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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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陈洪杰hongjie510@yahoo.com.cn•绪论: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经济关系是指人民在社会生产和资源配置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它反映在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全部过程中。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了法律,法律就成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问题:民法、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及各自的调整对象?•恩格斯指出:“在人类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注意:习惯与法律之间的区别。在法人类学的研究框架中,习惯与法律都是社会控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各自的作用机制是不同的,习惯植根于民间社会生活的自律或自治(舆论、宗族、行业);法律依托于国家公权力的强制(法院、监狱、军队等暴力机器)。•由于不同社会条件下有着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和资源配置方式,决定了不同社会经济关系法律调整的不同特点。例如,计划经济条件下,对违约的法律处理往往是强制执行;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则通常由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加以解决。•一、中世纪自然经济社会经济条件下的法律调整•个别劳动对社会总劳动的从属,个体对社会整体的依从,表现为个人直接从属于他人或从属于某种社会组织。个人缺乏独立的意志能力和责任能力。在内从属于家父,在外从属于特定的社会身份、阶层,服从于等级关系。(贵族、僧侣、农民。。。。。)•社会的资源配置方式主要表现为在不同身份的配置,人们或社会组织对特定资源的享有,主要表现为对特定社会身份的拥有。这样,该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只能是主要通过确认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同身份并维护这种身份关系的方式来实现。(世袭并禁止身份关系的随意流转)•例如,中世纪的欧洲,以日耳曼法为代表,建立以等级身份关系为核心的“庄园制度”、“领地制度”、“采邑”和“份地”制度(以人身依附和强制为主要特征)。•《古代法》,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亨利•梅因(1822-1888)的代表作之一,发表于1861年。在书中,作者从法律史的角度对欧洲古代法律的起源、拟制、父权、习惯契约等在古代法律形成中的作用,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的形成,作了系统的探讨和研究。•“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关系就是‘契约’。……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二、近代市场经济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在市场经济社会,整个社会的经济体系围绕着市场交换组织起来。社会的资源配置,主要通过人们的生产并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解来实现:意思自治、契约自由。•随着,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称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头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调解财产所有和流转关系的法律部门传承罗马法的划分,归入私法。•《法学阶梯》指出:法律的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涉及个人利益。•近代关于公私法的划分标准:调整权力——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调整权利——平等关系的法为私法。•大陆法系的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主要是指民法,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法国在1804年以罗马私法为蓝本而制定的《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为法律原则的基础,把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纳入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把法律的本位指向主体和主体的权利,法律的调整方法则主要表现为确认权利、维护权利、救济权利。在此基础上,确立了近代西方国家民法的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私宅即个人的城堡,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军队不能进)、合同自由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局限性:对工人工伤负有责任的是应对此事件负有注意义务的工友而非雇主)。•三、现代西方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传统法律部门的变化•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的受限和过错责任原则的变迁(参见教材)•四、现代西方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和经济法的产生•国家对经济活动深入而广泛的行政干预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产生了调整此种关系的新型法律部门:经济法。•19世纪末,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随着生产力和科技的进一步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引起生产和资本的不断集中,因而导致垄断。一方面,垄断是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垄断又成为限制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强大势力。•传统的民法对垄断产生的问题应对不足。需要在市场中导入行政的力量来抑制市场的副作用。对此进行规制的法律被统称为经济法或经济统制法。•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的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调整对象•1.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工商管理法。•2.国家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质量法、产品责任法、消费者保护法等•3.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预算法、投资法、物价法。