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1-1以下事实能够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是:AA.甲素擅书法,一日甲在梦游中挥毫泼墨,写就一幅颇有艺术水准的书法作品B.甲对同事乙说,如果评上工程师就请客。后来甲果然评上工程师C.甲与乙在定情崖下盟誓:永结同心,白头偕老D.乙约甲到奥体中心打球,甲打车花费50元到达后,乙电话告知甲自己因事不能前往案例1-2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AC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案例1-3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ABCD定案例2-1(第二章胁迫)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9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诉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将西瓜买下。当晚电也就真的来了。问题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2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这种无效自始无效。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案例2-2(恶意串通)张甲因生意资金周转,先后向李某等人借款共计34.1万元,并约定以其住房作为抵押,因当时房屋产权证尚在办理过程中,故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张甲未按约定还款,且不知所踪。此前,张甲私下与其兄张乙达成协议,将该住房转让给张乙,并将办证资料中“张甲”的签名划去,改为“张乙”,后张乙以初始所有人的身份,取得该住房的产权证。经查实,该住房系张甲唯一的固定资产。李某等人以张甲逃避履行债务、恶意转让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甲与张乙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分析:转让行为无效。理由是:张甲为逃避履行债务,恶意转移财产,致李某等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该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一、“恶意串通”的含义。通常说法将“恶意串通”定义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二:一是主观心态是故意而为之,即明知某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仍积极促成该行为发生或实施;二是为了牟取利益,即通过实施该行为可以获取一定收益,包括直接增加自身收益,以及通过减少支出而间接增加自身收益。二、如何认定“恶意串通”。当事人主观心态如何,是认定是否构成“恶意串通”的关键,采取推定方式完成举证、认证则较为合理三、“恶意串通”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四、本案事实认定的过程分析。本案中,采取推定方式认定案例中房屋转让协议系“恶意串通”的理由有四:一是“以房抵债”的说法有悖常理,张良古声称张晓春欠货款、借款未还,并提交了欠条、借条等债权凭证作为书面证据,但在房屋转让协议已完全履行、债务得到清偿的基础上,债权凭证却仍由张良古作为原债权人保留,且凭证上对清偿情况未作记载,不符合日常行为习惯;二是转让协议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围绕仅有的一套房屋,张良古向法院提交了不同落款日期的两份转让协议,且无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其真实性值得怀疑,房屋转让的真实性也因此值得怀疑;三是转让过程存在瑕疵,房屋转让完成后至本案一审开庭时,前后经过半年的时间,在无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受让人张良古一直未取得房屋的钥匙,不符合交易习惯;四是取得房产权证的过程存在瑕疵,房屋的初始所有权人是张晓春夫妇,为了达到直接取得房产权证的目的,张良古采取与房产开发公司另定合同、更改登记资料的方式,有意掩盖事情经过。对于上述不合理或瑕疵之处,当事人在庭审时未作出合理解释,可以推定其主观心态是故意而为之。本案争议房产系张晓春唯一财产,转让后无其他财产可供偿还债务,而李伟荣等三人与张晓春之间存在债务纠纷,该房产转让后必然影响李伟荣等人实现债权,而张晓春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债务履行,可认定为牟取了利益。因此,张晓春与张良古之间转让房屋的行为符合“恶意串通”,且侵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房屋转让而形成的合同应认定无效。案例2-3(真意保留)3张小强与张大强兄弟素来不睦。其母亲去世前,在病榻前对张小强说,你哥哥喜欢你购买的那幅国画,你就送给他吧。你们兄弟俩以后要好好相处。你现在要当我的面答应。张小强心里虽然非常不愿意,但是出于对母亲的感情,勉强答应了。当时张大强也在场。后来两人为该画发生争执。分析:这里涉及的是真意保留。在本案中,虽然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张大强知道张小强不愿意将画赠送给他,但是,析之情理,张大强是应该知道的。所以,张小强可以主张她的意思表示无效。案例2-4(虚伪表示)胡铁花因为欠李寻欢的钱被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胡铁花为了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与沈浪串通,假装将自己的财产全部赠予沈浪。后来,沈浪因为其分期付款的月供不足,于是将胡铁花的“天龙”音响出售与外地商人楚留香。三人因此发生纠纷。分析:在本案中,胡铁花与沈浪之间的赠与行为就是虚伪表示。