一个象声词,原告对此不享有著作权。被告的商标名称与原告的作品名称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原告不是经营者,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作品也不存在误认问题,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此外,原告主张被告侵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其请求赔偿损失也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郭石夫诉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法院认为:作品名称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列。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作品名称予以保护,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现行法律上的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作为作曲家,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原告的作品和被告的作品分属不同的领域,原被告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为此,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娃哈哈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以娃哈哈作为注册商标并予使用的行为持续至今,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原告提起本案的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判决:原告郭石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社会本位理念:电影《英雄》贴片广告案【案情介绍】浙江杭州的律师张子年起诉电影《英雄》插播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在申请杭州市公证处的公证员对浙江某电影公司《英雄》加映广告的证据进行保全后,张子年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提出三项诉讼请求:第一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电影票价款40元,并赔偿损失40元;第二项请求被告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删除在电影《英雄》片拷贝中的片头广告内容;第三项请求被告浙江某电影公司停止在电影《英雄》前播放广告的不法行为。电影《英雄》贴片广告案法院对此作也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定《英雄》在片头插播广告的做法是一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被告浙江某电影公司在播映《英雄》时插播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判决浙江某电影公司向张子年书面赔礼道歉,驳回了张子年的其他诉讼请求。“新东方”案的社会本位分析【案情】原告ETS是全球最大的非盈利性教育研究和考试机构,它主持开发了TOEFL考试、GRE考试,并使这些考试成为美国乃至很多英语国家录取大学生和研究生的重要评判标准。与此同时,ETS还将其开发的TOEFL试题、GRE试题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将“TOEFL”(文字)、“GRE”(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被告新东方学校总部设在北京,是我国规模较大的民办英语培训学校。新东方学校的拳头产品就是开办专门针对TOEFL、GRE等考试的培训。要培训就要有资料,对于考生来说,最重要的复习资料就是历年的试题。“新东方”案然而,在2003年9月前,TOEFL和GRE等考试的历年试题与复习资料从未在中国大陆授权出版。面对大批准备出国留学的学生的强烈需求,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新东方大量复制了上述考试试题,并将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公开销售。此外,在被控侵权的新东方出版物的封面上均用醒目的字样标明TOEFL、GRE字样。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及商标权,故起诉原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新东方”案被告新东方学校辩称,作为TOEFL、GRE等英语考试培训机构,必然以教学双方获得并使用该考试以往的试题作为教学的条件之一。对ETS而言,不论其对这些试题采取何种保密措施,在众多的应试者参加考试而获试题内容后,在法律上应没有权利要求禁止特定考试试题信息的流传。另外,新东方学校是在无法获得原告授权的情形之下,根据学生的数量和要求对以往考试的部分试题进行复制,以用于课堂教学。这种使用应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无需获得原告的授权。“新东方”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东方学校在未经得ETS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ETS享有著作权的TOEFL考试试题,并将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销售,其行为侵害了ETS的著作权;新东方学校在与ETS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了ETS的注册商标,构成对ET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判令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52.2万元。“新东方”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在新东方学校侵犯ETS著作权问题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及赔偿数额的认定和处理有所不当,应予酌情纠正,故判决新东方学校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740186.2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2.2万元。王老吉诉加多宝虚假宣传以及商业诋毁案王老吉认为加多宝的“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等广告语刻意将王老吉凉茶品牌的销量统计成加多宝凉茶的销量,使消费者认为2012年前三季度销量领先和多年领先的凉茶品牌不是王老吉而是加多宝,故构成虚假广告。判决结果:被告广东加多宝停止在广东地区媒体和产品包装上发布“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怕上火更多人喝加多宝,配方正宗当然更多人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和“加多宝凉茶全国销量遥遥领先”的虚假广告语,并立即销毁含有上述虚假广告语的宣传物品。被告广东加多宝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头版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广东加多宝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原告广药集团500万元…我国的公益诉讼实践实例:李冰诉华星国际影城2003年12月21日下午李冰从北京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所经营的华星国际影城购买了当天1`4:30放映的电影《手机》的电影票2张,票款单价为56元。李冰携带外购的饮品欲进入放映厅观看电影时,华星国际影城的工作人员以李冰携带了非本影城卖品部出售的饮品为由禁止李某进入放映厅,双方为此产生了争议。此后李冰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双榆树派出所派员赶到现场,经派出所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冰最终未能入场观看电影。我国的公益诉讼实践背景在李冰所购电影票背面的观众须知记载有“观众请勿携带非本影城卖品部所售的饮品进入影厅”的条款,华星国际影城门厅电子显示屏及场内多处均标明了“非本影城卖品部所售食品、饮料谢绝带入场内”的提示。另外,事发当天,电影城曾建议李冰暂存或吃完自带饮品后再入场。当双方经派出所调解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电影城的工作人员又提出了全额退票的解决方案,仍遭李冰拒绝。此后李冰自行离去。我国的公益诉讼实践起诉事后李冰将华星国际影城告上了法庭。李某要求:第一,华星公司赔偿购票款112元,交通费33元,共计145元;第二,华星公司赔礼道歉;第三,华星公司撤销关于禁止携带非本影城出售的饮品入场的店堂告示。我国的公益诉讼实践本案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期间,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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