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经济法的体系1、构件经济法体系的逻辑推理过程2、经济法体系的核心经济法体系三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有关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一、二元结构市场规制法(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二、三元结构1.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2.本书观点三、四元结构1.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2.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法、社会保障分配法四、经济法的多元结构以宏观调控法为统帅,微观规制法与国有参与法为主体、市场监管法与对外管制法为辅助。第一节经济法内容和形式的分类和结构经济法内容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的制度和规定,是为经济法所规定的人们各种行为规范。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其内容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一、按国家调节发生的社会关系划分,经济法包括:(1)市场障碍排除法(市场规制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3)国家引导促进法(宏观调控法)。二、按国家调节目标和任务划分,可分为:经济运行调节法(如经济稳定增长法)与经济结构调节法(如产业政策结构法)。三、按国家调节的宏观性和总体性划分,可分为:国家宏观经济调节法和国家微观经济管理法。四、按国家调节过程的环节划分,可分为:国家经济调节决策法、国家经济调节组织实施法、国家经济调节监督与纠纷调处法。五、按国家经济调节涉及的职能和部门划分,可分为:国家经济调节各职能方面的经济法和各行业部门的经济法。六、按照经济成份划分,可分为:国有经济的经济法与非国有经济的经济法。七、按国家经济调节国内外领域划分,可分为:国内经济的经济法与涉外经济的经济法。八、按国家经济调节的平常和非常时期划分,可分为:国家经济调节平常时期经济法与国家经济调节非常时期经济法。九、经济法由低到高的不同层次1.战时经济法2.危机应对经济法3.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十、经济法还包括: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在法律上的确立;国家实行的基本法律制度;国家调节的范围、程度及与市场调节的关系;国家调节的基本方式和基本手段;国家调节经济管理体制;国家经济调节的基本原则等。这部分内容从法律形式上来说属于经济法的“总则”性内容;其他内容则属于经济法的“分则”性内容。经济法体系内容的构成市场规制、国家投资和引导促进法经济运行和经济结构调节法宏观经济调节和微观经济管理法经济决策、组织实施和监督法职能和部门经济法国有和非国有经济法国内和涉外经济法平常与非常时期经济法总的指导思想、法律原则和基本制度法经济法的形式经济法的形式是指经济法内容在立法上的表现形态,亦即各种经济法法律规范组织结构的外部表现。经济法在形式上的宪法制定法法律法律效力来源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判例法国际条约习惯法文件内容性质综合性单一性法典法内容总则分则第二节经济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律研究经济法的法律体系的明确了经济法的法律体系,便可以依据其各种具体法律规范,分析研究其特性,包括同其他部门法规范的联系和特质,从而概括出它们作为一个新部门法的各种本质属性和共同规律。经济法基本法律认定和鉴别的是指综合考察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各国大致采用了哪些国家经济调节方式,制定了那些法律。是透过事物的现象探究其本质和规律。实证分析得出的是客观存在的现象,揭示的是“实然性”;理性分析,揭示的是“必然性”。经济法体系法律构成的通过实证分析,得出国家调节经济的三种方式,制定的三种法律。市场障碍市场惟利性调节机制的滞后性强制、干预参与引导、促进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法宏观调控法通过实证分析和理性分析,阐明了经济法体系的三种基本构成的必然性。第一,所调整的对象都是属于国家经济调节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一种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第二,他们的基本功能和任务都是保障国家调节,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第三,都贯穿着共同的基本原则。1.国家在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市场规制法2.国家在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宏观调控法3.国家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在完成公共收入和支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4.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国有资产的投资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国有资产管理法5.国家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在实施二次分配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社会保障法等合同法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属于民商法范畴。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领域需要多种部门法综合调整:有些属于行政法性质;大量的属于民商法和劳动法范畴,也有一些属于经济法规范。企业法和公司法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因为是国家直接投资的组织形式,属于国家参与投资经营这种国家调节方式,所以,国有企业法和国有公司法的基本性质属于经济法。非国有企业和公司属于民间投资经营的组织形式,它们主要接受市场调节,法律调整的是民间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主要受民商法等私法调整,属于民商法范畴。企业法和公司法企业公司的组织法主要规定企业公司的设立及权利义务,组织机构,资本财务、分配制度和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等问题,属于民商法的范畴;关于企业公司的政策法,则主要属于经济法。企业公司参加经济法法律关系时,是经济法主体;当参加民商法、行政法和刑法等法律关系时,又分别成了民商法、行政法和刑法等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有关企业公司的立法,不能统统当作经济法。这三个方面的法律,都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它们通过调整各自领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经济法统一的基本功能,完成经济法的基本任务,是国家分别在三个方面调节经济和有关人们的行为规范的法律保障。市场规制法是在市场竞争领域,保障国家以强制干预方式排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自由竞争的妨害,促进社会经济本身固有的调节机制及市场调节充分发挥作用;国家投资经营法是在国家投资领域,规范和保障国家以财力直接投入运营,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运行;国家宏观调控法涉及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实在其宏观和总体的某些关键和必要部位,国家实行调节的法律。[西方国家]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最早出现的法律,在西方国家长期居于各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经济法的核心,通常是指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即在一定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经济法立法体系中,何种法律处于最重要和主导的地位。第一,由于西方国家所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的。国家不干预经济是一贯传统。第二,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也不允许国家过多干预经济。不到十分必要,国家干预往往遭到各私有者的坚决抵制。[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立法,在数量和重要性方面不仅在经济法体系中,而且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个经济立法中,,远居首位,为其核心。从政权建立时候起,就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大量、全面介入经济生活;几乎完全排除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历史条件的变化,特别是国家经济体制变化和国家经济调节的重点和方式变化,必然引起各有关立法的相互关系和地位的变化。近一二十年以来,无论世界哪一个国家,经济法的核心正在发生转移,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正在上升。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变化的一、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引起生产更进一步社会化和经济的全球化;二、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和跨国公司,由于借助现代高科技,它们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强大。跨国公司的强大力量及其流动性正在削弱当地政府施政的效率,改变政府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对企业予以引导、促进、提供帮助和服务等等,促使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体系和立法。三、反对垄断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一种方式,其对于社会经济的作用具有某种间接性和被动性,作用面有一定局限性,远不如宏观调控作用更加积极主动、影响面大和效果显著。为此,原处于核心地位的反垄断法,让位于国家宏观调控法。经济法体系的完善一、经济法主体法律制度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和其他主体二、市场规制法律制度1.据价值规律: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广告法2.据竞争规律:市场准入制度、市场退出制度3.解决市场失灵:市场监管法律制度:银行业监管法、会计法、审计法等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1.规划和产业政策法2.财政法3.金融调控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外汇管制法和政策性银行法等)4.国有资产管理法5.对外贸易法1、试述经济法体系由哪些基本构成?2、企业法、公司法是否属于经济法体系?为什么?