因为他们道彼此之间不是赠与关系,都不希望发生该转让行为本来应该发生的法律效力。因此该行为无效。但楚留香是善意第三人,所以胡铁花和沈浪不能向楚留香主张该行为无效,楚留香和沈浪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案例2-5(隐藏行为)张小强与张大强兄弟素来不睦。其母亲溺爱张小强。在其病重之际,她想将自己的房屋赠送给张小强,又害怕张大强有意见。于是就假装将房屋卖给张小强,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张母去世后,张大强知道事实真相后,要求与张小强平分该房产。分析:本案就属于典型的隐藏行为。张母和张小强之间的买卖合同隐藏了一个赠与合同。这个赠与合同才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赠与合同是有效的,买卖合同无效,张大强无权主张与张小强平分该房产。案例2-6(错误)光大实业公司派业务经理张明到宏达集团采购某种化工原料500吨。宏达集团向张明出示了价目表,该价目表把250元/吨印成了150元/吨。张明一看价格如此便宜,于是当即和宏达公司订立了购买500吨的买卖合同。张明回到公司后,公司没有发现这一错误,并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了价款。后来,宏达公司发现了错误,以价款打印错误为由拒绝交货。但是光大公司认为宏达公司的打印错误与光大公司无关,要求宏达公司交货。提示:请从意思表示错误的角度思考,虽然宏达公司在此合同制定中存在严重过失,但是合同是需要双方合意才能达成一致,宏达此处没有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构成重大误解。可以赋予宏达公司撤销权,而后赔偿光大公司一定损失。案例2-7(内容、形式合法)2004年3月23日,在西安的一个十七岁的小伙刘亮在购买体育彩票时中了大奖,奖品是一辆宝马车。我们国家没有《彩票法》。财政部于2002年3月1日印发的《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明文规定:禁止向未满十八周岁者出售彩票和支付中奖奖金。4问题:刘亮购买彩票时的年龄是否影响其行为效力?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规定的第18条规定应如何认定?刘亮购买彩票的行为是否有效?不影响,刘亮购买彩票时17岁,可以视为简单的代理。所以行为应该有效。18条规定禁止向未满18周岁者卖彩票,并未规定未满18岁者购买彩票,可见规定是正对彩票发行方的,所以不会影响民事合同的成立。有效。案例2-8-1(行为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案例2-8-2(行为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1999年5月,毛一文到某市百货商场买照相机,该商场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错将一架尼康相机价格4500元标成450元。毛一文看到这架相机后,觉得非常便宜而且性能优良,于是就买走了。时隔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了错误,就派人找到毛一文,要求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而毛一文却认为你标错了价是你的错,我买东西又不是没付钱,货已经卖出去了,哪有再补钱的道理,拒不补足价款,也不退货。于是该百货商场到人民法院起诉。(1)本案中买卖相机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A.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B.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C.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认定、效力及其处理问题。本问涉及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问题。依《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内容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题中,商场因工作人员的错误,致使出售相机的行为与其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故本问选项为A。(2)人民法院对本案如何处理?()5A.如百货商场请求变更,应当予以变更B.如百货商场请求撤销,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C.认定该买卖行为无效D.认定该买卖行为部分无效[答案]AB[解析]本问涉及对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处理问题。依《民通意见》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故本问选项为AB。(3)除了人民法院外,下列机关中,对该合同纠纷无处理权的是()。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消费者协会D.仲裁机关[答案]ABCD[解析]本问涉及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处理机关。对合同纠纷,其处理机关为人民法院,当事人有约定的,仲裁机关享有处理权。本题中,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机关仲裁,故仲裁机关对本合同纠纷无处理权。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消费者协会对合同纠纷均无处理权。故本问选项为ABCD。案例2-8-3(行为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摄影协会会员丁某经过某摄影器材店铺,发现一美能达相机标价1098元,觉得很便宜,便购买回来。然而丁某之妻反对此项购买,便将该相机以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