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学习目标•1.了解破产的概念、特征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理解破产原因,理解并掌握破产申请、受理、债权申报和确认。•2.理解债务人财产和管理人制度,掌握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了解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债权人委员会,掌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3.理解并掌握重整和和解制度,了解破产宣告,掌握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与特证•二、破产法概念和适用范围一、破产的概念与特证•(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是指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其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二)破产的特征•(1)以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为前提;•(2)破产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清偿客体;•(3)破产以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进行;•(4)破产以取消债务人主体资格为最终结果;•(5)破产是一种依司法程序进行的还债手段。二、破产法概念和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2.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3.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时间•《企业破产法》第136条规定,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二、申请和受理•三、债权申报与确认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二、申请和受理•(一)破产申请•依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可以由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出:•(1)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二)破产受理•1.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确定是否受理。•2.法院的审查与处理•①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则在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做出;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申请无异议的,则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③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个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3.受理破产案件后的效果•(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一定义务。•(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三、债权申报与确认•(一)债权申报时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二)债权的申报程序•(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2)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5)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6)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7)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三)债权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节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一、债务人财产•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三、管理人制度一、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1.撤销权•破产撤销权是破产法为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而规定的对债务人相关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撤销的权利。•2.无效行为•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因前项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三)取回权•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1.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特别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四)抵销权•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三、管理人制度•(一)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是破产申请受理后经人民法院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保管、清算、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事务的组织。•(二)管理人的产生和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三)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节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三、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债权人会议是依召集方式活动的决议机关。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债权人会议决议•1.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①核查债权;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③监督管理人;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解协议;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2.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除了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外,还要求他们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三、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此外,债权人委员会中还应当有一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①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②监督破产财产分配;③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④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第五节重整与和解•一、重整•二、和解一、重整•(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1.重整申请•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重整期间•(1)重整期间的概念。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的期间为重整期间。•(2)重整期间的事务管理。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3)重整期间的法律效果。•①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②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③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④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