•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概述•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国家经济管理机关•郑州“馒头办”事件•新华网郑州•2001年3月2日,郑州市的品牌产品“郑荣馒头”在二七区被“区馒头办”查处,禁止销售,理由是:小包装没有打生产日期。“郑荣馒头”和其经销商分别领到了区“馒头办”开出的500元和1000元的罚单;3月6日,“郑荣馒头”在管城区又因同样的原因被查处,其经销商又领到了一张1000元的罚单。•“市馒头办”当即表示:“区馒头办”的作法没有依据,将撤销其处罚。但“二七区馒头办”却称:“郑荣馒头”想在二七区里销售,必须要打上生产日期和保持期标签。随后,另几家“区馒头办”也表示:为了让老百姓吃上“放心馒头”,其它区没打生产日期的馒头一在本区发现,将立即予以查处。一时间,“馒头风波”在郑州闹得沸沸扬扬,馒头厂家人人自危。郑州市民对此却大不理解:“馒头办”放着“黑馒头”不去查,为什么偏偏拿正规馒头厂家开刀?•乍一看,“区馒头办”好像是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但受害的“郑荣馒头”却叫苦不迭:“郑荣馒头”是严格按照市馒头办制定的操作规程生产的,为何到了区里就不承认了呢?照这个逻辑,在河南办了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产品,在外省就不能卖了?况且,在馒头包装袋里夹带标签,是违反卫生部关于“严禁在食品包装中夹带非食品物质”的规定的。•“郑荣馒头”在郑州卖了也不是一天两天了,这几家区馒头办为何突然对“生产日期”认真起来了呢?一句话,馒头小利大。据了解,郑州市馒头办新近做出决定:审批、下发馒头生产许可证的权力从区里收回,区馒头办再无权办理相关证件。办个许可证有多大油水呢?在市馒头办办一个许可证一般要交1100元,其中1000元为宣传费,100元为办证费;区里办个证,要交1600元左右,其中500元说是交给市里,1100元留在区里,郑州平均每个区都有近30家在区里办过证的企业。•金水区一位馒头老板说,在“区馒头办”办了证的生产厂家,必须要在其指定的几家面粉厂买面粉,而且每月都要用够一定的袋数,他的厂子就要用够600袋。50斤一袋的面粉要比市价贵0.5元,并且要拿着“馒头办”开出的三联单去买,自己多掏5毛,面粉厂再掏5毛,上交“馒头办”。只要算算区里办了证的厂家每天用了多少袋面粉,便知道“馒头办”每天收了多少钱。厂家如果不“照章行事”,或者用其它厂家的面粉,“馒头办”便“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现在市里要收回办证权,这些区里当然不愿意,所以便“认真”了起来,而“郑荣馒头”正是“市馒头办”首批办理了生产许可证的几家大厂之一。•(二)市场主体•1.法人•2.公民•第四节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对抗权力)•义务•第五节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货币与有价证券;智力成果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管理对象;行为。•第六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第二章经济管理权•一、计划权•二、组织权•三、调节权•四、监督权•第三章财产权——物权与债权•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一、概述•(一)物权与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引起的争议•2005年《物权法》草案的审议工作因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者巩献田的非议而暂时搁置。•巩献田:一部违背宪法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我认为,有人在04年修改宪法时没有完全达到的目的妄图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来达到。社会主义宪法同资本主义宪法的一个根本的区别,就是表现在如何对待私有制问题上。“以前所有一切宪法,以至最民主共和的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都归结在一个私有制上。”(列宁)而获得胜利的无产阶级废除和破坏私有制是其阶级统治的首要表现,于是通过宪法确认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区别资本主义宪法的最明显标志,而“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成了宪法的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之一。对于广大劳动者和全国人民来说,公有制和国家财产这是他们每个人的物权的最重要的和最根本的基础保障和物质体现。没有国家和集体物权,每个公民的物权就没有实现的可能。•可是,在我国,一方面有人对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要千方百计地予以废除,同时又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这是值得警惕的!在《宪法》和《民法通则》明明还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公共(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情况下,公共财产权还如此地遭到侵犯和损害,假如不规定的话,那就更不堪设想了!所以,《草案》废除该条规定,既是同《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和规定不一致的,违背立法的连续性原则的,同时也是违宪的行为。•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物的权利•2.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对物行使权利(对世权)•3.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或不得成立两个以上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子:甲同意将10吨水泥出卖给乙,乙就取得了请求甲交付该10吨水泥的债权。后来甲又将这10吨水泥出卖给丙,并交付给丙,丙就取得这已交付10吨水泥的所有权,这时候乙只能请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设定物权的方式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或约定•案例1:某市一老人立下遗嘱,遗嘱上规定,我死后保姆余某可以在我的房子终身居住。当老人死后,执行遗嘱分遗产的时候,继承人不愿让余某居住,把她赶了出去。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终身居住权”。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中,考虑到“终身居住权”在我们的物权法上没有规定,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终身居住权”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因此不具有物权的效力,法院不承认所谓终身居住权。•案例2:甲、乙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块劳力士手表在自己占有、使用的情况下质押给乙,担保乙的债权的实现。甲违约,乙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质权。乙能胜诉吗?•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动产质押要求将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因此,上述案例中的乙不能取得手表的质权。•2.公示、公信原则•动产:占有推定所有、交付•不动产:登记•善意取得•案例: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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